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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局之道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城市噪声扰民的历史渊源与破局之道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局之道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17

《我国城市噪声扰民的历史渊源与破局之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局之道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导 读:目前在中国,公园舞广场舞正在以“健身娱乐”的名义高强度、大范围地蔓延,从城市到乡村,中老年人“占领”了大大小小的文化广场、小区空地和公园.正是执法部门的不作为、难作为,让噪声扰民的问题成了一个公众关注的“死结”,已经成为城市治理的一大难题和“顽症”,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和谐、稳定和形象,对城市政府治理能力构成一大挑战.为此,要转变城市治理理念,采用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多元共治的办法,逐步将其引入既能保证城市居民有序健身娱乐、又能将其危害大幅减小的轨道上来.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退休人口高峰的到来,城市老龄人口及外来人口迅速增加,使得城市居民公共文化休闲活动的需求与城市公共活动场所的有限性及城市治理跟不上发展要求的矛盾日益显现.其中,城市公园舞广场舞噪声扰民的问题尤为突出.

目前在中国,公园舞广场舞正在以“健身娱乐”的名义高强度、大范围地蔓延,从城市到乡村,中老年人“占领”了大大小小的文化广场、小区空地和公园.有人将之形容为“遍地开花”.据统计,目前我国广场舞爱好者人数超过了1个亿,主体人群是40岁到65岁的中老年妇女.虽然我们不知道这个统计是否准确,但是在每一个城市,一到傍晚,我们都能看到在广场上跳舞的人群.显然,这一问题已成为我国各个城市特别是上海城市治理中继乱摆摊、群租、拆违、窨井盖丢失、城市“牛皮癣”、地沟油、、假医假药、及交通、机场、建筑工地噪声扰民等城市治理难题后出现的又一新的“顽症”.如何解决好这一难题,是对我国城市政府治理能力的又一新的挑战.

一、城市公园舞广场舞噪声扰民的由来及治理的难点分析

(一)城市公园舞广场舞噪声扰民问题的由来

在我国,城市公园舞广场舞既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也有特定的现实原因.

从历史上看,中国是一个农耕社会,在千百年来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崇尚集体主义的历史传统.“中国人爱热闹、爱扎堆”,这种文化习惯不仅体现在餐馆和公共场所的喧哗中,也体现在国人、特别是老年人对休闲娱乐活动的选择上.可以说,公园舞广场舞是中老年人的精神寄托.据艺术史学家考证,人类最早产生的艺术是舞蹈,因而广场舞之类舞蹈可称是“舞之母”.所以,广场舞蹈源于社会生活,产生在人民群众之中,群众是广场舞的创作者和表演者.从近现代传统来看,新中国成立前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甚至更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都能找到它的一些踪影.1940年代陕北“新秧歌运动”;1950年代新中国初期,街道、广场上的“秧歌舞”;上世纪60~70年代“”时期的“忠字舞”;1980年代初解舞禁时,中国公共场所自发出现的交际舞、“迪斯科”舞;1990年代的“气功热”等,都是现代广场舞、集体舞的历史蔓延.

从现实上看,快速发展的城镇化和快速到来的人口老龄化,促使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休闲娱乐需求的提升,也凸显了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一些缺撼和不足等,这是城市公园舞广场舞噪声扰民问题难以解决的主要原因.

城市公园舞广场舞具有鲜明的两重性,往往是支持者、反对者各执一词.支持者认为,公园舞广场舞既愉悦身心又锻炼身体.反对者认为,小区内跳广场舞太扰民.城市公园舞广场舞所具有的这种“两重性”,使城市公园舞广场舞噪声扰民的治理变成了一道“两难”问题,而我国目前城市治理体系中的诸多不完善不和谐因素,致使这一“两难”问题更加不易解决,甚至成为一种“顽症”.

(二)城市公园舞广场舞噪声扰民治理的难点

1.法律法规的粗疏和不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同时公民也有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但是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文娱、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当事人可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说,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明确的,它理应适用于城市公共噪声扰民的治理,但问题在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过于抽象、粗疏,导致了执法中的困难重重,实践中的情况往往不尽如人意.

调研中,一些城市管理部门都谈到,我国从国家法律到地方行政规章,都有一些对城市公共场所噪声治理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往往难以落地,大体有几种情况:

一是立法缺失问题.在一些城市,只有国家统一法律法规,没有制定本城市或管理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使抽象的法律法规难以在具有不同特点的各城市中得到真正落实.

二是责任主体问题.有些城市虽然出台了具体的管理城市公共噪声的有关法规,但对法律法规的执行责任主体或者规定不切实际,或者规定的责任主体职责界限模糊甚至相互矛盾.

目前,在全国以及各城市相关法规中,对治理公园舞广场舞噪声责任主体的规定是不同的:有的规定由门管,有的规定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管,有的规定由环保部门或公园管理部门管,这就使部门管理权限、管理能力与管理要求之间可能会产生偏差.比如有的城市让门管,但其事项繁多,人力不足,大量治安刑事案件已使其难以应对,而对公园舞广场舞噪声扰民这种“不大不小”的非治安性事件,就难以认真对待.有的城市规定由园林部门管,但其又无行政执法权能.同时,在现有的国家和一些城市管理法规中,虽然对管理的责任主体做了明确规定,但其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权限划分又存在模糊或相互矛盾的情况.比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不过该法同时又规定,、交通、铁路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这一规定,看似分工合理,相互配合,还有统一监督,但从实践中看,法律法规的这种模糊性和矛盾性规定,正是各地执行中不断走形变样的原因,管理部门本该相互配合却变成了相互扯皮,形成了“依法不作为”的现象.

局之道论文参考资料:

局解手术学杂志

师道杂志

结论:我国城市噪声扰民的历史渊源与破局之道为关于本文可作为局之道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局之道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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