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思维论文范文资料 与法治思维下防治校园欺凌的应略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思维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30

《法治思维下防治校园欺凌的应略》:该文是关于思维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 近年来校园欺凌案件多发,已成为当今社会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树立法治思维,对于校园欺凌问题依法来办,显然成为目前防治校园欺凌的指导思想.然而,由于目前校园欺凌的概念不清难界定,校园欺凌的现状又不容乐观,因此,本文认为应通过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增设校方法律顾问、推广校方责任险等方式着力解决校园欺凌问题,使其依法来办.

关键词 法治思维 校园欺凌 依法来办

作者简介:谭远宁、谢佳音,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87

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然而由于校园欺凌的概念不清难界定等问题,导致了现在校园欺凌案件于法无据,欺凌者难以受到应有的制裁,未成年人的身心饱受摧残.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树立法治思维依法来办校园欺凌案件乃是目前的大势所趋.

一、校园欺凌概念不清难界定

当前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校园欺凌的概念都尚未形成统一明晰的意见,导致目前对于校园欺凌案件的司法适用仍然比较混乱,多地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等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

(一)校园欺凌事件的长期性与反复性存疑

以高学阳与迁西县第三中学、刘昊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一案为例,在二审程序中一审原告高学阳上诉称其为校园欺凌暴力事件的直接受害人,与一审被告支架乃正常反应,应当免责.仅从唐山市中院和迁西县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很难判定一审被告刘昊等人对一审原告高学阳之“用校服蒙住其头部并进行殴打”的行为是长期的欺辱行为还是临时起意性质的偶发行为,两法院在其判决中亦未说明案件发生之事由和该事件是否属于校园欺凌,这与目前我国校园欺凌概念混乱、司法实践认定标准不清有关.

再者,以河南省马某与张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一案为例,仅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院以及河南省汝南县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也很难确定张某等人在校门口拦截并殴打马某的行为是长期存在还是仅发生了一次.而在本案二审中,河南省驻马店市中院在判决中直接指明“为抑制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也体现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校园欺凌事件是否需要具备长期性和反复性仍较为随意和混乱.

(二)认定校园欺凌事件的主体标准不清

根据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和其他文献,校园欺凌应当是发生在中小学本校学生之间的事件.而相较于此,校园欺凌的相近概念“校园暴力事件”则是指“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学生、教师或校外入侵人员故意攻击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

以河南省马某与张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前纠纷一案为例,被告张某等人皆非汝南县梁祝镇庞庄小学之学生,其三人是在下午四时许也即该校放学时间段,于校门口拦住原告马某并对其实施殴打、推搡等行为的.如采用严格标准,则本案显然不具备校园欺凌“发生在本校学生之间”的主体要件,而应当认定为校园暴力事件.但是在本案二审程序中,河南省驻马店市中院在其判决理由中阐述为“为抑制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暴露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校园欺凌之主体要件认定标准混乱的问题,这必然会导致司法實践中难以区分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进而导致两者司法适用缺乏适当区分,责任承担上则明显保护力度不足.

(三)校园欺凌的保护范围不明确

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的区别之一即为校园暴力事件的保护范围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内区域及其合理辐射地域,而校园欺凌的保护范围目前仍仅局限于校内区域,中小学周边的合理辐射地域是否属于校园欺凌之保护范围目前仍不明确.

以河南省马某与张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一案为例,该案历经一审、二审两审程序,最终汝南县梁祝镇庞庄小学仍未承担相关责任.该案发生在下午四时许也即放学后不久的学校门口,应当属于与教学活动有着密切联系的合理辐射地域,但本案的暴力事件发生后学校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很大程度上也说明该校在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上存在过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最终的责任判定却并非如此.

简单的将校园欺凌的保护范围止步于中小学的校内区域,使得在诸如学校刚放学后的一段时间这样一些非未成年人在校期间但实际与教学活动密切相关的时间段内,未成年人处于一种无管理和保护的状态,于此时此地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甚至只是偶发性的校园暴力事件,都出现了校方保护责任的缺位,实际是不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的.

二、目前校园欺凌事件的现实情况

校园欺凌作为一个存在于校园多年的安全问题,近年来尤为突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通过浏览中国裁判文书网,分析上传的有关校园欺凌的判决书,对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需要审判的校园欺凌案件,笔者进行了总结整理,通过侵权行为的类型、伤害结果的类型、目前主要解决方式三个方面展现目前校园欺凌问题的现实情况.

(一)侵权行为的类型

第一,肢体暴力.根据上文校园欺凌的定义并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相关案例来看,校园欺凌最主要的爆发形式就是加害人通过肢体对受害者施加直接的肢体暴力伤害,从而造成受害人肢体上的伤害,以此达到欺负、侮辱的目的.这是目前校园欺凌侵权行为最典型的形式.

第二,语言暴力.在校园欺凌事件中,有一种占有较大比例的侵权行为属于语言暴力,但相对来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认定仍有一定的难度.语言暴力通过侮辱、诽谤等形式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

思维论文参考资料:

思维和智慧杂志

大学生思维论文

思维论文

结论:法治思维下防治校园欺凌的应略为关于对写作思维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思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