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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核算论文范文资料 与增值税会计核算架构变迁、改进困境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会计核算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4-12

《增值税会计核算架构变迁、改进困境》:本论文主要论述了会计核算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 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发布《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搭建起“后营改增”时期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全新架构.较之以往核算规定,新规在税会差异核算、税会处理同步及财务报表列报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针对其现实问题,建议财税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优化核算科目设置及进一步改进增值税会计核算框架体系.改进后的增值税核算架构将为其理论与实务的相关实证研究提供不可或缺的经验证据.

【關键词】 增值税; 会计核算; 应交税费; 企业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07-0079-06

增值税制度在我国始于1984年,经历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已经建立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两大税种为主体的税收制度[ 1 ],由此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构成我国税务会计的两大基石[ 2 ].自2016年“营改增”全面实施,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理所当然成为国内第一大税种.回顾增值税的产生到历次改革,其会计核算(会计处理规定)始终伴随其中,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相热议的焦点.尤其是“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核算面临的问题更趋于复杂化.本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在对比以往相关内容变迁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该规定相较于以往的重大改进,并针对仍然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文章可能的贡献在于:帮助实务工作者理解增值税会计核算新规的同时,为政策制定部门将来修改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从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架构.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架构的历史变迁

增值税会计核算雏形产生于1993年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2016年12月3日,相差仅一字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出台,标志着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核算架构基本上尘埃落定.为了不断适应会计信息披露、纳税申报、税收征管及税制改革的要求,增值税会计核算历经数次重大调整,其变化主要内容如表1所示.

财会〔2016〕22号文件(以下简称22号文件)在出台之前,财政部曾于2016年7月8日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成型的22号文件在沿袭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同时,充分考虑了“营改增”后所涉及特殊行业①面临的新问题,基本实现对增值税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全面覆盖.22号文件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文暂不讨论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等10个明细科目,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进项税额”等10个专栏,明细科目及专栏设置如表2所示.

二、新增值税会计核算架构的重大改进

(一)增值税形成的税会差异会计核算将有规可依

一直以来,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采用的是以税法为导向的财税合一模式,即增值税涉税处理时,财务会计紧随税法的脚步,表现为前者对后者的亦步亦趋[ 3 ],与所得税财税分离的会计处理模式大相径庭,这种局面直至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仍未得到改观.由此导致的现实问题是对于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间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不一致时②,财税合一的处理模式由于未有相应的规定对其进行规范,使得该类业务的涉税核算长期以来处于模糊地带,实务中的做法也是层出不穷、五花八门.

也正因此,税会差异一词在过往中仅指《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即所得税形成的税会差异,而这种税会差异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中可以得到有效规范.如上所述,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并非仅限于所得税,增值税中也存在众多的税会差异③.22号文件通过设置“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很好地解决了这类税会差异核算.至此,增值税的税会差异在会计核算方面终于有章可循.

以下重点分析“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如何协调税法与会计之间的时间性差异.具体而言,根据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实务中可分为两种情形:

1.前者要早于后者

(1)例如企业跨期提供应税服务,于服务期结束时从对方处收款并开具专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规定,企业应于提供服务当期期末确认收入,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期结束时.(2)企业跨期提供建筑业劳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规定,建造商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商进行工程款结算,并开具专用*时.(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当销售方将商品交于购货方时,会计即确认收入,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后续收款日期.针对以上情形,22号文件明确规定,会计确认收入的当期,应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日后增值税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时,再将该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前者要晚于后者

(1)例如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及租赁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预收款当天,而两者在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通常为提供服务期的资产负债表日.(2)企业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且开具专用*,但收款时得知对方资金存在困难.由于销售方已开具专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但根据《收入》准则的规定,所收款项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时,会计暂不确认收入.对于上述第一个举例,当企业收到预收款时,须同时贷记“预收账款”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后续再将“预收账款”分期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而对于第二个举例,企业应于开具*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待日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再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综上,“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有效规范了实务中会计确认收入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会计核算,同时也为收入确认时间晚于增值税纳税时间的账务处理夯实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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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增值税会计核算架构变迁、改进困境为适合不知如何写会计核算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会计一个完整做账过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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