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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论文范文资料 与欧盟反期货操纵规则与对我国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期货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3-04

《欧盟反期货操纵规则与对我国》:本文关于期货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和《金融工具市场法案》,形成了反操纵股指期货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度.中国的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品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处于不同层次,这决定了中国没有必要完全照搬发达国家的反操纵法律制度.但细致探究欧盟反操纵股指期货市场行为规则的先进机制以及金融法律制度改革过程中依旧存在的不足与问题,有利于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在充分了解他国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进行有效借鉴,从而优化我国操纵股指期货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管措施.

市场滥用立法的框架和反操纵规则

市场滥用立法的框架.市场滥用(Market Abuse)损害金融市场的完整性与公众投资者对证券和金融衍生产品的信心,由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所构成,对于市场滥用的规范,欧盟采取了四级立法模式,分别是框架性原则、具体实施措施、合作与执法.关于市场操纵的第一级立法为欧盟2003年实施的Directive 2003/6/EC号市场滥用指令和;第二级立法透过具体的实施细则来细化框架性法律原则的要求,主要为2003/124/EC号定义指令与2004/74/EC号预防措施指令;第立法系要求各会员国将前两级的立法转化成国内法,而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业会制订解释建议、发布指导方针和共同标准;第四级立法,是指欧洲委员会对各国成员国是否遵守欧盟指令之检查.

欧盟市场滥用指令指出:“成员国应当禁止任何人参与的操纵市场的行为”.不过,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它完全取决于如何定义市场操纵.这是以一个非常复杂的方法进行的:首先,从市场滥用指令本身层面;第二,从两个二级指令层面;第三从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的指导层面.欧盟市场指令还面临一个问题,因为它毕竟只是一个“软法”,真正进行适用还需成员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市场滥用指令》中的反操纵规则.欧盟于2003年实施的《市场滥用指令》没有对操纵行为下定义,而是采用“一般性描述”与类型化相结合的方式,对操纵行为进行介绍.市场操纵行被划分为四种类型,并对每一种类型采取一般性描述的方式进行定义,再例示四种由原则性定义所衍生出的具体操纵行为,作为对定义的补充,此外,为确保定义能够有效因应市场的变化,指令明确指出“对操纵市场采用的定义应确保新型态的操纵手法可以被涵盖纳入规范”.《市场滥用指令》中的四种具体行为,分别是:第一,定价:行为人保持对某种金融商品供需的控制地位,以直接或间接固定该金融商品的交易或制造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情况第二,虚伪或误导的交易:大量进行某种金融商品的交易,借此误导其他投资者以此成交价为基础进行交易;第三,散布虛假或误导的信息:通过传统媒体或者互联网,发表有关于某一金融商品或与该商品之发行人相关的意见,且随后藉由所发表意见对该金融商品所造成的影响而获利,而发表意见同时并未以适当且有效率的方式向公众揭露其利益冲突的情形.第四,运用虚假手段的操纵行为:在交易行为或交易指令中使用了虚假手段、其他任何形式的欺诈或诡计.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2007年欧盟制定了《金融工具市场指令》,该指令对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操纵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行为更多的得到《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规制.该《指令》一个主要的特点就是确立了投资者的适当性制度.《指令》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分别为零售客户、专业客户和合格对手方.除此之外,《指令》还对投资产品进行分类,投资产品被列为复杂金融产品和非复杂金融产品.以这两种分类为基础,《指令》分配了监管者、投资公司、零售客户、专业客户和合格对手方分别享有的权利(权力)和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责任.欧盟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把投资者的适当性制度有自治规则提升到了法律层面,为其他国家保护金融衍生品投资者权益提供了思路.

2014年6月12日,欧盟公报公布《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二》,明确了金融工具市场的相关规则.该指令原定从2017年1月起生效,成员国在两年时间完成对新指令的转换.后因故推迟于2018年生效.《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二》的目标是使金融市场更加高效,灵活和透明.《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二》引入的市场结构能够有效填补现有漏洞并确保相应的交易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该指令引入了对高频交易的规制,提高了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加强了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并着力解决了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过度投机的问题.

《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二》扩大了市场滥用规制的适用范围.第一、把场外交易的金融工具统一纳入欧盟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之内.现行《指令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一》中的“金融工具”定义均来自《投资服务指令》,而后者已于2007年为《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一》所取代.因此,现行《金融市场工具指令一》仅针对在规范市场内进行的交易,而《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则扩大了适用的范围.同时,也对《市场滥用条例》进行了修订,《市场滥用条例》对金融工具的界定已经与《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保持一致,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工具就受到《市场滥用条例》的规制:因此,场内和场外的金融衍生品均会受到《市场滥用条例》的规制.

第二,《市场滥用条例》还扩大操纵市场行为的界限,将新型操纵市场行为纳入到监管范围.利用算法交易或高频交易进行的违法行为开始受到法律的追究.跨市场操纵也不在是法外之地,股票与股指期货等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交易行为也开始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降低了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标准,把“企图操纵市场”行为纳入监管范围.《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一》禁止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企图内幕交易行为,但是却未禁止企图操纵市场行为.由于证明操纵股指期货市场人为存在无法逾越的障碍,因此《市场滥用条例》明令禁止“尝试参与构成市场操纵的行为”.据此,监管机构在今后的执法中,将不必再证明在涉嫌违法行为与变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另外,修改后《市场滥用条例》强化了调查权和处罚标准的一致性要求.该条例提出多项规则来推动制度的可操作性.

借鉴与启示

第一,欧盟建立了完善的反操纵市场行为体系.欧盟通过《市场滥用条例》、《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以及具体实施规则的规定,形成了统一的完善的对证券及其衍生品规制的法律体系.首先,统一了操纵市场的概念;其次,统一了操纵市场的构成要件;再次,统一了场内场外规制操纵市场行为的规则;最后,统一了监管和执法的权限和尺度.

我国至今没有操纵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概念,具体规制规则散见于《刑法》第182条、《期货交易交易管理条例》第74条与《证券法》第77条等法律法规之中,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的相关立法缺乏一致性.加强监管机构之间执法标准的统一性,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调与衔接.因此,笔者建议在期货市场基本法中明确界定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概念与法律构成,然后进一步建立完整的操纵股指期货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

第二,欧盟降低了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标准,从而使监管的手段前移,强化了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欧盟修法过程表明,“提前预防,露头就打”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惩戒和威慑操纵股指期货市场行为等金融违法行为的重要共识.根据多数国家的现行法律规定,操纵股指期货市场行为的查处要求较高,加上专业金融侦查、审判人员的欠缺,因而造成了操纵股指期货市场行为等市场滥用行为猖獗和查处效率低下的问题.因此我国应该,转化刑罚理念,将管理和分配风险的理念注入法律的制定或修改中,建立专业的金融司法队伍,及时查处操纵股指期货市场行为.

第三,高度重视高频交易下的操纵行为、跨市场操纵行为和跨国界操纵行为.欧盟的经验表明,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之间的存在高度关联性,国际市场一体化以及高频交易、程序易等科技发展的综合作用下,高频交易下的操纵、跨市场操纵和跨境操纵已经成为常态,如果监管不力将导致违法者能够轻易地实现违规违法套利.伴随着我国沪港通、深港通的开通,国内外市场相互交融,商品和期货市场股票高效互动,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的套利活动必将更加频繁.为此,我国应该建立一个覆盖股票与股指期货、场内与场外市场交易的的反操纵市场行为的预防和查处体系.

期货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欧盟反期货操纵规则与对我国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期货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期货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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