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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自诉案件论文范文资料 与刑事自诉案件审前程序制度构建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事自诉案件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15

《刑事自诉案件审前程序制度构建》:本文是一篇关于刑事自诉案件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 立案登记制的形式审查要求,使得大量的瑕疵案件进入了审判程序,这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鉴于刑事自诉案件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应当针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审核建立一个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相配套的具有审查分流功能的新制度.综合我国司法实践和各国的审核制度,可以构建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前程序制度.

关键词 审前程序 立案登记制 刑事自诉

作者简介:宋金雨,中国人民 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14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指出要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为使改革进一步深化,必须建立健全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相配套的案件审核制度.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影响

(一)刑事案件审理的四条腿

刑事案件是三大案件中最为复杂的案件,对控辩能力、证据展示和证明标准的要求最高,同时,因为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严重影响被控告人的命运,因此,刑事案件的审理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程序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把刑事案件的审理分为若干阶段,各阶段相互独立而又相互联系,根据各阶段的任务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启动程序,即立案;第二部分是审判前的准备程序,即侦查、提起公诉;第三部分是审判程序;第四部分是执行程序.司法实践证明这四个部分都是不可缺少的,各部分相互衔接既可以有效的保障人权,也可以提供精密的“案件事实发现”装置 .刑事案件的审理缺失任何一部分,都会失去公平正义.

(二)立案登记制改革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影响

立案登记制改革对刑事公诉案件影响甚微,但大大降低了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入院门槛.特别是公诉转自诉案件,改革前,公诉转自诉案件鲜有,以至于有学者曾主张取消公诉转自诉案件.从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方向来看,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将会被完全取消,这将使得部分当事人将 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转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通过审判的方式进行处理.立案登记制改革前,立案阶段会对刑事自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这相当于把第二部分审判前的准备程序提前到了第一部分启动程序之前,在一定程度上对案件进行了过滤分流.立案登记制改革使得立案阶段不再具备过滤分流功能,刑事自诉案件一经登记立案就可以直接进入第三部分,因刑事自诉案件本就是刑事案件,其对被控告人的影响丝毫不亚于刑事公诉案件,所以研究刑事自诉案件的相关问题应以公诉案件的四个部分为对照.鉴于刑事自诉案件的特殊性,应当针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审核建立一个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相配套的具有审查分流功能的新制度,综合我国司法实践和各国的审核制度,可以尝试构建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前程序制度.

二、构建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前程序制度

审前程序,在我国学术界,早已广为探讨,对审前程序所指的时间段理解不同,学界对审前程序有“小审前程序说”和 “大审前程序说”两种观点.本文基本采用第一种意义上的审前程序,之所以说是“基本”,因为和“小审前程序”相比,本文探讨之审前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刑事自诉案件.

“立案难”的现象基本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改革而消失,但“阻碍”立案的因素却并没有消失.改革使得立案阶段诉前过滤功能减弱,大量原本在立案审查阶段就应被过滤掉的瑕疵案件(如证据瑕疵、虚假诉讼等)直接涌入业务庭.这不利于刑事自诉案件及时、高效、公正地予以审理,建立审前程序制度,不仅可以对证据进行过滤进而对案件进行截流,而且有利于庭审順利进而提高诉讼效率.构建审前程序制度重在区分登记要件和诉讼要件.登记要件是立案登记制改革下,启动司法程序的条件 ,诉讼要件是启动审判程序的条件.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过滤掉瑕疵案件,仅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启动审判程序是审前程序的主要工作.

三、审前程序的证明标准

(一)证据是贯穿刑事诉讼的“主线”

诉讼要件审查最核心的就是证据的审核,诉讼阶段不同所需达到的证明标准也不相同,刑事诉讼中立案阶段的证明标准最低,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最高,这种逐渐提高的证明标准符合刑事诉讼的认知规律.

(二)审前程序的证明标准应以公诉案件为基准

构建审前程序制度,意在弥补刑事自诉案件“缺失的部分”.所以确定审前程序的证明标准,应以“缺失的部分”为标准.刑事自诉案件缺失的第二部分是审判前的准备程序,即侦查、提起公诉;根据刑诉法关于侦查、提起公诉的相关规定,审前程序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理应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对符合该证明标准的刑事自诉案件才能启动审判程序,但有两点需要注意:

其一,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在字面意思上和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相同,但二者还是有本质的区别.《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有“人民检察院认为”的限制语,这一限制使得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更偏向于主观,而作出有罪判决的标准是客观的,是中立裁判者在案件经过审判以后所得出的结论.客观公正是法律对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当然要求,只是因为提起公诉在刑事诉讼中所处阶段的特殊性,法律才在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要求中体现了一定的主观性.审前程序可以参考这一法律规定,即审前程序法官经过对证据的审查,自认为达到一定的标准即可,而不要求属于实质的客观公正.

其二,因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机关在*刑事案件时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而且,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公诉转自诉案件也正是“ 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不予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以即便在构建审查程序的时候,即使规定侦查机关和检查机关应配合审前程序法官对相关证据进行调取,现实中也有一定的困难,所以在证据的质上,还不能要求达到“确实”;在证据的量上,还不能要求达到“充分”.

刑事自诉案件论文参考资料:

刑事技术杂志

结论:刑事自诉案件审前程序制度构建为适合刑事自诉案件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刑事自诉案不轻易立案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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