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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正案论文范文资料 与刑法修正案(九)对反贪办案影响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法修正案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2-01

《刑法修正案(九)对反贪办案影响》:本论文为您写刑法修正案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调整、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罚力度以及强化财产刑的适用等是《刑法修正案(九)》广受关注的一个亮点,各界对《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败刑事立法的推进也给予了高度肯定和赞誉.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贿犯罪的相关规定,对现有的反贪侦查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以新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应对.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反贪办案;应对举措

一、《刑法修正案(九)》對贪贿犯罪的主要修改内容

(一)量刑标准由刚性数额标准改为更有弹性的“数额+情节”模式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此前,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按照数额划分为四档,即十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这意味着原刑法刚性数额标准将被更为弹性的“数额+情节”模式取代.

从我国贪污罪定罪量刑的立法变迁来看,“数额”和“情节”一直是量刑的两大主要标准,但是各个阶段的立法对于二者在量刑中的权重及具体设定不尽相同.195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对于贪污罪采取了“数额兼顾情节”的标准,设定了一亿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死刑)、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一千万元以上不满五千万元、不满人民币一千万元四个档次.1979 年《刑法》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以“数额、情节”作为贪污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1979年刑法对定罪的数额起点没有明确,对何为“数额巨大”,何为“情节严重”,立法未予以明确,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1988 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针对1979 年《刑法》有关贪污的缺陷进一步明确了贪污罪量刑的“数额、情节”标准,区分了五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四个档次的数额标准. 1997 年《刑法》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既秉承了1979 年《刑法》及其补充规定的合理方面,又做了相应的发展,其中对入罪的数额起点相应作了提升,从二千元提升至五千元,而且在提升法定刑档次数额标准上,提高了数额标准.

(二)通过加重“生刑”、增加“财产刑”、严把“从宽条件”进一步加大贪腐犯罪刑罚力度

《刑法修正案(九)》起草颁布时正值我国*工作的关键时期,自十八大召开以来,国家打击贪污腐败犯罪的态度十分明确且强硬,并把进一步完善*败立法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作为未来一段时期内立法和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这样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加大了对于贪腐犯罪的刑罚力度,主要表现为:

第一,加重“生刑”.根据《刑罚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 ,不得减刑、假释.”这就意味着,因犯重大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分子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将面临“终身 ”的残酷惩罚.在此之前,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规定存在“生刑”和“死刑”衔接不合理的问题,而这也是我国整个刑罚体系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即“生刑”相对较轻,而对于重大犯罪分子则往往规定“死刑”以实现重罚和警戒的目的,故规定“死刑”的罪名相对较较多.在逐步废除“死刑”的大背景下,由于“生刑”较轻,对于不适用“死刑”的重大犯罪分子往往存在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尴尬.因此加重“生刑”是逐步废除“死刑”的必然,也是逐步完善“罪刑相适应刑罚体系”的应有之义.

第二,增加“财产刑”.为进一步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在相关罪名中适用.其中,对行贿罪,增加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对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增加罚金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第一档刑中增加了罚金刑.

第三,严把“从宽”的条件.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和原条文相比,该条增加了从轻、减轻处罚的限制条件,使得行贿人的出罪条件变得更为苛刻.

(三)坚持慎刑的立法原则,对适用死刑更为审慎

在进一步加大贪腐贿赂犯罪的处罚力度的同时,《刑法修正案(九)》仍坚持了慎刑的立法原则,并且对适用死刑更为审慎.

首先,从《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四个法定刑档次的表述上看,《刑法修正案(九)》改变了原先“从重到轻”的表述,代之以“从轻到重”的表述,其充分表明了立法对待贪污贿赂犯罪一种审慎态度,符合慎刑的基本原则.

其次,在死刑的适用上,通过“从轻到重”的法定刑档规定,为死刑的适用设置层层防线,表明:不到万不得已,不轻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虽然《刑罚修正案(九)》仍然保留了死刑,但是对于死刑的适用却设置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再次,从法定刑的设置上,《刑法修正案(九)》除保留了第三档和第四档的无期徒刑交叉,基本改变了原刑法中大量存在的法定性档次交叉现象,各个刑罚档次之间的连接更为明确.原刑法第三八十三条所规定的法定刑,法定刑交叉现象普遍存在.其中,第一档法定刑和第二档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上存在交叉;第二档和第三档中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存在交叉; 第四档次法定刑中的一、二年有期徒刑部分和第三档次交叉重合.而第一档次法定最低刑是十年,第三档次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两者均包含了第二档次所规定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部分.无疑,法定刑交叉有利于灵活量刑,但是也造成了量刑标准的模糊性.因此废除交叉法定刑是进一步规范量刑标准,审慎适用刑罚的一层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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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刑法修正案(九)对反贪办案影响为关于刑法修正案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刑法修正案几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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