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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论文范文资料 与通过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治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4-09

《通过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此文是一篇法治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公平正义是含义极其丰富、见仁见智的政治哲学概念,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则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质,因而以法治的方式规定并实现公平正义,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普遍选择.当前我国社会一方面存在种种不公现象,另一方面也出现滥用公平正义概念寻求不正当利益的现象,这就需要把对公平正义的不同认识及其诉求尽可能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法治方式、途径和程序实现公平正义. 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自觉守法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和基本途径.

[关键词]法治;公平正义;法律正义; 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4)03000512

一、何谓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法治中国的灵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以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那么,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恒久存在的价值哲学问题之一,也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有争议和歧见的问题之一.古往今来,人们思想认识关涉的几乎所有价值评判问题,人们社会活动追求的几乎所有利益和权利问题,人们社会行为引发的几乎所有关乎是非曲直的裁断问题,都和公平正义具有高度相关性.究竟何谓公平正义(公平、公正、正义)?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群体、不同学科理论、不同学派学者、不同阶级阶层、不同利益立场和观察视角等等,都有着不同的界定和解释,有些甚至有着截然相反的界定和解释.正如奥地利著名规范分析法学家凯尔逊所言:“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下了宝贵的鲜血和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获解决”[1].美国统一法理学家博登海默也说过:“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2].

在中国语境下,公平正义问题涉及三个关键词:公平、公正和正义.

所谓公平(fairness),一般用于地位相等的人们之间,是一种同位对等性的用语.公平包括公民参和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等等.

所谓公正(impartiality),通常指社会权威机构和个人在处理社会事务时应秉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公而无私的立场和态度.“以法官(仲裁者)和双方当事人所构成的法律关系为例,公平观念侧重于考察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维护,公正则侧重于对居间者行为公允而无私的要求;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同等案件同等对待;公正的核心是无私、中立,它意味着居间者既要不受自身情绪的影响,又要排除外界的任何压力,还要无视当事人双方的任何身份背景等.”[3]

所谓正义(justice),主要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正义是公正的义理,包括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作为道德范畴的正义,它和“公正”是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作为法律范畴的正义,有时也表述为“公平正义”,包括法律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主要指符合法律程序规范和法律实体规定的行为,尤其是司法裁判行为.

和此相关联的还有两个词,一个是社会正义,另一个是社会公平.所谓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是指“给每个人他(她)所应得”;而所谓社会公平(social fairness),则是指对待人或对待事要“一视同仁”.在这里,社会公正带有明显的道德“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而社会公平则带有明显的“工具性”,它所强调的是衡量标准的“同一个尺度”,即用同一个尺度衡量所有的人或所有的事,或者说是强调一视同仁,用以防止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事采取不同标准的情形.至于尺度本身是不是合理、正当的,公平就不予以考虑了.所以,凡是公正的事情必定是公平的事情,但是公平的事情不见得是公正的事情.这是一些学者认为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平最为重要的区别.

第12卷第3期李林:通过法治实现公平正义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7月

事实上,在有些西方学者看来,“‘公平’一词常被用来解释‘正义’,但是和‘正义’一词的一般意义最为切近的词是‘应得的赏罚’.一个人如果给了某人应得的或应有的东西,那么前者对后者的行为便是正义的行为”[4].对正义的理解和认识,往往表现为一种“应当”或者“应然”的道德评价.而是否“应当”或者“应然,则来自于一个社会的文化传统所形成的道德体系.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善”,“这种善的概念控制着每个人并且影响到他的灵魂,即使他有了点错误.如果是这样,每种所做的行为就和这种善相一致,并且人性的任何部分受善的控制,那么我们得管它叫正义,这是整个人类生活中最美好的.”[5]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开篇就宣称: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英国著名法学家哈耶克在《法律、立法和自由》这部鸿篇巨制中用了很大篇幅讨论公平正义问题.在哈耶克看来,“所谓正义,始终意味着某个人或某些人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行动;而这种所谓的‘应当’(ought),反过来又预设了对某些规则的承认:这些规则界定了一系列情势,而在这些情势中,某种特定的行为是被禁止的,或者是被要求采取的”[6]52.换言之,“每个人都应当得到他所应当获得的东西(而不论是善果还是恶果),被人们普遍认为是正义的;然而,每个人应当得到他所不应得的善果,或者被迫承受他所不应蒙遭的恶果,则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不正义的”[7]225-273.不过,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的概念倾向上是持否定态度的.他说穆勒“把‘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这两个术语明确视作同义词”.“社会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应当平等地获得这种平等待遇的人,也就是说,社会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应当绝对平等地获得这种平等待遇的人.这就是社会的和分配的正义(social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所具有的最高的抽象标准;应当是所有的社会制度以及所有有道德的公民的努力在最大程度上聚合在一起,以达致这一标准.”[6]118哈耶克指出:“正义、 、市场经济或法治国这些术语原本有着十分清晰的含义,但是在加上‘社会的’这个形容词以后(如社会法治国 sozialerRechtsstaat),它们却可以被用来意指人们所喜欢的几乎任何一种东西.‘社会的’这个术语已成为了政治话语(political discourse)之所以混乱不堪的主要根源之一”[6]140.由于“人们在力图赋予‘社会正义’这个概念以意义的时候,最为通常的做法就是诉诸平均主义的一些理据(egalitarian considerations)”[6]142.而事实上,“我们并不拥有评断正义的肯定性标准(positive criteria of justice),但是我们却确实拥有一些能够告知我们何者是不正义的否定性标准(negative criteria)”[6]65.哈耶克进一步解释说,如果“甲得的多而乙得的少”这种状况并不是某个人的行动所意图的或可预见的结果,那么这种结果就不能被称作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等所谓“社会的”正义或“分配的”正义在自生自发秩序中确实是毫无意义的,而只是在一个组织中才会有意义.[6]53因为“正义绝不是对那些在某个具体场合中遭遇的利害攸关的特定利益所做的一种平衡,更不是对那些可以确认的阶层的利益所做的一种平衡”[6]60.在哈耶克看来,“正义是人之行为的一种属性”,只有人的行为才存在正义和不正义的问题——“严格地说,惟有人之行为才能被称之为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如果我们把正义和不正义这两个术语适用于一种事态,那么也只有当我们认为某人应当对促成这一事态或允许这一事态发生负有责任的时候,这些术语才会有意义.一个纯粹的事实,或者一种任何人都无力改变的事态,有可能是好的或坏的,但却不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把‘正义’一术语适用于人之行动以外,或支配人之行动的规则以外的种种情势,乃是一种范畴性的错误.”[6]50

法治论文参考资料:

人民法治杂志

道德和法治论文

法治的力量论文

人民法治杂志社

结论:通过法治实现公平正义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法治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法制的名言警句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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