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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土化论文范文资料 与遗产归扣制度理论、制度构成其本土化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本土化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4-18

《遗产归扣制度理论、制度构成其本土化》:本文是一篇关于本土化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从民法制度的发展与流变过程中可以看出,遗产归扣制度是一项历史悠久且饱含社会价值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遗产归扣制度是法律拟制理论在立法中的运用,该理论完好地维护了家庭*关系,解决了整体性正义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它的*性与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价值理念和社会现实有着极高的切合性,完全可以依我国民众的生活习惯和生活实际在继承立法中进行本土化改造后予以移植.

关键词:遗产归扣;*关系;法律拟制;特种赠与;立法移植

中图分类号:DF52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5.06

一、遗产归扣制度的理论证成遗产归扣亦被称为遗产的扣除、冲算、合算等,一般是指被继承人给予继承人的应继份之预付,形式上为赠与或遗赠,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实现其应继份时,应予以合算或扣除的制度[1].即在继承开始之后,将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特定继承人的特定赠与财产归入遗产,由全部继承人共同分割的制度.此种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后为法国、德国立法继承并逐渐演化为一种现代社会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继承法并未将该制度纳入其中.理论探讨尚存在诸多争议.张玉敏等持赞同观点(参见:张玉敏继承制度研究[M]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203;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55;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9;杨立新,朱呈义继承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58;陈苇,宋豫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J]群众出版社,2007:297;张华贵“财产归扣”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2006,(4):82-88;房绍坤,朱呈义试论遗产分割中的归扣制度[G]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6):6-69);王塑等持质疑态度(参见:王翔对我国应否建立归扣制度的商榷[G]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82-88;沈星也谈归扣制度——兼论我国是否应当引人归扣制度[J]学术论坛,2008,(1):4-7.). 笔者将其逐一梳理,争议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质疑遗产归扣制度的价值取向.支持遗产归扣理论的学者很多人认为其最大的制度价值就在于平衡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分配,维护彼此间的公平和平等.张华贵等对此持赞同意见.(参见:张华贵“财产归扣”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2006,(4):82-88;张平华,刘耀东遗产分割中归扣法律制度研究[J]法学论坛,2009,(1):46-50;郭丹,王肃元归扣制度若干问题探析[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41-44.) 有人对此质疑,认为公平和平等是个极为抽象的概念且其内涵随社会客观环境变化而变化,无法完好地解决继承人之间利益失衡问题[2].第二,质疑遗产归扣制度的制度设计.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此种制度与现有的继承制度、赠与制度及所有权制度均有不同程度的冲突,承认它对现有制度损伤较大[3].笔者认为,反对者的观点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不足以否定遗产归扣制度体现出的价值和具体制度的合理性.

(一)遗产归扣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尊重个体自由和维护家庭*关系

遗产归扣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在古罗马社会中,家庭是以父权为核心的生产单位和政治单体.在家庭中,家父通过“父权”、“夫权”和“买主权”三权合一的方式享有包括家子在内的一切依附于家庭的人和物的所有权.家子被视为他权人,他的劳动所得或接受的赠与、遗赠等均归家父所有.当家父去世无遗嘱时,遗产便在家子之间平均分配,无论男女,不分长幼[4].可以说,在男尊女卑的传统社会,这种公平的继承制度具有较为明显的先进性.另外,家子可以通过被家父解放等方式变成自权人,可以自己独立地享有财产所有权.成为自权人的家子不参加家庭的劳动,他所取得的赠与和遗赠等财产均归自己所有,但同时他又享有对家父遗产的继承权,从而摊薄了其他家子的遗产继承份额.因此,很多学者得出了遗产归扣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不同身份的继承人之间利益的公平与平等.虽然很多学者没有具体论证此“不公平”、“不平等”结论的根源来自于何处,但笔者仍可以沿着学者的论证路线得出如下结论:即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古罗马社会中,绝大多数人都要依附于家庭,不可能脱离家庭而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他的一切劳动及其他所得都要被家父吸收.而在家父去世后,这些财产又要被没有为家庭收入做出足够贡献的享有自权人地位的家子所稀释,因此极其不公平.也就是说,这种“不公平”、“不平等”来源于此种不得已的劳动生产方式所造成的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不平等.如果此种结论可以成立,那么我们就无法解释在古罗马以后的历史长河中,特别是在工业革命之后,整个社会已经实现了由身份到契约的蜕变,个人已经完全取代家庭而成为独立的社会个体和生产单位,此时他所取得的财产中已经不再含有他人劳动的成分,遗产归扣的生产方式土壤已经消失,可为什么它还依然地如此顺畅而有效地运行呢?这就迫使我们重新审视遗产归扣制度的价值核心之所在.笔者认为,遗产归扣制度的价值取向并不单纯地集中于维护各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在于维护家庭*关系,遗产利益的分配只不过是这种家庭*关系维护的一种表现而已.因此,针对它而提起的诉讼被称为逆伦之诉[4].

现代法学李洪祥:遗产归扣制度的理论、制度构成及其本土化黑格尔说:“只有*才具有现实性,法和道德是没有现实性的,它们必须以*为基础而存在.”[5]不同领域的法具有相异的*价值,在关涉婚姻和家庭的领域中,最为核心的*价值便是爱——夫妻配偶之爱,父母子女之爱,兄弟姐妹之爱,所以黑格尔才说:“家庭作为一种直接的*精神,是以爱为其基本规定性的.”[5]可见,*之爱是这些领域最为出众的气质之所在,它以此为基础构建了婚姻家庭的制度广厦,又以此为原则守护着它的根基,使其无论经历如何的风云际会都会依然地展现出爱的光辉.当然,笔者认为此*之爱应该是有节制之爱,是要以尊重个体的自由为前提的,它绝对不能成为损伤个体自由的口实,那样的爱会异化为传统社会中子女对父母的愚孝,妻子对丈夫的依附.遗产归扣制度本身便是这种*的体现.我们一般地推定父母的爱在子女之间应该是平等的、无差别的,因此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参见:《继承法》第13条. 其中的遗产分配只不过是亲子*的表现和物化.此才是遗产归扣制度长存民法千年之久的根源之所在.可以说,遗产归扣制度有节制地维护了父母之爱在子女之间平等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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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遗产归扣制度理论、制度构成其本土化为关于本文可作为本土化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本土化是什么意思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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