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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誉论文范文资料 与企业商誉现行处理规定弊端其改革建议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商誉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04

《企业商誉现行处理规定弊端其改革建议》:本文关于商誉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 以政治经济学资本价值循环及周转理论为基础,分析指出了商誉作为一种资产,在生产过程中必定会有损耗,损耗的这一部分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会随之转移至成本费用,并随着经营活动进行资本循环与周转,进而得到补偿.当前会计准则虽然允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但税法不允许商誉减值在税前扣除,从而使得商誉投资陷入沉淀,导致企业的这部分投资补偿不足,对企业的经营产生负面的影响.文章采用规范研究方法,演绎推理和比较分析了会计与税法规定对商誉的差异原因,进而提出商誉摊销和税前抵扣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 商誉; 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 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05-0136-03

一、商誉的本质与功能

商誉是一种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它是由企业拥有和控制的多种因素所构成,包括因为所处的地理位置优越而使产销便利,或者因为品牌卓著、历史悠久而深入人心,抑或因为企业文化和管理团队精英而能力非凡等等因素,导致该企业能够取得超过其他同类企业的经济效益.这些因素为企业所做的贡献难以单独和准确地计量,往往要和其他可辨认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创造超额收益.这种超额收益的能力成为各个企业趋之若鹜,力争获得的经济资源,即一项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有别于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人们称之为商誉.

商誉的这种能够取得比同行业其他企业都要高的超额利润的能力自然是有价值的,是所有投资人都追求的.这种超额收益的能力绝不可能凭空而来,而是企业付出一定代价而获得的.如自创商誉,企业为此付出了研发费用、管理费用等支出;如合并商誉,企业为得到此商誉也付出了超出被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对价.而这种付出一定的支出来获取一种未来超额收益的能力,便与资产的定义相符合,因此应当将商誉本质看作是一项资产.[1]

但是,就其在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的功能来看,商誉既不能像存货那样被一次性转化为商品的实体,也不能像固定资产那样帮助或作用于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还不能像其他可辨认的无形资产那样成为生产和销售商品产品的必要条件.商誉不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单独发挥作用,而必须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共同创造和实现企业价值.由此可见,商誉和其他资产一样参加企业资本循环与周转.

二、商誉的会计规定与争论

直至2006年我国企业将商誉归为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之内,并且,唯有外购商誉的成本才准予列入资产(自创商誉的成本只能费用化,在其发生当期计入损益),对其进行不超过10年期的摊销.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商誉单独作为一项资产列示,并不再对商誉摊销,而是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而对于商誉会计处理应当摊销还是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学者们的争论一直比较激烈.1993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修正了一项国际会计准则:IAS 22——企业合并,规定商誉需确认为资产,并在适用寿命内进行摊销.我国直到2006年新会计准则颁布前,对商誉的处理也比照此准则进行摊销.但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2001年颁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AS)——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FASB,2001a),规定用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取代商誉摊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也随之规定用商誉减值测试方法取代商誉摊销.我国2006年新会计准则颁布后,也是采取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方式,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取代摊销.

对于商誉的后续计量,围绕着“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学者们进行了研究.一些学者支持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王平等[2]指出:对商誉“实行减值測试的计量方法更为科学,理由有:(1)符合国际大趋势;(2)考虑到商誉不一定会减值反而可能会出现增值的情况,对其进行减值测试更符合谨慎性与一致性原则.”同时也谈到,由于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的公允价值很难计量,考虑到我国目前情况,从操作性与可靠性考虑,对商誉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摊销更为合适.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对商誉进行摊销的做法更为合理.宁敏[3]对系统摊销法以及价值减损法做了比较与分析,提到“系统摊销法与价值减损法各有利弊,采用这两种方法是可靠性与相关性之间的权衡,但考虑到我国目前会计信息失真严重的情况下,可靠性是第一位的,因此采用系统摊销法符合实际情况.”

李启平等[4]的研究证明合并商誉对企业真正发挥作用的期间恰恰是企业合并后的近期,时间越近,与效益越相关.商誉摊销优于计提减值准备的做法还在于企业的寿命期长短不一,尤其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企业兼并其他企业形成的商誉,如果需要等到企业清算或重组时才一次性冲抵收入,那时可能已经过去很多年,往往企业没有收入可供冲抵.总之,那时的抵冲已经没有经济意义.

三、商誉的税法规定与研讨

对于企业并购重组,现行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公告文件)将其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两大类.一般性税务处理视资产在法人之间的转移为购买交易行为,特殊性税务处理将资产在法人之间的转移不视为购买交易行为.税法这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并购重组交易中的价值增值只有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后方具有计税基础地位,否则只能按原计税基础入账.简言之,只有一般性税务处理承认商誉.并且,税收遵从会计准则不摊销商誉的会计方法,但计提的减值准备却不得税前扣除,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允许一次性扣除.

针对我国税法的规定,商誉减值是否应在税前扣除?学者们纷纷发表了不同的意见.一些学者认为商誉减值不应在税前扣除,周兰翔[5]曾提到:“虽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商誉价值可能会由于同业竞争、科技进步等因素减少,但商誉减少的价值难以真实确定,若对商誉计提的减值允许税前扣除,不符合税前扣除真实性原则,并且容易成为纳税人调节应税所得的工具”.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商誉减值应在税前扣除.马蔚华[6]认为商誉计提的减值无法在税前扣除,加大了并购时商誉的税收负担,从而导致企业并购成本上升,此举不利于鼓励企业的并购行为,不利于企业通过行业整合快速提升核心竞争力.

商誉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企业商誉现行处理规定弊端其改革建议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商誉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商誉高对公司不好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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