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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格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瑞士民法上人格权保护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人格权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3-18

《瑞士民法上人格权保护》:本文是一篇关于人格权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内容摘 要:人格权私法保护的截面,也即人格权保护的核心领域,并结合各种特别法上的规制.首先,概述瑞士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史,尤其要考察一下,国家对人格权进行民法保护为何是必要的.其次,论述何人享有权利能力,从而得享有人格权;人格何时开始、消灭;以及人格权概念所包含的内容.再次,讨论传统上人格权保护制度中的两个主要部分,即个人自决权的保护,以及保护人格免受他人的不法侵害.最后,论述权利救济与结语.

关键词:瑞士民法 人格权保护 核心领域 权利救济方式

一、导论

1.在瑞士,人及其人格的保护,系国家的总体目标,故贯彻于全部法律领域.〔1 〕本文仅论述人格权私法保护的截面,也即人格权保护的核心领域,并结合各种特别法上的规制.〔2 〕下文将不予论述的领域包括:〔3 〕(1)基本权利(也即联邦宪法 〔4 〕与《欧洲人权公约(EMRK)》 〔5 〕)对人格的保护,比如对个人自由或私生活的保护.依瑞士法的观点,基本权利旨在保护个人以对抗国家,私法则规制私人间的关系.〔6 〕但这并不妨碍基本权利仍能对私法上人格权内容的解释发生影响.〔7 〕(2)刑法上的保护(比如侵犯名誉的刑事处罚 〔8 〕).刑法上的人格保护,系通过施以刑罚,制裁禁止的行为,并吓阻他人为此种行为;私法上的保护,则旨在使受害人拥有救济手段,能预防(将来或既存之)不法侵害,或至少能在财产上弥补不法侵害所生的后果.〔9 〕(3)诉讼法上的特殊保护(如在近亲属为被告的情形,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10 〕

2.在《瑞士民法典》中,人格的概念具有多种不同含义.比如其第11条所称的“人格”,是指成为权利主体,也即享有法律人格(尤参见该条的页边标题);第19条第2款 〔11 〕以及第27条以下的“人格”,则是指拥有法律保护的、与人密不可分的特征(即人格权).〔12 〕

3.下文拟先概述瑞士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史,尤其要考察一下,国家对人格权进行民法保护为何是必要的(第二部分).其次,论述何人享有权利能力,从而得享有人格权;人格何时开始、消灭;以及人格权概念所包含的内容(第三部分).再次,讨论传统上人格权保护制度中的两个主要部分,即个人自决权的保护,以及保护人格免受他人的不法侵害(第四部分).最后,论述权利救济(第五部分)与结语(第六部分).另于附录中列有最为重要的相关法条.

二、立 法 史

(一)国家立法保护人格权的由来

1.国家为何要保护个人的人格?唯有对社会的发展作一回顾,方能回答这一问题.于此,不妨引用《瑞士民法典》之父欧根·胡伯(Eugen Huber)之论述.〔13 〕

2.在中世纪早期,个人的人格在实践中并无多大意义.重要的是个人所属的团体(Verband),即合作组织(Genossenschaft)、家庭与居民共同体(Hausgemeinschaft).公私秩序的维护贯彻,系团体的责任.如在他人侵害团体的成员,从而侵入团体的法律空间(Rechtssph?re)时,团体即通过血亲复仇或惩罚(Busse)进行报复.

3.只要法律上的交往相对不甚发达,个人全然为团体所吸收,即尚无对人格作特殊保护的必要.但此种情形,于13世纪起渐有变化:个人日益从团体中分离出来,认为自己是具有自身权利的独立个人;法律上的交往日益增加,所为的交易日渐复杂,个体获得了重要地位.

由于个体须一如既往受同样的保护,但上述团体对于这一任务却已力不从心,其即成为国家关心的问题.比如自15世纪以来,即已确定了成年的年龄,规定自某一年龄起某人原则上即得以个人的身份参与交易生活.同时也开始处理监护、对外出者(Abwesende)和失踪者的照料问题,因为随着团体结构的解体,为保护此类人等(比如在家庭中)免遭不利,须有介入干预的可能.

4.此种发展的方向,原则上是让一切个人均平等享有个体权利;但要不论个人的出生(婚生或非婚生)、宗教信仰或性别,均作平等的对待,则仍非轻而易举.有以下几点,应予强调:

(1)个人从团体手中获得了更多空间,以发展并运用其自身的能力.比如父亲对子女的权力受到了限制,子女成年后可悖于父亲的意思,起诉请求返还其财产.

(2)发展出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其中首先包括扩大对人格的保护,以及无须证明损害的损害赔偿之诉.

《瑞士民法典》实施之前,虽在德语国家数部法典之中,已有一些与《瑞士民法典》第27、28条部分相同的规定,但以“人格的保护”为题(参见第27-30条的页边标题),专门规定一个独立的规范体,则是欧根·胡伯的贡献.〔14 〕

5.但个人主观权利的建构亦有(译者注:对个人)不利一面.因自由的强化,必然也要强化个体的责任感与赔偿责任.〔15 〕比如,当时要求个人在自身人格利益于他人处受保护的同等程度内,尊重他人的权益;对他人权利的侵害,纵无过错,亦使受害人对加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6.易言之,家庭或团体上的拘束,很快就被私法机制上的拘束所替代.制定此种机制(也即规制私人间的关系),是民法的任务;在以立法方式干预个人的权利时,民法必须要在集体主义的、强调团体的私法与更为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私法中求得平衡.〔16 〕

(二)对人格权进行民法保护的由来

1.如上所述,此前一直由团体结构负责法律与秩序问题,但团体结构的解体则引发了由国家对私人间关系进行规制的需求.而之所以要创设民法上的规则,则是来自于瑞士法上的下述见解:国家与公民间的关系由公法进行规制,而私人间的关系则应由私法进行规制.〔17 〕

2.当时,如何界分民法上与公法(尤其是刑法)上的人格保护,颇成问题.在国民议会与联邦参议院各自的《瑞士民法典》第一建议稿中,对弥补人格侵害的刑法与私法上二元法律救济,即均有讨论.〔18 〕由于民法上请求排除妨害或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原则上已受肯定,争论的焦点即在于:受害人既已使侵害人受刑事判罚,则已获得慰抚,如允许其再以民事途径请求慰抚(通常是支付一笔金钱),是否妥当?当时许多学者认为,若如此,则无异于允许受害人自人格侵害中获利,道德上不无可谴责之处;〔19 〕因此,主张受害人必须首先寻求刑事救济,唯有在不许寻求刑事救济或寻求刑事救济失败时,方得诉诸民事救济.〔20 〕但在议会论辩过程中,才渐渐意识到了一个问题:被视为最佳途径的刑法上救济,〔21 〕在各邦中的规定是不统一的,在许多邦中,刑法上的保护更多只是一种想象:比如名誉受侵害者只能诉诸刑事陪审法庭寻求救济,其私生活中最私密的细节即难免因此公诸于众.〔22 〕因此,议会最终作出决议,人格受侵害者可同时享有刑法上与民法上对人格法益的保护,这两种救济方法完全独立,相互不受影响.

人格权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瑞士民法上人格权保护为大学硕士与本科人格权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人格权与人身权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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