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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储备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土地储备制度中收储范围扩大化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土地储备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22

《我国土地储备制度中收储范围扩大化问题》:本文是一篇关于土地储备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我国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初衷归根到底是在于解决城市存量土地利用管理混乱的问题,这也是旧有土地制度遗留下来的问题,但是在我国土地储备制度运行的这十几年中,不仅管理混乱的问题没有解决,还暴露出了大量的新问题,特别是收储范围严重扩大的问题,土地储备不仅涉及存量土地的收储,即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收,还扩大到了对增量土地的收储,即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收储范围的盲目扩张,使得土地储备机构从中牟利,也侵害了土地权利人的利益,文章将分析收储范围从存量土地向增量土地飞速扩张的背后动因,提出规范土地储备收储范围的构想,从而使土地储备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土地储备范围;土地储备中心增量土地;土地征收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7-134 -03

一、引言

(一)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缘起

我国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缘起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上海、杭州等地区的实践,1996年全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上海土地发展中心成立,从1997年开始,杭州等地区政府也开始试行城市土地储备制度. 随着国务院在2001年4月《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首肯了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后,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全国范围内不断建立,2007年11月19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所谓的土地储备制度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整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备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并在第11条中,详细规定了可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有学者认为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指城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授权或者委托特定机构,通过收购、置换、到期回收、征用等方式,将闲置或者低效使用的城市土地集合起来,进行前期的开发并储存,然后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土地投入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目前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存在的争议

有学者指出,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土地储备机构已经完全成为政府将土地“低进高出”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工具,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同时在实务界,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也备受质疑,律师张兴奎于2010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对《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他认为首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背离了《宪法》《物权法》以及《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强调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在实践中大部分储备的土地最终都是用于商业开发,不以“公共利益”作为实施土地征收的前提;其次,《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违背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仅通过部门规章,就以国家名义和国家强制力进行征收;最后,政府通过行政权,将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征用或征收,再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赚取差价的行为是一种“和民争利”的行为,损害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总体而言,我国土地储备制度之所以备受争议,其主要的问题在于土地储备范围的盲目扩张,因此应当先土地储备的收储范围来改进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

二、收储范围的扩大:增量土地纳入收储范围

(一)增量土地收储的主要来源: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

所谓的增量土地,是指包括沿海等城市通过围垦、填海等形式形成的新的土地或者国有农用转变用途而来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由于前两类增量土地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所以在实践中收储范围中的增量土地主要是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近年来,各地区的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征收的方式,将农村集体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收储范围的现象越来越频繁,黄山市2007年经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储备的土地就占到了全市土地储备总量的70%左右. 同时,虽然在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包括征收补偿、征收程序都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该条例只调整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而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此在全国各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几乎不考虑“公共利益”的问题,比如北京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其表述为:“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建设而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中,更有些地方直接规定了预征收,旨在“为储备而征”,完全偏离了土地储备制度设立的初衷,成为了政府和民争利的手段.

(二)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纳入收储范围的原因分析

1.我国法律表述不明确导致城市概念的外延扩张

我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由于《宪法》的规定过于原则,无法从该条文中对“城市、城市郊区和农村”进行区分,又1986年出台的《土地管理法》第6条中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这里又产生了一个新的概念,“城市市区”,就导致了“城市市区”和“城市”如何区分的问题,又2007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第2条中,又将城市分为了“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由此一来,关于《宪法》中城市的表述,在下位法中就显得非常的混乱,概念十分模糊,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向前推进,城市功能的转换以及人口的流动,原有的小城镇、郊区或者农村地区也成为了新的城市,也就是说规划控制区不断发展以后也就成为了城市建成区.因此,在现实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认为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中的“城市”是一种动态的概念,包含了“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他们通常以“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直接作為政府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律前提.

2.通过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纳入收储范围较为容易

土地储备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我国土地储备制度中收储范围扩大化问题为关于对写作土地储备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土地*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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