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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模型论文范文资料 与新政策下增值税模型的构建和应用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增值税模型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4-06

《新政策下增值税模型的构建和应用》:本文是一篇关于增值税模型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从2018年5月1日起,我国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这是继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后又一项涉及税率的重大增值税改革.为迎合新政策下增值税税率变化,顺应数据驱动时代,本文拟运用数学的方法,研究增值税模型的构建与应用,以期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管理提供有关參考.

关键词:增值税;税率;模型;构建;应用

我国重大税制改革——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历经从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试点(自2012年1月1日起)、部分行业全国试点(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所有行业推开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等三个阶段[1],自此历时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改革仍在继续,为实现流转税“双轨制”向“单轨制”平稳转换,国家陆续出台了若干政策.其中,对增值税税率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主要有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的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和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的部分行业增值税税率下调政策.在数据驱动时代,如何科学、合理应对增值税税率变化?很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

一、简并和下调增值税税率政策的梳理

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继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后,为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四档简并至三档,下调后的增值税税率结构为16%、10%、6%,上述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高征低扣、低征高扣”的问题,成为了“营改增”后增值税改革的新亮点,减税增效、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新举措.受益于上述增值税税率政策的同时,“营改增”改革下增值税抵扣源变多、变广,以及增值税改革新政策下增值税税率变化,必然涉及增值税的有关理论与实务问题,亦应引起一定的关注.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模型的构建

参照成本费用的类别,按照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Deductible Input Tax,缩写“DIT”)的来源方式,将其划分为变动类的可抵扣进项税额(1)(DITVC)和固定类的可抵扣进项税额(DITFC).结合本量利分析的基本公式和上述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分类,可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缩写“VAT”)计算公式进行“重构”:

TP等于OPT-DIT

等于TS×DVAT-(DITVC+DITFC)

等于Q×p×DVAT-(Q+Q*)×pVC×DVAT-DITFC 或者

等于(Q-(Q+Q*)×r)×p×DVAT-DITFC

上述公式的字母表示为:

TP-应纳税额

OPT-销项税额(output tax)

TS-销售收入(不含税)

Q-销售(服务)量

Q*-期末可抵扣变动类的约当产量(服务)即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将尚未完工的产品(服务)折算成完工产品(服务)的数量

p-销售(服务)单价

pVC-可抵扣变动类的单价

r-可抵扣变动类变动成本率即pVC在p中所占的百分比

DVAT-增值税税率

DIT-可抵扣进项税额

DITVC-变动类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DITFC-固定类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重构”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公式,不再仅仅是销项税额与可抵扣进项税额之间的简单计算,其合理区分了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类别,与本量利分析的基本公式建立了关联特别是串联了DITVC与Q、Q*、p等参数之间的关系.但是,现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DVAT)并非单一税率而是多档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与可抵扣进项税额时可能也不是同一税率.执行简并和下调增值税税率政策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6%、10%、6%.但是,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税率除这三档税率外,因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个人等增值税专用的税率还可能有5%、3%、1.5%(鉴于频次少、可抵扣进项税额小可将“税率”栏为“***”的经折算后统一归至“1.5%”类).所以,“重构”前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单一税率或同一税率下的增值税计算.为实现增值税计算的集中、统一,针对多档税率的运算问题,只有按增值税销项、可抵扣进项的税率结构及类别进行科学、合理的逐档、逐类分解,并在“重构”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公式基础上,运用高等数学中的矩阵乘法[2],将上述增值税的运算进行矩阵化:(见公式1)

鉴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提、认证、抵扣、申报及缴纳等与其会计主体具有同一持续经营的时间连续性,可采用时间序列分析方法反映某一期或某一特定时期的增值税状况.也就是说,第t期的VATt可表示为:(见公式2)

从而,上述VATt数列的一般形式为{VAT1,VAT2等,VATn},简记为{VATn}.同样,TPt、OPTt、DITtVC及DITtFC分别对应的数列依次为{TPn}、{OPTn}、{DITnVC}、{DITnFC},其它的以此类推.数列中的元素如数列{OPTn}按分解后TS与其对应的Q、p之间的数量关系进行表示.结合上述数列、元素之间的运算关系(OPT所涉及的减、免、退、抵等问题可在其运算前按实际情况进行单独换算,本文暂不考虑),利用“重构”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公式,可将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模型构建为:

其中:n≥1,为自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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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新政策下增值税模型的构建和应用为适合增值税模型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增值税模型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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