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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论文范文资料 与营改增、企业所得税等热点问题解答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企业所得税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21

《营改增、企业所得税等热点问题解答》:该文是关于企业所得税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营改增、企业所得税一直是纳税人所关心的热点问题,近日,北京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就营改增中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征收管理类热点问题解答网民疑问,以便纳税人学习、思考.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解答

(一)纳税人*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按照零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纳税申报时比照差额征税申报处理.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或退还?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三)购买方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开具了信息表交给销售方,但是销售方当月没有开具红字,或者开具了红字并没有及时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应当在哪个月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规定,购买方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四)销售方开具红字,是否需要收回原蓝字?

答:根据47号公告规定,如果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对于已经交付购买方的专票,购买方需要将未用于申报抵扣的蓝字的联及抵扣联退回给销售方;对于购买方开具信息表的情形,如果购买方已经将专票用于申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证相符的专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如果未用于申报抵扣,但是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也无需退回.

(五)食用植物油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该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文件附件1第二条明确,食用植物油的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简称国税发[1993]151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六)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不征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八)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即征即退?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九)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产权过户手续应使用增值税哪一联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增值税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纳税人*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第三联.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

(一)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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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营改增、企业所得税等热点问题解答为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企业所得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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