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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正案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刑法修正案九之危险驾驶罪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法修正案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3-27

《论刑法修正案九之危险驾驶罪》:这篇刑法修正案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危险驾驶罪自规定以来,饱受争议.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法条存在条文不符合语言逻辑,情节认定依然模糊不清,危险驾驶的涵盖范围依然不全面等问题.本文从《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条文规定的语言逻辑角度、情节认定角度和危险驾驶罪所应涵盖的其他行为类型等对《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危险驾驶罪进行探讨.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语言逻辑;涵盖范围;情节认定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竞驶与醉驾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以来,危险驾驶罪虽然饱受争议,但其对于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确是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在竞驶与醉驾两种行为方式外,增加了“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两种类型的危险驾驶行为.仅就《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的规*一番探讨.

一、危险驾驶罪条文语言表述不尽合理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③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文之规定在语言逻辑上却不尽合理.具体表现为:该条在主条文已经明确说明,犯此罪需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作为前提,然而在分述具体情形时,却存在着重复啰嗦之嫌.例如,该条第(三)项规定,“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结合主条文即可得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处的“道路”与“公路”之间的前后矛盾又该如何处理?而“道路”与“公路”之间的内涵区别又该如何区分?然而,刑法条文在语言表述上却如此不严谨,不可不谓我国刑事立法能力不足的重要体现.

综上所述,若仅就本条文的语言上的逻辑表述而言,笔者以为,可以将其表述改为: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①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③在公路上从事客运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道路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情节认定规定不足

1.对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沿袭其规定.所谓追逐竞驶,多数学者认为应当是指在道路上,以同行的其他车辆为竞争目标,追逐行驶.但是,何种程度的追逐行驶行为才比较适合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刑法却并未加以规定.有学者认为,追逐竞驶的行为只要是行为人将目标车辆作为自己追逐的目标,不要求相对方车辆也将行为人车辆作为追逐竞驶的目标.也有学者认为,追逐竞驶的认定应该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出于争先恐后的目的而互相追逐行驶,二者之间是相互的,但是两个行为人之间不需要有事前的意思联络.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符合现有实际情况,更能全面包含追逐竞驶的范畴,对于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实现刑法治疗的公平、公正更具有实际意义.

2.严重超过额定乘员与严重超过规定时速

对于将“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规定,该规定无疑是鉴于近年来不断有客运汽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多人伤亡的案例而设置.但是,对于何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又何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判断客运汽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与严重超速行驶时,存在价值判断问题,即何谓刑法上的严重.

3.以酒精含量作为醉酒的认定缺乏合理性

危险驾驶罪自被《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来,虽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正确运用存在着不小的问题,醉酒驾驶即是其中一个大的方面.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的认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印发的《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由于醉酒驾驶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的认定,司法审判机关直接以血液酒精含量作为标准.该标准虽然具备同一性,做到了形式上的公平,却忽视了个体间的差异性,反而形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

三、危险驾驶罪涵盖范围不周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违反道路安全交通的行为类型主要有驾驶报废的机动车、严重疲劳驾驶、闯红灯、毒驾、逆向行驶、没有靠右行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当超车行为、货运机动车载客、驾驶私自改装的机动车、醉酒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等行为.然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仅将“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机动车”作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虽然加上了客运汽车在公路上严重超载、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行为方式,但毫无疑问,此四种危险驾驶行为并不能涵盖《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行为方式.

参考文献:

[1]王志祥,敦宁.危险驾驶罪探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7).

[2]赵秉志.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1,(8).

[3]江雪松,黄亮.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11).

作者简介:

王建龙(1988.05~),男,河南台前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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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论刑法修正案九之危险驾驶罪为关于刑法修正案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刑事法典修正案手机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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