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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学养料论文范文资料 与司法如何汲取社会学养料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社会学养料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13

《司法如何汲取社会学养料》: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社会学养料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布莱克在《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一书中主张用社会学视角来分析案件,注意分析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对案件处理造成的影响.在注重案件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布莱克提出了几项激进的法律改革措施,包括案件的非社会化处理和社会的非法律化调整等.尽管布莱克的许多具体观点因过于激进而不具有付诸实施的可能性,但他注重社会结构分析的思路对于我国当今的司法实践仍有一定启示作用,同时也启发着我国法学研究应当重视社会学视角,形成更为成熟的法社会学.

关键词:案件;社会结构;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11-02

唐纳德·布莱克是美国当代著名的行为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同时也是纯粹法社会学的创始人.《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是其法社会学立场的著名代表作.在本书中布莱克立足于社会学视角,深入司法实践,列举大量实例和调查数据,以独特的眼光剖析美国的法律实践现状,指出当前美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种种缺陷,论述了法社会学存在的必要性,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以社会学角度分析案件

布莱克认为,法律系的学生所学到的法律思想是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去判断一个案件的特点.我们大量地学习各种类型的法律条文,在拿到一个案件后首先想到的是如何用法律条文去解读它、考虑它符合哪一条法律的规定、在法律上会产生何种后果,这种固有的思维模式就是我们所熟知的传统法学的核心:法律条文主义.但布莱克提出,用社会学角度来分析、参和整个诉讼过程,可能会收获意想不到的结果.布莱克提出每一个案件都是社会地位和关系的复杂结构,而这正是理解、处理各种相似、复杂案件的关键所在.其理论认为影响案件法律量的变化大致包含以下几个因素:1、对手效应.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及双方的关系很可能影响案件的处理,该书在大量的实证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关于上行案件和下行案件的概念,即下行的案件(罪犯的社会地位低于受害者)引起最多的法律量,而上行的案件引起最少的法律量(罪犯的社会地位高于受害者).例如在美国社会,一个黑人杀死一个白人受到的惩罚可能远大于一个白人杀死黑人的惩罚.2、律师效应和第三者效应.布莱克认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除了双方当事人,律师、法官、陪审员的存在也是一个尤其重要的方面.一个社会地位较高、人脉较广、口碑较好的律师确实会给他的当事人提供很多社会层面的便利,甚至于对案件的进展起到关键性作用,从而影响案件的社会结构.而法官、陪审员的性别、社会地位的高低、和诉讼当事人关系的密切和否、司法工作人员的意志和价值取向等因素同样可能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

传统的法理学模式分析完全没有考虑案件的社会结构这一因素.因为传统法理学的核心在于遵循法律条文的规定,运用法律逻辑学的思维方式推导结论从而做出决定.社会学恰恰给和了我们一个全新的角度来处理案件,它认为每一个案件之间的社会结构、特征都不尽相同,因此应当以一个变化、动态的视角去观察案件,肯定社会差异的存在,放弃绝对否定差异的观点来以包容的姿态接纳、正视社会差异,对不同案件不同的处理方式给予更为充足的理由,使得法律这棵古树汲取新鲜的养料,从而使其退去枯枝,开出新芽.

二、冲突协调的方案及启示

布莱克坚持案件的社会结构是重要并普遍存在的,以社会学角度出发来审视案件则要求我们必须直视社会差别,因此为了能够减少社会差别,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布莱克提出了几项改革措施.虽然有些方式现在看来可能过于激进,但其中部分内容对我们当今的司法实践仍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的非社会化处理

布莱克指出,案件中侵害者和被侵害者间的社会异质性、种族差异性在当今的美国社会可能会造成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差异,将社会特征的信息逐渐隐去、使人类事务向非社会特征化方向发展,可以有效地减少歧视产生.因此,如果要实现公平,那么就应当重视社会信息的存在所带来的影响,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消除案件的社会特征.他的建议分为三类:1、部分的社会特征化.即通过程序性条文,将和该案件社会特征有关的证人的证言和其他介绍排除在法庭之外,使法官、陪审团在一无所知的基础上作出判决;2、激进的非社会特征化.可以通过将控辩双方、证人和法官和陪审团、律师进行隔离,以防通过外表、服饰、语言等表面特征传递出社会信息;3、通过关闭法庭、实行电子司法,使用电脑处理法庭的一切问题,这是法庭非社会特征化的最终完成,从而彻底消除法律歧视.

