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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保论文范文资料 与地保、原差和清代地方民事诉讼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地保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23

《地保、原差和清代地方民事诉讼》:该文是关于地保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在清代地方民事讼案审理过程中,常常有各类地方群体①介入,这些介案群体多呈现出无序性与复杂性,仅《清嘉庆年间处州府青田县〈陈氏、金氏等互控山林争产案〉文卷抄白》这一案宗就厘定出了11类不同的介案群体.关键群体在清代地方民事诉讼中的介入方式往往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或横向、或纵向、或隐向,通过拓展、增强或委借司法权力的方式,进一步深化自身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职能,继而干预地方司法权力.同时在各方激烈的权力角逐下,整个地方群体网络并未发生丝毫的错位,各群体之间以共享的方式整合地方司法权力资源,达到了多赢的局面.

关键词:清代;民事诉讼;地保、原差群体;干预司法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8)03-0147-15

作者简介:胡铁球,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环东海海疆与海洋文化研究所、江南文化研究中心教授;于 帅,浙江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 (浙江 金华 321004)

浙江师范大学出土文献与汉字研究中心近期入藏了一宗《清嘉庆年间处州府青田县〈陈氏、金氏等互控山林争产案〉文卷抄白》,其主要包括两造的呈状、催状、具结状和供词,以及青田县衙做出的批文、衙役的禀文和作为干证文书的契约、地形勘绘、宗支谱图等,数目庞大,仅诉状就有47张.从诉状格式来看,这些状词仅有一份为通行的格眼诉状,其余均为白状,即抄件或草状②.上述文书,皆为本案陈宽凤按:契字书写时,常因由他人依口的缘故,导致人名有变名、复名或音同之名的变异.文书中同一人名、地名常有多种写法,包括同音异字、俗体或者异体字,如本案中的人名陈宽凤(风)、陈留(刘)泰(太),或地名桂(椥、株)树窟等.、陈宽印兄弟后人所有 按:本案卷宗从浙田十六都腊口陈氏手中所购藏,除诉讼文书外,还有红契9张,白契21张,分书1本,账本2本,但经查验,几乎都和本案无关,尤为可惜.

本案主要围绕嘉庆十九年七月的抢卖松木案和嘉庆二十年三月的掘毁祖坟案为中心展开,案件纷繁复杂,将基层民众“打官司”的实态展现得淋漓尽致.其特点主要有三:一是时间跨度长,从嘉庆十九年七月一直打到嘉庆二十五年二月.二是原被告关系复杂,在抢卖松木案中,被告为陈宽印、陈宽凤兄弟;原告则有三方:原山主陈徐明、陈留泰叔侄,他们与陈宽印兄弟属同宗;山主金绍圣;柴客蒋有朋、蒋南山叔侄,其中陈留泰为金绍圣嫡姐夫,蒋南山为金绍圣女婿.在掘毁祖坟案中,被告为陈留泰、金绍圣等;原告则为陈宽印、陈宽凤兄弟.三是本案介讼群体众多,大致有原差、典史、革书、经承、招书、地保、中人、生员、耆民、房族和普通民众等11类不同群体.而其中最为瞩目的是,地保、原差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同时、多次介入到本案,使得案情曲折复杂,呈现出与以往地方田土细故讼案研究的不同态势.

关于地保的司法职能,虽学界多有涉猎,但多是零星提及,缺乏具体论证.如瞿同祖认为地保最主要的职责为上报权 瞿同祖著,范忠信、何鹏、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萧公权认为地保主要承续了保甲组织最初的治安控制职能 萧公权著,张皓、张升译:《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14年版,第78-82页.;刘道胜对地保的职能进行了分类简述,其中地保的民事司法职能主要有:上报地方情况、田土勘丈和民间调处 需注意的是,刘道胜将地保的案情查验和案件干证职能,完全归入了其刑事职能(刘道胜:《清代基层社会的地保》,《中国农史》2009年第2期),本文案宗为田土细故,但也出现了地保勘验,充当质证的情况,后文详论.然而经过笔者的考订,地保在地方民事司法中的职能远比我们预想的更为复杂.至于原差职能的研究,还很薄弱,至今尚无专文 在《明清歇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456页)中,胡铁球指出原差有押解犯人、传唤两造之职责.故很有必要对地保、原差在地方民事诉讼的职能作一考察,现略述如下.

