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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缘起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中国自首制度缘起和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缘起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1-15

《论中国自首制度缘起和》:该文是关于缘起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 自首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其在唐 展到顶峰,《唐律疏议》对自首制度的规定详细而细致.宋元明清基本沿用唐代法律,自首制度的发展呈现稳中有进的变化.清末民初受西方法律思想影响,自首制度逐渐现代化.

现代自首制度呈现出和古代不同的特点,其以西方现代法律制度为蓝本,集中体现了高超的立法技艺和普遍的人文关怀.唐代自首制度对我们现代的自首制度仍然具有较为明显的借鉴意义,如自首方式的创新、“首露”原则的适用等.

本文先从自首制度的缘起入手,以时间为轴,依次介绍秦汉以及魏晋南北朝的自首制度.本文的主体部分是对唐代自首制度的介绍,再依次介绍了宋元明清的自首制度.最后将现代自首制度和唐代自首制度对比,进而探讨唐代自首制度对我国现代自首制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自首 《唐律疏议》 借鉴 发展

一、自首制度的缘起和初步发展

(一)自首制度的滥觞

在西周时期,自首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已经明确存在.《尚书·康诰》中记载:“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犯罪人在犯罪后,将自己的罪行全部交代清楚,即使罪行较大,也不应该处死.

在秦代,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记载:“把其段(假)以之,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藏(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秦代,“自出”就是我们现代意义上的自首,犯罪以后投案自首的,减轻处罚.自首制度从西周的某一法律原则发展成为了秦代的成文法,无疑是自首制度的长足进步,但就其内涵而言,这时的自首制度仍然处于萌芽时期.

(二)自首制度的初步发展

汉承秦制,在原有基础上对自首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发展,最突出的特征就是根据犯罪后果的不同对自首的法律后果进行区分.相对于秦代而言,在汉代自首是存在免除刑罚的可能.《汉书·衡山王传》中记载:“先自告,除其罪.”其意思是说,犯罪以后先“自告”的,免除其刑罚.这里的“自告”即是自首.但同时,汉代对自首免除刑罚有所限制,在共同犯罪中的首恶分子,不适用自首免除刑罚的规定.《汉书·刑法志》则又记载:“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意思就是说:杀人后自首的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处以死刑,而是减免死刑处以其他劳役刑.顯然,这是杀人造成死伤结果的自首,所以按律只能减轻,不能除其罪.很显然,汉代自首制度相对于秦代已经有了长足进步,不仅对自首制度做了相应的条件分类,更是规定共同犯罪中的首恶不能适用自首免刑,这也为《唐律疏议》中自首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文本参考.

两汉已降,魏晋南北朝等后世王朝法律制度仍然以《九章律》为法律蓝本,自首制度也基本为之继承.自首制度在这一时期的最大改变就是,“自首”一词取代“自告”、“自出”出现在法律条文中,现代意义上的“自首”一词由此诞生.《魏书》中有大量的自首减轻处罚的案例.北魏复古,“自首”一词一度又称之为“自告”.魏晋南北朝时期,自首制度并没有较为明显的变化.

二、唐代的自首制度

(一)唐律对自首制度的规定

1.自首的原则

《唐律疏议·名例篇》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唐律在总则中对自首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成立自首首先需要犯罪“未发”,所谓的“未发”是指犯罪没有被官府察觉,如果犯罪一旦被人告发,或者官府已经着手审理,都不能认定为犯罪“未发”.

对于“已发”之罪自首如何处理,唐律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唐律疏议·名例篇》规定:“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首﹙律注:重者应死,杀而首者,亦同﹚,及轻重等,获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即指在犯罪被发现后进行逃亡的共同犯罪的共犯,如果犯罪较轻的共犯能够抓获犯罪较重的人自首归案,或者虽然共犯犯罪情节相同,但能抓获一半以上的人自首归案,都能适用自首免罪的规定.

同时,《唐律疏议·名例篇》规定:“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自首不实是指,犯罪人犯重罪却以轻罪自首,这时仍然以重罪定罪处刑、自首不尽是指,犯罪人对犯罪所得、犯罪情节、犯罪人等情况交代不完全.因此,自首需向官府如实全部交代,不得有所隐瞒,这样才能适用自首免罪的规定.

另外,唐律规定,自首需愿意接受惩罚,才能适用自首免罪的规定.

2.自首的主体

唐律规定,成立自首的方式可以有“亲首”、“代首”、“为首”和“相告言”四种.“亲首”是指犯罪人亲自向官府投案自首,交代所犯罪行,这是自首的主要方式.“代首”是指犯罪人委托他人代为向官府投案自首,这里的他人可以是任何人,无论亲疏远近皆可.“为首”可以理解为为之首,强调犯罪人的被动而为之人的主动,这里的为之人在唐代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指“同居及大功以上亲等”、“小功亲和缌麻亲”,以及主应为主人隐瞒罪行奴仆.这即是儒家传统中的“亲亲得相隐”原则在法律条文中的具体体现.“相告言”的意思和“为首”类似,只是这里指的是向官府告发犯罪人,其主体和“为首”的主体一致.同时唐律还规定,罪犯遣人代首或者知道亲属代首及告发,在官府追传而不亲自到案的,不得自首免罪.

3.自首的对象

通常情况下,犯罪人都是像官府自首.唐律规定:“诸犯罪欲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碟,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其谋叛以上及盗者,听受,即送随近官司.”即犯罪人通常情况下应该向犯人所在地的官府自首,军衙不得接受.但是如果是谋反、叛乱以及盗窃罪名,则军衙可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但仍然需要将案件移送附近的官府审理.

特殊情况下,犯罪人也可以向受害人自首,在唐律中,这一制度被称为“首露”.即对于犯盗窃、诈骗罪的犯罪人主动向被害人交还财物,也以自首论处.而对于“首露”的动机如何,法律在所不论.唐律中,对以下情况也以自首论处.《唐律疏议·名例篇》规定:“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即犯逃亡罪以及叛逃罪的罪犯,如果返回原籍地,即使不能向官府自首,也以自首减二等.

缘起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中国自首制度缘起和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缘起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缘起缘灭的经典句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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