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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少数民族人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族际整合视域下少数民族人权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少数民族人权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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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一般而言,少数民族属于少数人的概念范畴,但由于人权保护主体的民族性使得对少数民族的人权保护具有特殊性,具体而言是人权保护形式的集体性、措施的制度性、地域的边疆性、内容的全面性及其时效的长期性与人权保护性质的政治性.对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的特殊性进行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我国现行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族际政治整合实践中的正确性及其伟大意义.

关键词: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特殊性

中图分类号:D7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79-03

作者简介:董殿帅(1990-),男,甘肃武威人,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在人类的众多追求中,人权具有最重要的价值.人权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个人或群体基于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在人权领域受到特别关注的一个方面就是少数人的人权保护问题.少数人人权保护是以保护少数且弱的人为出发点,以实现人们之间的实质平等为目标,因此这种特殊保护具有无可争议的正当性.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对少数民族的人权保护,一方面具有少数人人权保护的一般意义,另一方面,其又具有显明的特殊性.对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特殊性的研究,有助于人们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政策在新型民族关系构建和国家族际政治整合中的重大作用.

一、人权保护主体的民族性

“少数人”作为人权保护的特殊主体,与*政治中强调人数的“少数”并不完全相同,它是指因与“多数人”的特征相区别而居于少数地位的人或群体.一般认为,因宗教、语言、种族、肤色等原因而成为一国少数者的是特殊人权主体.由于人们长期从种族、宗教、语言的角度来理解少数人,所以常将少数人的概念理解为少数民族.少数人和少数民族概念的混同容易造成对少数民族以外的其他少数人权利的忽视.我们也必须指出,这种混淆也是没有认识到少数民族人权保护具有特殊性,更没有认识到保护少数民族人权具有特殊的政治意义.少数人的概念外延涵盖少数民族,但与一般的少数人人权保护相比,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的人权主体具有民族性.①

少数民族作为人权特殊保护主体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少数民族成员联系十分紧密,具有在一定地域聚居的特点.可以说正是聚居一定地域的共同经历使得民族共同体才得以形成.一般少数人群体并不具有聚居性,往往是松散分布的.第二,民族在历史上长期存在,少数民族大多有着悠久的历史.而少数人作为群体被承认的历史较短,且少数人概念及其外延随着人权理论的发展不断变化,整体趋势是不断扩大.第三,民族具有聚居性、历史性、稳定性,因此形成了不同于其他民族的传统.少数民族在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等方面与主体民族有很大的差异,而且他们有着强烈地维护其特有的价值观念、文化传统的愿景.与由移民形成的族裔群体国家不同,中国是一个世居的多民族国家,正是少数人人权保护主体性质的不同构成了我国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特殊性的基础,也是我国采取不同策略、措施进行族际政治整合的根本原因.

二、人权保护形式的集体性

在国家*制度设计方面,存在挑战*制度合法性的“*困境”,即公共决策的“多数决定”、“少数服从多数”等规则,可能使得少数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为了达成所谓的“多数人”利益或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非法或“合法”地侵害少数人的权利和自由,因而为了实现少数人同多数人平等地享有人权,就需要对公共权力进行横向上的制约并对少数人的人权保护予以特别关注.那么,在国家结构建构方面,也存在一国内的主体民族相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上的绝对优势,这就需要将少数民族这一“族”体作为人权保护的主体,给予其集体人权以特殊保护.保护少数民族的人权,不仅要尊重少数民族同胞的个体人格,而且要尊重少数民族的“族格”;不仅要促进少数民族成员的个人人权的实现,而且要促进少数民族的集体人权的实现.相对于一般的少数人群体人权保护(如对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往往回归于个体人权的实现)而言,少数民族人权保护形式具有集体性.

首先,对少数民族来说,集体形式的人权才是他们利益诉求区别于一般少数人和公民的人权保护要求的根本所在.少数民族往往有在一定地域长期聚居的历史,拥有独特的社会生态、长期的自治传统.这使得少数民族追求自己的自治权力,保护少数民族人权就要从政治上考虑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诉求.其次,虽说“集体人权是从个人人权中推导和派生出来的”②,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否定集体人权的重要性.一是,集体人权是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人人权的保护无法取代对集体人权的保护.对少数民族来说,其人权保护并不是单纯的从经济上考虑少数人群体的“弱”特征,也不是简单的从法律上考虑他们的公民权利.二是,少数民族集体权利是实现其成员个人权利必不可缺的权利.集体人权是少数民族个体人权实现的前提条件和必要保证,要实现其成员的个体人权就必须给予其集体特殊权利以使其能够采取适合族情的灵活的发展策略.最后,少数民族人权保护方式的集体性,还体现在为了实现文化多样性,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性并为其民族特性的发展创造物质文化条件.

三、人权保护措施的制度性

在法治社会,人权实现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立法对人权的保障程度.但是,一般情况下法律只考虑同质人群中的大多数人.同质人群中的少数人的人权则需另外立法予以保障.少数民族因受特殊的社会、自然环境影响,其人权的实现需要与之独特文化和生活方式相适宜的特殊立法加以保护.我国对少数民族的人权保护,除了《宪法》中载明的公民之平等权利之外,《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有着相关规定.相比一般人权的立法保护措施,对少数民族的人权保护往往要通过国家立法所确定的国家结构和制度安排来给予少数民族以自治权.宪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框架下,为少数民族集体人权特别是自治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基础,同时,又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现民族关系和谐、国家领土完整提供了制度手段.目前,55个少数民族中,已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对少数民族的人权进行保护需要国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少数民族的人权保护措施则就具有制度性.

少数民族人权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族际整合视域下少数民族人权为适合不知如何写少数民族人权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少数民族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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