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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论文范文资料 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重要原则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26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重要原则》:本文是一篇关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在10月18日举行的中国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会上,总书记代表十八届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报告充分肯定了我国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所取得的成绩,指出我国“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很多协力部门参加了这方面的工作,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简称条法司)也一直参与其中.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后简称《公约》)《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在中国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几十年的征程中,几代条法人为之而不懈付出.我曾亲身参与最早的《公约》的谈判,对这一过程有切身的体会.

准备《公约》的谈判:维护本国权益,加强国际合作

正如主席出席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开幕式所发表的重要讲话所指出的:“中国一直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事业的积极参与者”.中国对最早的《公约》谈判以及谈判前期准备过程都是积极参与的.当时《公约》谈判的主要任务是要确立法律框架,奠定法律基础,因此决定谈判由外交部牵头,由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同志主谈,即由我任团长,各有关部委都派负责干部参加组团,随时研究谈判对策,共同负责谈判.外交部对谈判组团非常重视,除条法司全力以赴外,还指派国际司、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日内瓦代表处等的多位优秀得力干部参团,在会内外开展相应的外交活动.

1991年《公约》开始谈判这段时间,环境与发展问题在国际上已引起越来越广泛的重视.我们意识到,气候公约谈判责任重大,不仅要维护本国的权益,而且还应努力推动制定一个能够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法律文件.记得还在我们准备草拟和上报《公约》谈判方案前,条法司环境处已根据当时有关领导指示拟好了一份供谈判用的整个“公约文本草案”,后经上报审批,作为中国工作文件,正式提交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我们在谈判最初,就提出整体案文草案,也表明我们一开始就是从谈判全局考虑出发的.据我记忆和所知,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际公约谈判中提出完整的谈判案文草案,为我们后来能在公约谈判过程中作出积极贡献奠定了重要基础.

《公约》谈判:确立“原则”

《公约》谈判开始时,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秘书处在各国提供的工作文件基础上编制《公约》的谈判案文,作为各国代表团谈判的基础文件.最早提交秘书处的工作文件中,英国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法律措施小组工作结果起草的工作文件和中国工作文件对整个公约的可能结构和条文提出了较完整的设想方案.另有少数国家的工作文件也提了一些公约架构设想的草案,多数工作文件是提出未来公约应包含的各种要素、条款的草案.总的来看西方国家提的工作文件多,发展中国家少一些.2017年11月6日,新一轮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在德国波恩开幕,本次大会有来自195个缔约方的超过25000名代表参加.本次大会将就《巴黎协定》的实施细则展开进一步商讨.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环境领域一项极其重要的国际公约,如能把国际社会已逐渐达成共识或接近共识的有关指导思想、原则等制定成公约的一条条款,这对整个框架公约的谈判,对公约以后的实施,以及对“建立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全球伙伴关系”都会有积极影响.因此,在中国建议的公约草案中,列有一条“一般原则”的单独条款,列出了如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公平、有效国际合作、发达国家主要责任、各自的能力、环境经济协调发展、人均排放因素、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情况与需要应得到充分考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等重要原则、概念和相关内容.中国建议的公约原则条款草案同各方提出的工作文件一起,成为谈判的基础.

中国提出了条款草案,并在后来的实际谈判中同七十七国集团和其他国家一起将一条“原则”条款制定进了公约,成为《公约》的一个单独条款——“第三条原则”,其中订有包括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各自的能力、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特殊情况、预防措施、可持续的发展、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等重要规定,并规定各缔约方在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和履行其各项规定而采取行动时,除其他外,都应以此为指导.

《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在1991~1992年期间共举行了五届六次会议,公约文本中绝大部分争议和关键条款都是在最后一次谈判会上达成协议的.最后一次会议即五届二次会议于1992年4月30日至5月9日在纽约举行.《公约》条文最后谈判是在比较小范围内进行的,大约有三十几个对气候变化影响较大的国家参加.代表们努力加紧谈判,几乎每天下午晚上都开会,常常开到深夜.我们在談判中始终注意,同各谈判代表团一起,努力把“第三条原则”中有关规定的文字和精神恰当地贯穿于整个公约.

如《公约》关键条款第四条为“承诺”,其第1款规定了所有缔约方应做的承诺,第2款规定了“附件一”所列发达国家缔约方的承诺.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约》对这两类缔约方的承诺做区别规定,对发展中国家不规定强制性义务,鼓励他们自主贡献,广泛参与.

但直到谈判最后阶段,对此条第1款(b)段规定,各方仍有争议,未达成协议.此款(b)段是关于所有缔约方,包括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制定、执行等国家计划”的承诺,原条文中规定此种国家计划要列入“控制排放来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这实质上就是把限控义务以另种方式加给发展中国家.

到了5月6日晚间一次会上,我利用会议继续讨论有关承诺的一个有利时机发言,再次力争修改“控制排放”,除从法律技术细节上说明理由外,并指出这样规定不符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精神.我发言后,荷兰代表(常代表欧共体发言)表示同意改掉“控制”,问我用什么词代替.我说可以用一个真正的中性词,也是在公约草案中多处使用的“addressing”(应对).大家都同意,这样就最终把这款文字定下来了.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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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重要原则为关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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