一、山林争产案介入群体概述

(一)案件走向与地保、原差关系

嘉庆十九年七月,青田县十六都山客蒋有朋从桂树窟 按:桂树窟即为本案两造所争夺的林地,属平斜山场,位于青田县十六都境内.砍伐的松柴,尽遭同都陈宽凤、陈宽印兄弟抢运殆尽,共计三万柴(根) 按:该文松柴的单位为“柴”,笔者估计此“柴”是以根来记数.有零,并将其中一万二千柴运往温州发卖.蒋有朋当即将抢卖松柴之事上报给地保杨朝英,待其确认后,便与现山主金绍圣以及原山主陈徐明,以数状并举的方式,以“抢卖松木”罪将陈宽凤、陈宽印兄弟状告至青田县衙.陈宽凤、陈宽印兄弟在接到县衙傳唤后,便开始反击,“绞通原差(留启、张铧)”,以自己拥有桂树窟山林的所有权为理由,声称并不存在抢运一说,反告蒋有朋等偷盗其祖山松木.随后,本案便从“抢卖松木”转变为林地所有权的来回互控.到嘉庆二十年时,盗卖松柴一案还尚未完全解决,陈宽凤、陈宽印兄弟又告金绍圣等人毁掘其在桂树窟上的先祖祖坟,以销毁其拥有桂树窟的铁证,案件随之进一步升温.在本案中,地保杨朝英和原差留启、张铧,明以调查者的身份出现,实则分别是作为金绍圣方、陈宽印方的“帮讼者” 按:“帮讼”即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人力或物力的支持者,明清时期常与“扛帮”之讼棍联系起来.但更是一种普通百姓应对讼案的惯用方式,其以帮讼会和公禀人的形式,守望相助(参见李增增《清代地方社会诉讼中的“帮讼”——以<南部档案>为中心的考察》,载《第三届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上)》,第347-355页).李增增对帮讼者是非的界定,主要以其最后的诉讼目的来区分.笔者认为,介案方式的不同也同样会派生出不同类型的帮讼者,本案中的地保、原差就是作为隐性的帮讼群体介入讼端.交叉介入讼端.

青田县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故当地人多以山之松木为生,即“土人取以为薪” 光绪《青田县志》卷4《风土志·土产·木类》,《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205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215页.而本案就是由抢卖松木而引发的.嘉庆十九年五月,山主金绍圣将桂树窟、大降二片松林包于蒋有朋砍伐发卖,蒋有朋当即雇斧手等若干人,将松木砍伐堆于山上,“候秋成后,运温发卖” 嘉庆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蒋有朋等呈状,“为带伙强运,号亟押运拘追事”,藏浙江师范大学出土文献与汉字研究中心,不分卷,无页码.不料,先前所砍伐松柴,于七月十三、十四两日,尽遭同都 按:金绍圣、蒋有朋、陈宽凤、陈宽印兄弟均居住于青田十六都.陈宽凤、陈宽印兄弟唆人“抢运罄尽”.七月二十一日,蒋有朋、金绍圣连呈两控,将参与抢运松木的十六都陈氏家族人员告上青田县衙.一面苦诉自身辛劳砍伐的松柴被强行掠去,一面乞求县令将剩下的松柴封禁,并拘追已卖松柴.金绍圣呈状中还有一纸粘尾印契,即《嘉庆十一年十一月陈徐明等户立卖契》,此契为当年金绍圣契买陈徐明处桂树窟的赤契,可作现今蒋有朋合理砍伐松柴的有力证据.随后,青邑十八都陈徐明等户于八月初三再添一控,言明平斜 (桂树窟即位于其内)、良坑等处山场是其祖先陈应坤于乾隆三年契买自章国贤之手,“契均印税割绝等传管数代,老幼咸知” 嘉庆十九年八月初三日陈徐明等呈状,“为恃势搬运,并吊核究事”.后于嘉庆元年、十一年,先后批插、契卖给十六都金绍圣户.

地保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地保、原差和清代地方民事诉讼为适合地保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地保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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