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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价值评估论文范文资料 与企业价值评估中递延所得税项目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企业价值评估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21

《企业价值评估中递延所得税项目问题》:本文是一篇关于企业价值评估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 企业价值评估中资产基础法主要是通过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各个项目展开的,但是针对估值中产生的各种递延所得税项目问题,目前国内尚无具体统一的准则指导,导致实务中分歧较大,也不利于资产基础法的运用.文章主要论述了企业价值评估中现有的两种观点,通过对两种评估观点的对比分析,就估值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项目的有关评估观点提出了相应的看法与建议,以期为企业价值评估行业的良好发展提供支持,同时也为后期各种规范准则的健全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 企业价值; 资产评估; 资产基础法; 递延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 F235.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22-0090-03

一、引言

随着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相关会计理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2006年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由债务法变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该方法的改变是我国所得税会计发展的一种变革.《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中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条件可以确认为企业的一种资产(负债).在对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时,企业的资产负债也可能会出现增值或者减值,那么,在估值中产生的各种递延所得税项目是否应该确认并在估值中考虑进去,目前国内尚无具体统一的准则指导,导致实务中分歧较大.本文主要论述了企业价值评估中现有的两种观点,通过对两种评估观点的对比分析,就估值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项目的有关评估观点提出了相应的看法与建议,以期为企业价值评估行业的良好发展提供支持.

目前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主要有市场法、资产基础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由于市场法的适用条件有限,后两种方法较为常见.《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但是,实务中两种评估方法下企业价值评估的结果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差异的根源在于:一是无形资产的估值影响;二是资产基础法对资产(负债)评估时产生的增值、减值产生税法上的递延所得税项目,估值法也可能未考虑税法影响.目前国内缺乏具体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说明,导致实务中估值人员对此问题在理解、处理中存在不同.实务中对其的估值观点有两种:第一种,企业价值评估中,对存在的增值或减值产生的递延所得税项目并不考虑,直接以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进行列示;第二种,估值中若相对经审计后账面价值资产(负债)发生增值(减值),则按照税法要求调整对应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针对资产基础法实际运用中的不同方式选择,需要权衡利弊以降低评估执业中的各种风险[ 1 ].

二、持有不同评估观点的理由分析

目前现存的两种观点各有其依据和合理性.第一种评估观点的理论支持者主要考虑到递延所得税项目是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业会计核算有关项目予以调整而得到的,并非与企业各种实际的经济行为直接关联;而企业价值评估所依据的前提是模拟未来市场前景进行估值得到的,两者之间明显不匹配.在当期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以项目本身具有核算的特征来说,按照审计后的账面价值作为估值列示,基于谨慎的角度有其自身的合理性,这是所持第一种观点的估值人员的一种對递延所得税项目的保留.相比较而言,第二种方法本质上是遵循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规定为估值导向,对涉及递延所得税有关项目进行主动调整,该观点强调基于评估增(减)值涉税问题对估价结果运用风险的主动思考.

三、不同评估观点的案例比较

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递延所得税项目主要表现为各种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差异引起的暂时性差异,此类差异会导致企业所得税费用跨期间确认.从企业价值评估角度来看,递延项目的估值本质上是对递延项目未实现的抵税权利(或纳税义务)所产生*流的归属界定和额度的确认.

(一)基于*流归属分析

案例1:甲企业在2015年固定资产项目发生减值准备合计100万元,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5 000万元,会计上该减值准备计入企业利润,但是税法并不允许扣除;2016年,甲企业会计利润总额8 000万元,并同意对上年企业的10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予以核销.假设不考虑递延和考虑递延两种情形,企业2015年、2016年净利润情况如表1.

通过表1的列示可以看出,若纯从企业会计核算角度考虑,无论企业是否对递延所得税项目进行确认均不影响企业各年度的所得税*流,但并不能以此认定递延所得税项目与企业*流无关系.

2015年甲企业的所得税*流合计流出1 275万元,本质上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企业2015年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1 250万元,第二部分是税务机关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基础而产生的25万元.财税差异导致2015年企业除实际经营面临纳税外多产生了25万元的所得税*流出,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即便在2016年可转回(表现为2016年的*流入,会计上增资产或减费用处理),但*流出和流入发生于不同的会计期间.因此,会计期间(时点)的差异导致企业的实际*流是存在差异的,若不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项目进行确认,则忽视了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不过并未违反*流的真实存在,更未否定.

若从净利润对股东财富的分配角度来看,对于企业财富虽然2015年的财税差异导致所得税*流出25万元在2016年转回而未发生改变,但是对股东财富可能面临一定的变数.正常情况下,若企业2015年、2016年股东未发生任何变动,则该变动并不会对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产生本质上的影响.但若在2016年企业股东发生改变,则该变动对所有者的具体利益就需要区分时间段来分析.故,企业估值中针对递延所得税项目,不能仅限于“因核算而产生”,需要关注其对应的*流真正流向.

企业价值评估论文参考资料:

现代企业文化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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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企业价值评估中递延所得税项目问题为关于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企业价值评估案例ppt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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