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微信论文范文资料 与微信红包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微信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11

《微信红包问题》:本文是一篇关于微信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具有明确规定.在微信群中利用“抢红包”等形式进行聚赌的行为,既危害正常的网络秩序,也侵害良好的社会风尚习俗.

微信红包 共同犯罪的争议

在微信红包 中,微信群中 红包的“代包手”(为防止用户使用微信群 ,微信官方限制了发送红包的额度、数量,且只能绑定借记卡发送.因此在微信红包 中,当部分参赌人员当天发送红包的总金额或次数超过了规定或者所绑定的借记卡内资金不足时,就无法继续发送红包参和 .为了使 能继续下去,就需要委托其他人来代其继续发红包,这部分代替参赌人员发红包的人就被称为代包手,代包手也可以是群主或者群管理员担任)、帮助 群管理资金的财务人员、介绍或者担保他人入群参赌的人员等有可能构成此类 的共同犯罪.

对 群组织者雇佣并发放工资的代包手是否应当构成 罪的共同犯罪?有的微信 群没有专门代包手,群主或群管理员充当代包手的角色,即群主就是代包手,那么其就构成 罪或者开设赌场罪.此处我们讨论的是由群主雇佣专门从事代包的人员.有一种观点认为,代包手在 犯罪中由 群组织者雇佣并支付费用,其从抽头中获取的代包费,宜视为群组织者发放的工资.其主观上是出于获取报酬的目的,没有 犯罪的共同故意,不能构成 犯罪的共同犯罪.有的学者认为只要 组织者的犯罪目的明确,即使其中为 提供帮助者的犯罪目的不同也不影响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 同犯罪是一个犯罪整体,共同犯罪行为人只要明知 组织者的主观意图和具体实施的行为系违法犯罪性质并仍然提供帮助的行为,和其所犯同罪.

值得质疑的是 组织者的行为是否能决定代包手在微信红包 中的作用;除代包手以外, 组织者的行为是否能决定其他人员如为 提供资金结算的财务人员、介绍或者担保他人加入微信群 的介绍人或担保人、在 群中入股的人员的作用.这几类人往往不参和 却为 活动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帮助行为,在讨论共同犯罪时是否按照他们在整个 活动中所起的帮助作用予以考虑.对于直接或者间接从微信红包 中获取利益,同时又实施了为微信红包 提供服务行为的法人如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络供应商、提供微信交流平台的公司、提供资金转移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其是否能成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微信红包 共同犯罪的认定

两高《解释》第4条规定了 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在微信红包 中的帮助行为可以表现为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是技术上的支持,也可以是网络、通信等服务,如网络服务商、平台公司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在微信红包 中,对于提供物质帮助和技术支持的帮助行为的共同犯罪认定存在争议.

单位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 罪和开设赌场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单位不在两项罪名的主体范围内.但是基于微信红包 属于新兴的 形式,立法可能存在滞后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微信红包 中可能涉及的单位(网络服务供应商等公司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的行为性质进行分析.

微信红包 首先要利用网络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数据线路进入微信平台,并利用相关公司的微信软件中的建群功能建立 群,在 群中使用微信红包功能并以“抢红包”“红包接龙”等方式进行 , 最后又通过微信钱包以及微信绑定的银行账户来实现资金的流转.可以看出微信红包 主要依托微信软件中的各种功能来实施 ,对于网络服务供应商、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网络服务和资金流转的对象是相关公司,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直接为 群提供服务,所以其无法构成 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但是对于这类公司,其是否构成微信红包 的共同犯罪,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相关公司没有做好微信群的安全监管工作,一定程度上属于失职.这种意见认为相关公司在为微信用户提供包括建立微信群、微信红包和微信钱包支付等功能服务时,应当负有审查、监管的义务,对于网控监管中发现或者*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如果因为相关公司的审查不严、监管不力导致微信红包 的肆意横行,相关公司难辞其咎.

另一种意见认为,相关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一方面是因为无论是 罪还是开设赌场罪都不包括单位犯罪,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这类公司不能构成 罪或者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另一方面因为这类公司搭建的微信社交平台,所起的作用是信息交流的作用,面向的是广大的微信用户,使用微信软件进行 的只占极少部分,而且对于微信海量的数据信息进行实时、全面的审查和监管也不太现实,只要当发现存在利用微信 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措施或者配合警方进行事后监管的,就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

笔者认为对于这类公司能否构成微信红包 的共同犯罪,不能一概而论,宜根据其主观上的过错和客观实施的行为来加以分析.首先,公司是否存在放任微信紅包 的故意.区别于 网站,平台公司设立的初衷并不是组织 犯罪,但其对于微信平台安全监管是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比如微信用户在申请*时或建立微信群时是否真正尽到审查义务?目前为止,微信尚未采取实名登记,导致可以大肆申请新用户参和微信红包 ,或是在微信 群建立一段时间后重建新的微信红包 群,减少了被查处打击的风险.如果相关公司在主观上明知微信群的建立者欲通过建立微信群实施 的犯罪行为,却为了增加用户量或者扩大微信红包支付的交易量,即使发现微信用户频繁建群而不进行干预,或是接到微信群 的*却不采取措施停止提供服务的,在主观上就具有放任犯罪的间接故意.

其次,相关公司客观上是否采取预防补救的行为.相关公司有提高微信群安全标准的能力,比如提高微信建群的门槛,加快对*微信群 信息的核实和处置,采取调低微信群内单个红包可发送的金额上限(目前为200元)或者进一步减少单个微信群内发红包和抢红包的次数等技术手段,尽可能地打消微信用户参赌的 ,遏制微信群中的 行为.又比如相关公司在网络监管中发现某微信群可能存在 情况的,宜加强监控并及时向 机关报告,积极主动地采取预防补救行为.反之,客观上就是实施了帮助犯罪的不作为行为.

微信论文参考资料:

微信营销论文

微信投稿平台

微信投稿

微杂志

关于微博的论文

结论:微信红包问题为关于对写作微信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2018微信最新的版本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