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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理标志论文范文资料 与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多部门认定和保护正当性考量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地理标志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3

《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多部门认定和保护正当性考量》:该文是关于地理标志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 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形成了多部门认定和保护的格局,这既是基于当前立法和各部门职责分工的需要,也是面对国际社会保护地理标志制度差异性的自我调适.农产品地理标志多部门认定和保护是对现有立法的回应,专门法和商标法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做法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

关键词 地理标志 农产品 多部门认定 商标法 专门法

基金项目:2015年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地理标志部际联合认定和保护研究”(15YJA820035,主持人:杨爱葵).

作者简介:杨爱葵,湖北工业大学经济和管理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408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多部门认定和保护局面的形成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以地域名称冠名的优质农产品标志,产地的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等因素直接决定了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征.中国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发轫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大农产品注册商标和保护地理标志的力度”,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当前中国已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绝大多数属于农产品地理标志,而且形成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大机构并行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格局.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在实现商标富农、加快农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意义重大.

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从最早对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提供保护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到TRIPS协议,这些国际公约尽管都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国际公约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都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允许各国根据国情自由选择不同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由此造成世界范围内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的不统一,美国、日本和欧盟在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上作出了不同的选择,世界各国地理标志立法呈现出商标法、专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分野.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起步较晚,受国际地理标志保护规则的影响,中国形成了多部门多模式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独特做法,这不仅是对国际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差异性的回应,也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复杂性的具体表现.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多部门认定和保护的合法性

多部门多模式保护地理标志是中国的特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过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通过专门立法,分别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各部门认定和保护地理标志都有其立法来源,属于职务行为,行政主体的职权也是职责,各部门必须履行其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和保护地理标志的依据

《商标法》(2013年)第2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4条、第77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来注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

可见,根据上述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承担了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行使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职权和职责.

(二)农业部门认定和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据

《农业法》(2012年)第23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32条规定: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不仅是一种质量标志,有时甚至可以视为一种优质产品标志,使用地理标志的农产品意味着该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而且该农产品的品质和特征具有地域特色.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第4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3条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由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由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各地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定权主体赋予给了农业部门,尽管该规章的授权涉嫌违法,但农产品地理标志已被《农业法》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在没有其他上位法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部门规章可以对该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农业部门有义务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否则就是农产品質量安全监管的失职.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质量标志,实践中,使用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往往作为免检产品对待,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行为的打击.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和保护地理标志的依据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对一般产品的质量安全负有监管之责,由于监管产品的范围极其广泛而监管人力不足,很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监管压力,质量认证合格的产品在抽检时可以少检或免检,这是国际通行做法.根据《产品质量法》(2009年)第14条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第25条的规定: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可以自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授权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企业可以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商检机构可以对进出口商品质量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准许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标志实质就是一种质量认证标志,地理标志的使用是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一种证明,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质量抽检往往可以少检或者免检.尽管也有学者认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无权依据自身制定的规章行使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和保护职权, 但行使认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属于实施上述两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对该类许可没有上位法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以制定规章进行具体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第4条规定: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由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可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进行,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承担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管理.

地理标志论文参考资料:

地理教学杂志

地理杂志

地理论文1000字

国家人文地理杂志

地理小论文

地理教育期刊

结论: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多部门认定和保护正当性考量为关于地理标志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利用地理标志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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