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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效力论文范文资料 与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之立法选择和制度实现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效力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25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之立法选择和制度实现》:此文是一篇法律效力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法无授权即禁止”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根源于行政权所具有的主动性与广泛性.各国为了更好地控制行政权,在行政程序中引进了听证制度.我国行政立法相对滞后,于1996年才首次在《行政处罚法》中确立了听证制度.听证程序对实现行政公开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也很好地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但是,该法对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未做出明确规定,以至于听证笔录无法从根本上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而也贬损了听证程序的制度价值.因此,从我国行政执法现状来看,赋予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已经成为必然的立法选择.目前,世界范围内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将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一,一种是将行政处罚案件排他主义,将其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处罚的唯一依据.我国当采行政处罚案件排他主义.

为此需要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完善听证质证规则及建立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

[关键词]听证笔录;法律效力;案卷排他主义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9-0048-05

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及其法律效力

(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界定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是一种侵益性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和人身自由具有较大的不利影响,因此,从立法层面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利是行政法的应有之义.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对此做出了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是对听证程序的客观记录,其记载内容直观地反映了听证过程的参与情况,也对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提供了最直接的指引.有学者认为,行政处罚听证笔录需要作如下说明[2]179:1.从时限来看,听证笔录仅记录听证过程的有关事项,即从听证程序启动到听证程序结束的整个过程;2.从次数上看,笔录不限于对一次听证过程中有关事项的记载,还包括重新听证、多次听证过程中的事项的记载;3.笔录的形成涉及多方当事人,包括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当事人等[3]58-63.基于上述观点,我们认为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是对听证主持人、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质证意见、申辩理由等客观化的书面记载.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形式、参与当事人等作了基本规定.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比,我国规定得过于笼统、抽象,尤其是对听证主持人的法律地位、职权职能、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未作出规定[4].当然,各国听证笔录在构成上存在差异.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五章第一节对要式行政程序做出了专门规定,并明确了要式行政程序是以听证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该法第68条第4款规定了“言词审理须记录在案.记录中须载有:(1)审理的时间和地点;(2)审理人主持人、到场的参与人、证人与鉴定人的姓名;(3)审理标的及提出的申请;(4)证人及鉴定人陈述的主要内容;(5)勘验结论.记录须由审理主持人签名,有书记员的,书记员应签名.书面文件被指明作为附件并以附件载入言词审理记录的,视其等同于言词审理记录.对此附件,言词审理记录中须提及.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4条也做了类似规定:“主持人必须将听证的审理经过制作成案卷记录,该记录必须叙明当事人及参加人对构成不利益处分的原因事实的叙述要点.”美国《行政程序法》第556条和第557条也做了如是规定:(1)任何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证据的记录;(2)行政机关拟定的事实的裁定和结论的裁决,类似于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决定理由;(3)听证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和申请书[5].

由此看来,各国听证笔录的构成有所差异,也有相通之处.因此,我国听证笔录的记载内容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基本信息;2.听证主持人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以及处理意见;3.各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质证意见、申辩理由;4.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必要记载事项[3]58-63.

(二)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效力的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效力问题,本质上是指听证笔录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具有多大程度的约束力.理论上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只能依据听证笔录;(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不仅可以依据听证笔录,还可以依据其他已查明的事实理由;(3)听证笔录完全依赖于行政机关的自由取舍[2]180.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仅在第43条规定了“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做出决定”.可见,听证笔录只是行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参考对象,行政机关仍然具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的这种立法模式下,行政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完全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毋庸置疑的是,这种立法模式存在如下弊端:其一,增加行政执法成本.听证程序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实现,必然要求投入更多的人财物.但是我国没有明确赋予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以法律效力,导致行政机关随意地作出行政决定,这间接地增加了执法成本,反而没有起到相应的效果.其二、听证程序形式化.《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笔录法律效力规定得十分模糊,使得相对人的听证权利无从保障.最后,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听证程序的目的不仅在于赋予相对人防御性权利,也在于制约行政权.这种立法模式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行政机关的控权地位,相对人的诉求面临着随时落空的可能,听证程序极易沦为权钱交易的工具,滋生腐败行为.

二、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立法模式及其选择

(一)域外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立法的两大模式

法律效力论文参考资料:

法律和生活论文

法律类期刊

法律本科论文

法律和道德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结论: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之立法选择和制度实现为关于本文可作为法律效力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法律效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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