笔者认为,部分的非社会特征化有存在的必要性.社会信息在案件中的增加确实会影响到法官、陪审员的判断,使得他们可能会因得知被告某种不良信息,戴着“有色眼镜”去审视被告的行为,判决的公正性就会大打折扣,因此严格控制和案件无关的信息流入法庭确有必要.但是,布莱克提出的激进的非社会特征化和电子司法的设想在当前并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如果将控辩双方、证人、法官甚至律师也隔离开来,那么法庭审理无法发挥作用,法官、陪审员无法通过法庭审理来查清案件事实,程序公正亦将难以实现.对我国而言,让控辩双方及证人不出庭,以期减少法官的社会偏见,显然和我国要求公开审判、当庭质证、公开辩论,让法官居中裁判,以增进公正、透明度的主流规则相悖.特别是在重大案件的审判中,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仍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了减少法官的社会偏见而破坏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在法庭上将各方诉讼参和人完全隔离起来,可谓是因噎废食.对于电子司法能实现公平对待的设想,在笔者看来,某些只涉及技术方面而不涉及其他因素的案件处理程序,使用电子司法作为司法辅助手段确实可以化繁为简、节省司法资源,但电子设备并不能包罗万象,它无法完全处理各种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并且完全的电脑处理诉讼问题还可能衍生出许多其他问题.

(二)社会的非法律化调整

基于一种能够减少法律差异的最终解决办法即削减法律的观点,布莱克大胆设想,离开了法律人们的生活依旧照常进行,人类社会自身依然可以井然有序地运行,除了法律外,还有自我帮助、逃避、协商、第三方的调解、忍让等方式作为法律的替代物,从而解决各种各种的社会矛盾.布莱克认为现代社会对法律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不论多么微小的一件事,人们都会动辄将对方告上法庭,期望借助官方的力量来解决自己的麻烦,法律呼吁人们适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身权利,于是“每个人都可以找到便捷的途径和国家机构发生联系,从而经常运用它来对付其他社会成员”.这是法社会学家所不愿看到的,“彼此间的畏惧和不信任”遍及每个角落,而其他非法律形式的解决方式正逐步消亡,人们自我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也在逐步退化.法社会学家提倡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无政府状态,即指一种自觉运用社会学知识减少法律数量的主张.他们希望建立一种亲密无间的、平等的社会学关系,人们可以运用社会学的原则来解决处理问题,并且在美国已经出现了建立其他替代性手段以逐步取代法律的运动,如调解和仲裁机构的建设.

布莱克所提倡的减少法律数量的观点在笔者看来对当今司法实践确有积极作用,减少法律数量意味着更多地使用法律的替代措施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这不但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社会的自我管控水平,这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反而有益于社会的法治化.

三、结论

布莱克总结了法律的三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实体的,包括内容和目标;第二个维度是程序的;第三个维度是社会学维度.为什么第三个维度总是被忽略呢?笔者愚见认为这可能是由于法学和社会学的学科差别所致.法学界一般信奉“法律的统治”,主张把法律作为社会运行的至高准则.但“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布莱克的法社会学理论正为法学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在运用法律规范来分析、处理问题的同时,注意社会异质性的作用,注重分析案件的独特社会结构,从而更加全面、整体地把握案件.大胆的见解好比下棋时移动的一枚棋子,它可能被吃掉,但也可能是胜局的起点.法社会学正是这枚大胆的棋子,如果我们在深思熟虑后灵活运用这枚棋子,让法社会学和传统法学取长补短、相得益彰,就有可能在司法实践这盘大棋中更有效地赢取社会公平正义.

柏拉圖曾说,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但经过一系列社会变迁的风雨洗礼之后,法律这棵古老的参天大树已不可能保持枝繁叶茂,那些不再适应社会现实的枝叶、树皮必然枯萎、剥落,失去了曾经的生命力.然而,法律之树始终依然深深扎根于社会的土壤之中,我们需要对它施以社会学的新鲜养料,使它更加适应社会土壤,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为不断变动着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提供绿荫的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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