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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专利权行政案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专利权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4-19

《专利权行政案件》:这是一篇与专利权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涉化工领域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发明专利

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京73行初620

二审案号:(2017)京行终1711号

【裁判要旨】

在石油化工领域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中,专利技术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要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看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对应的技术特征及其技术效果.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简称中国石化研究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

李莉拥有名称为“一种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及其设备”的200810146601.8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中国石化研究院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第274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中国石化研究院不服并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中均存在的“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并不是其与附件1、附件14相比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被诉决定对此认定错误,其基于对“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属于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认定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结论是错误的,遂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李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公开了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以及催化剂冷却器下游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设置有一个、两个或多个催化剂出口的技术特征,其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中均存在的“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的技术特征,而包括附件1、附件14在内的本案全部现有技术证据均未公开该技术特征,同时本案也没有证据表明在催化剂冷却器中设置混合缓冲空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中均存在的“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的技术特征,构成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14的区别技术特征,且中国石化研究院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来说,在“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置“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已经构成公知的技术手段.因此,“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这一区别技术特征足以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具有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国石化研究院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石油化工领域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该案明确了以下规则:在石油化工领域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中,专利技术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要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看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对应的技术特征及其技术效果.

本案中,尽管在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混合缓冲空间的功能作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本专利在“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置“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却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特征,且无效请求人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来说,在“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置“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已经构成公知的技术手段.因此,“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这一区别技术特征,足以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与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

需要指出的是,本专利的被许可人因实施本专利技术获得了201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本专利的发明人兼被许可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此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因此,本案受到了产业界的广泛关注.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截止时间”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行政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2822号

【裁判要旨】

审查优先权时,如果专利局已经对在先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登记手续通知书,并且申请人已经*了登记手续,则应当针对在后申请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案情介绍】

原告:东莞瑞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莞瑞柯公司)

被告:國家知识产权局

2014年6月13日,东莞瑞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一种便携式多功能充气泵”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简称在先申请).2014年6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2014年9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东莞瑞柯公司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和《*登记手续通知书》,同意授予在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并通知瑞柯公司*登记手续.2014年10月17日,东莞瑞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了实用新型专利登记印刷费、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年年费及印花税.2014年10月30日,东莞瑞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一种便携式多功能充气泵”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在后申请),并在在后申请的请求书中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2014年10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在后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2014年1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在先申请予以授权公告.2014年12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在后申请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以“在先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为由,不同意给予优先权.2015年2月15日,东莞瑞柯公司不服上述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3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其作出的上述通知书.东莞瑞柯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认为:在后申请提交时,在先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能够作为在后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故请求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在后申请作出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决定.

专利权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专利权行政案件为关于本文可作为专利权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专利权申请流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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