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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人身权利论文范文资料 与夫妻人身权利义务和我国婚姻法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夫妻人身权利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29

《夫妻人身权利义务和我国婚姻法完善》:此文是一篇夫妻人身权利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本文对夫妻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是怎样发展的作出了详细分析.在我国,通过《婚姻法》对夫妻双方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对保障夫妻双方的权利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也对原来颁布的《婚姻法》也在不断的完善中,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理念和思路.

关键词:夫妻人身权利;夫妻人身义务;婚姻法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080-03

作者简介:桂淑艳(1979-),女,天津人,学士,阳江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律.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是指具备合法夫妻的男女之间相互享有的特定权利和负担的特定义务,同时也包括夫妻作为婚姻共同体的代表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的人身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且对夫妻之间的义务也作出了法律规定.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婚姻对当事人的法律拘束力的主要表现.

一、夫妻人身权利与义务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来说,包括姓名权、忠实的权利与义务、抚养的权利与义务、人身自由权、日常家事*权、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等等.在我国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这些权利也是在不断变化的.

(一)姓名权,人的名字在法律上的正式称谓为“姓名”.一般而言,“姓”是家族的标志,“名”是本人的标志.姓名的出现也是便于识别与他人区分,是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在古代,无论是在中国还是西方其他国家,都会要求妻从夫姓,显然是夫权婚姻的产物.而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妇女嫁到男方结婚后要改从夫姓,要将丈夫的姓放在自己的姓或者名字之前.有些妇女往往只有名字,有的甚至没有自己的名,如“张氏、刘氏”等,这是古代夫权婚姻妻子对丈夫依附关系的表现.随着中国解放后,1950年婚姻法第11条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关系.在中国大陆,女子结婚后使用自己的姓名已成为习惯.但是在我国台湾、香港、澳门等地,依然保留了结婚后改姓夫姓的习惯,也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另外,我国新婚姻法第14条规定:子女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子女出生后,使用什么姓氏,应由父母协商确定;法律规定父母确定子女姓氏时可在父姓或母姓中选择其一,但并不妨碍父母协商确定为孩子采用第三姓;子女成年后,有权依法决定保留原有姓氏或变更原有姓名,包括父母在内的其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忠实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双方应当都享有对方对自己忠实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古代一直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男子除了可以娶一名妻子外,同时纳多个小妾.直到1912年,即民国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到1950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才彻底废除这一制度.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在我国或者其他国家的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是由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忠实所造成的.所以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它既是一项义务更是一项权利.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的任意一方发生婚外性行为,所以夫妻双方在性生活上应该对对方保持忠诚,保持专一.从广义上来讲,忠实的义务还应该包括夫妻一方不得恶意遗弃另一方,也不能为了他人的利益牺牲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一夫一妻制度婚姻关系的最本质要求,其实质在于规范男女*的性关系,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目前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还没有对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权利有详细的法律约束条文,也没有对夫妻双方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将如何承担责任或者何种赔偿有详细要求,所以夫妻双方的相互忠实,要靠夫妻间自觉遵守.在夫妻双方的婚姻生活中应当相互信任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夫妻间遵守忠实的权利与义务的意义在于:1.夫妻相互忠实是保证一夫一妻制度实施的基本条件;2.夫妻相互忠实婚姻当事人共同一致的强烈要求,而非法律的创造;3.夫妻相互忠实是子女血缘清白的保证.

(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夫妻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是一种法律关系,夫妻双方均为义务人和权利人,均要履行抚养义务同时享有被抚养的权利.抚养是夫妻双方相互平等的,不是某一方单独的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抚养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抚养丈夫的义务.而对于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情节严重的,另一方都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如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出现了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另一方不履行抚养的义务,患病一方有权通过法律的手段强制要求另一方履行抚养的义务,享受被抚养的权利.并且在各国的法律文献中均明确规定了夫妻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和权利.如《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等,都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所享有抚养权利及应尽的义务.可见在夫妻间相互抚养的问题上,各国立法都是一致的.

(四)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对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权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具有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等等的权利,另一个都不得强加限制.而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妇女如同被囚禁在牢笼中,往往没有任何人身权利,无论是家里大小事情,对外社交,社会活动等,都是不以丈夫的意志为转移,一切事情都听命与丈夫,在社会上毫无地位.而在新中国的成立后,妇女无论是家庭地位还是社会地位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而随着妇女文化水平和见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妇女也参与到了社会生产、工作等等活动中来.

夫妻人身自由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男女双方都不因为婚姻而丧失参加工作的权利.随着现在社会的进步,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甚至在很多家庭出现了以女子为家庭收入主要经济来源情况,也使得女子在社会上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

夫妻人身权利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夫妻人身权利义务和我国婚姻法完善为关于对写作夫妻人身权利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人身权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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