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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洗钱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打击特定类型洗钱犯罪现状、问题和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洗钱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19

《我国打击特定类型洗钱犯罪现状、问题和》:这篇洗钱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特定类型洗钱包括第三方洗钱、自洗钱、单独洗钱和上游犯罪发生在境外的洗钱.打击特定类型洗钱犯罪是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重要举措,也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第四轮互评估的核心要求.本文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介绍了我国打击特定类型洗钱犯罪的现状,梳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特定类型洗钱犯罪;打击有效性;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127.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8(4)-0095-03

打击洗钱犯罪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第四轮互评估关注的重点.FATF有效性评估直接目标为“调查洗钱犯罪及活动,起诉犯罪分子,并采取有效的、适当的和劝诫性的处罚措施”,并且认为“对被调查、定罪和处罚的预期将遏制潜在的犯罪分子实施产生收益的犯罪及洗钱活动”.FATF评估指标包括对第三方洗钱、自洗钱、单独洗钱和上游犯罪发生在境外洗钱等特定类型的打击效果.全面梳理打击特定类型洗钱犯罪的现状、剖析存在的问题,是我国有效应对FATF第四轮互评估的当务之急,也是扩大洗钱犯罪打击覆盖面、消除打击盲区、提升打击实效的前提.

一、我国打击特定类型洗钱犯罪现状

(一)第三方洗钱

第三方洗钱是指上游犯罪本犯之外的其他主体实施的洗钱.当前,我国刑事立法主要针对的即为第三方洗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91条关于洗钱行为方式“提供”、“协助”等术语的逻辑解读,只有上游犯罪本犯之外的其他主体实施的洗钱才构成犯罪.2012年-2016年间,我国以洗钱罪审结案件59起,生效判决55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审结案件40645起,生效判决71021人;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审结案件253起,生效判决416人.以上被判洗钱犯罪人员中,绝大多数并未参与上游犯罪,屬于第三方洗钱范畴.

(二)自洗钱

自洗钱是指上游犯罪本犯自身实施的洗钱活动.虽然我国不以洗钱罪名对自洗钱人定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自洗钱人都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我国通常是对自洗钱人以上游犯罪罪名定罪,并在法律设置上支持将自洗钱行为作为可加重量刑的情节加以考虑.司法实践中,上游犯罪本犯自身实施洗钱的占一定比例,但法院将自洗钱行为作为加重量刑的情节加以考虑的并不多.笔者随机选取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判决的100起洗钱上游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在22起案件中上游犯罪本犯自身存在洗钱行为,但法院在判决时将洗钱行为作为加重量刑的情节加以考虑的仅有2起,占比较低.

(三)单独洗钱

单独洗钱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在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情况下,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先行对洗钱犯罪进行起诉和审判的情形.根据《刑法》第191条,洗钱犯罪分子“清洗”的对象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意味着洗钱犯罪的成立是以上游犯罪事实的成立为前提条件的.在上游犯罪事实成立的情况下,为及时有效打击洗钱犯罪,刑事立法应当为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单独洗钱案提供充分的依据.《司法解释》第4条明确了“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洗钱犯罪的审判;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犯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洗钱犯罪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单独洗钱的判例并不多见.

(四)上游犯罪发生在境外的洗钱

上游犯罪发生在境外的洗钱是指犯罪分子将在我国境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移到我国境内清洗的情形.我国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支持对此类犯罪的打击,我国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括“在他国发生,但按照中国法律构成犯罪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上游犯罪发生在境外的洗钱判例仅有1例,与当前我国面临的洗钱形势明显不符.

二、我国打击特定类型洗钱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打击专业化第三方洗钱的能力有待提升

第三方洗钱分为两类:一类是非专业化洗钱,主要是上游犯罪分子通过关系密切人(如近亲属、亲信等)洗钱,此类洗钱对经济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另一类是专业化洗钱,主要是上游犯罪分子通过专业化公司/个人(如贸易公司、*公司、地下钱庄等)洗钱,此类洗钱对经济社会的危害比较严重.当前,我国主要打击的是非专业化洗钱,对专业化洗钱打击力度相对不足,主要原因在于专业化洗钱手法“高明”、渠道隐蔽,且洗钱者善于利用监管的薄弱环节和法律漏洞,侦查、司法机关发现和追查的难度较大.与之对应的是,我国对专业化洗钱的监测手段单一、侦查技术落后,且不同部门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导致对专业化洗钱的打击能力不足,影响到我国反洗钱工作整体有效性的提升.

(二)对自洗钱人的追责处罚力度有待加强

虽然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是同一主观犯意下的两种行为,但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洗钱不仅助长上游犯罪的发生而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还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目前,美国、英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均将上游犯罪本犯纳入洗钱犯罪主体范畴,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如德国、中国台湾也在立法中有所改变,规定特定情形下的上游犯罪本犯可构成洗钱犯罪.我国仅以上游犯罪定性自洗钱犯罪分子,虽然在法律设置上支持将自洗钱行为作为可加重量刑的情节加以考虑,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少.以上事实导致我国对自洗钱人的追责处罚力度不足,不能有效打击自洗钱行为.

(三)《司法解释》在单独洗钱案中的运用有待扩大

《司法解释》明确了在上游犯罪事实成立的前提下,可对洗钱犯罪进行单独起诉和审判,但实践中《司法解释》在单独洗钱案中的运用并不充分.例如,在某贪污贿赂洗钱案中,贪污贿赂案和洗钱案分别在某市法院和某区法院审理.虽然检察机关已于2015年初相继对贪污贿赂嫌疑人和洗钱嫌疑人提起公诉,但由于市法院迟迟未对贪污贿赂案作出判决,区法院至今尚未启动对洗钱案的审理.分析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基层侦查、司法机关对*洗钱犯罪案件的意义认识不足,简单把洗钱犯罪理解为上游犯罪的附属犯罪;二是在案件终身责任制压力下,办案人员普遍存在“求稳”做法,特别是在对“上游犯罪事实成立”并无具体标准的情况下,坐等上游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拖延甚至耽误了对洗钱犯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洗钱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我国打击特定类型洗钱犯罪现状、问题和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洗钱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洗钱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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