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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渎职犯罪论文范文资料 与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渎职犯罪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23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关于免费渎职犯罪论文范文在这里免费下载与阅读,为您的渎职犯罪相关论文写作提供资料。

摘 要:渎职犯罪危害甚大但因其因果关系复杂,导致查办渎职犯罪困难突出.认定渎职犯罪因果关系难度大的原因主要有原因行为与渎职行为的统一、“多因一果”、“介入因素”较多.为更有效查办渎职犯罪,有必要在客观归责理论的基础上,从多个方面努力,以更好认定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查办渎职犯罪.

关键词:渎职罪;因果关系;认定

渎职犯罪作为一种隐形的腐败,一方面隐蔽性较强,另外一方面危害性更大.曾有数据显示渎职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①.但与贪污犯罪相比,查办渎职犯罪困难则更为突出,其中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复杂性是很大一个难点.

本文将从认定渎职犯罪因果关系难点和问题入手,对认定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客观归责理论作一介绍,并就实践当中如何更好认定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查办渎职犯罪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一、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难点

(一)原因行为与渎职行为的统一,导致认定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困难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是指渎职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原因行为很大程度上就是渎职行为.而渎职行为和一般的危害行为相比,由于涉及到不同工作人员的职务范围、不同工作人员的职务关系、相关嫌疑人的渎职程度以及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产生影响力大小等问题,往往会导致对其认定产生一定难度.②

(二)“多因一果”导致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难

相当数量的渎职犯罪中,往往是多种因素结合在一起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数个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渎职行为,结果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是有的案件中,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众多又,共同促成了危害结果的产生.简而言之,渎职行为责任分散,给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带来困难.

(三)“介入因素”导致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难

实践中,有时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在渎职行为的基础上,出现了一些介入因素,才使危害结果最终得以实现.这导致一个结果就是,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连接显得相当间接与偶然.③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行为人的先行为与介入因素之间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多个渎职行为之间责任如何分担,这也导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

二、客观归责理论介绍

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界争议已久,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中倡导 “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理论,此外还存在诸如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说等,即使同一学说内部也存在不同观点,因此给实务中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增加了难度.④

目前理论界通说是客观归责理论,笔者也赞同运用客观归责理论来进行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下文对客观归责理论作一介绍:

客观归责理论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分两个层次进行,明确区分归因(事实判断)与归责(价值判断),其基本涵义是: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条件理论判断)的前提下,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行为客体制造(或是升高)了一个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并且该风险在具体事件历程中实现,而导致结果的发生;如果这个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时,由这个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才能算是行为人的恶果,也才可归责于行为人.⑤具体而言,客观归责理论分成两个层面:

(一)因果关系判断

在进行因果关系的判断时,客观归责理论将因果关系的判断从复杂的价值判断中解脱出来,根据条件说判断经验上有无因果关系,按照“若无前者,就无后者”的公式进行判断.如果在实现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若无前者,就无后者”的条件关系,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客观归责判断

客观归责的判断建立在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础上,在已经判断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再来按照三个基本规则判断实行行为是否具有可归责性:

1、行为制造了法不容许的风险.这是客观归责判断的第一阶段规则,即行为人以法律所不允许的方式对法益制造了一个风险.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制造了法不容许的风险时,一般借助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领域的流程或规定.⑥但需要注意,不对以下几种行为进行客观归责:(1)风险降低行为.因为风险降低行为虽可能造成了损害,但它降低了正在发生的的其它的高度风险.(2)未制造风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尽管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制造了“风险”,但是行为人的行为制造的风险却不属于法不容许的风险,则尽管存在因果关系,却不能归责.如A和B有仇,A意欲B死,便劝B在台风天气出门,结果B被台风所刮倒树木砸死,A的行为与B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A让B出门的行为自然不能视为制造风险的行为.(3)风险允许行为.若行为虽然制造了风险,但该风险属于法所容许的,则应免于归责.如医疗时“开膛剖腹”即属于风险允许行为.

2、行为实现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这是客观归责判断的第二阶段规则,即在进行过第一阶段规则的判断之后,如果确认行为人制造了法不容许的风险,还需要判定该风险是否实现.如果虽然发生了结果,但却并非行为先前制造的风险所导致,则不能进行归责行为.⑦以下几种行为即属于不能进行归责的情况:(1)风险未实现.风险未实现又称“重大偏移”,即如果行为人虽然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但这种风险并未实现或者虽然实现但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因素的缘故.此种情形下,不应进行归责.例如:某监狱监管人员李某违反规定为罪犯韦某*暂予监外执行,韦某出狱后在回家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监狱监管人员李某对自已违反监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负责,但韦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异常介入因素,李某无法预见.因此,李某的渎职行为与韦某的死亡结果应当没有因果关系.(2)未实现不被容许的风险,即只有实现了不被法所容许的风险才具有可归责性.如私人医生甲未按规定对心脏起搏器进行检查就给病人B安装,后来因心脏起搏器缺陷导致B死亡,但后经检验证明,因此种心脏起搏器乃“舶来品”,即使按照本地的检查标准也是检测不出来其缺陷的,此种情形下,也是不能归责的.(3)结果不在注意规范保护范围之内.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制造了风险且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但该结果并不在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范围之内,则不能归责,即行为人所制造的风险必须是法律本身所要排斥的风险.

渎职犯罪论文参考资料:

犯罪心理学论文

青少年犯罪论文

犯罪心理学论文3000字

结论:渎职犯罪因果关系为关于渎职犯罪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滥用职权罪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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