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服刑人员论文范文资料 与服刑人员权利意识变迁社会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服刑人员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4

《服刑人员权利意识变迁社会学》:这篇服刑人员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以主位视角代替规则分析,从服刑人员的主体出发对服刑人员的权利意识问题的探讨表明,在总体性社会结构作用下,传统监狱和服刑人员之间是一种权威的服从关系,权利的实现是由监狱单方面自由决定的,被作为一种特别的“恩惠”式奖赏和关照.伴随着社会转型,社会的个体化特征凸显,瓦解了以往总体性要求的价值体系,导致了个体寻求自身存在的意义乃至道德理想,服刑人员开始主张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实现了从“恩惠”到“支配”转变.这种转变的实现以及权利保护问题的提出,一方面需要个体对自身的固有权利具有强烈的支配意识,另一方面则要求其他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对他人的这种权利支配意识给予充分的尊重和承认,这一点同时也是对自身权利支配意识的承认和尊重.此外,主张权利的自由,不能和过度维权相混淆,司法机关还要谨防服刑人员在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过程中从“维权”到“谋利”的质变.

关键词:服刑人员;权利意识;权利建构;主位视角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378(2017)05-0145-06

DOI:10.3969/j.issn.1005-6378.2017.05.019

伴随着社会转型,刑罚执行趋于文明化、人道化,服刑人员权利保护问题渐入学界研究的视野.目前,我国在保障服刑人员权利方面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体系,其中包括制度保障、监督保障、组织保障等,但由于司法实践和理论诠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使得服刑人员未被剥夺的权利却受到了诸多的限制.有研究者指出:“对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体系而言,衡量其健康程度的最直观标准是其对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对受刑人人权的保障样态.对受刑人人权的保障可以检测出一国人权保障的水准,还可以检侧出一国的人道文明程度.”[1]为此,本文从服刑人员的权利意识入手,试图对服刑人员权利问题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问题缘起:“规则”分析和“主位”视角

权利和义务对称,是和义务相辅相成的一对矛盾关系,是现代政治及法学的核心概念.在社会学看来,权利和义务代表的是人和人之间所构成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维系着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服刑人员是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在执行刑罚期间,其法律地位也出现了相应的变化.但只要其具有公民身份,公民地位尚未丧失,就享有作为特殊社会群体应有的权利,因此,服刑人员权利实现的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关于服刑人员权利的研究,大致可分为拓展权利空间和促进权利实现两大类.拓展服刑人员权利空间主要是对权利的范围进行研究,如保护罪犯的婚姻权[2]、保障罪犯的出版著作权[3]、宗教信仰权[4]、改造自治权[5]等方面来不断完善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促进服刑人员权利实现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的因素,如有的研究者认为,完善服刑人的诉冤机制和建立完备的监狱巡视制度[3]134、改善监狱生存环境[6]可以保障服刑人员权利的实现.还有研究者从完善立法角度认为,应当通过完善监狱法制,使服刑人员的权利成为法定权利[2].以上研究从不同视角对服刑人员的权利问题进行了探讨,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合理性.笔者认为,这些视角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研究者都是从“规则”出发来分析权利问题,而缺乏一种“主位”的视角,即上述研究过多地强调权利研究的“客观性”,忽视了服刑人员权利研究的“主观性”(权利意识),从而使得研究结论的针对性和解释力相对较弱.本文尝试突破“规则”分析的局限性,立足“主位”视角,从服刑人员的权利意识出发研究服刑人员权利的实现问题.

美国著名结构语言学家派克(K.L.Pike)引申出主位研究(emic approach)和客位研究(etic approach)两个概念,并指出这两个概念对语言以外的其他文化现象的研究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7].受派克的影响,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哈里斯(M.Harris)认为,研究者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即事件参加者本人和旁观者的角度)去观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从而做出科学、客观的评价[8].事件参加者的角度就是指站在被研究对象的立场去分析和研究问题;而旁观者的角度则是从“他者”的立场来分析问题.一般而言,研究者站在不同的立场研究问题,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同的.简言之,从主位视角出发研究事物,更容易理解研究对象所包含的特殊意义;从客位视角出发研究事物,更多的是和自身比较去理解事物,即“他者”的眼光.总之,研究者只有从主位立场去考察,才能理解和最大限度地接近被研究对象的真实状况.因此,关于服刑人员权利的探讨,不能仅靠外部的“规则”来探讨其权利的空间或范围,更应考虑服刑人员的主体权利意识,以此来促进服刑人员权利的实现.

二、权利意识:“恩惠”和“支配”

从宏观社会结构来看,改革开放之前的社会强调集体、忽视个人,社会成员均被固化在一定的社会位置上,社会的整合程度极高,呈现出国家和社会一体化的特征,国家对社会成员具有很强的动员能力,可以把这种社会称为“总体性社会”[9].在这种总体性社会结构下,社会推崇的价值理念是国家和集体本位而非个人本位,国家垄断着社会的物质和精神资源,国家利益代表着社会个体的利益.监狱是国家司法领域权力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国家和人民行使刑罚执行权,其总体性特征势必凸显.就传统的监狱和服刑人员关系而言,由于受监狱本位价值理念的影响,服刑人员作为刑罚处罚或被改造的对象处于从属地位,而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处于主体地位,二者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主从关系.福柯从“知识—权力”的角度对监狱的规训权力进行了细微的描述,也正是监狱通过干预肉体的训练和监视手段实现了对服刑人员的微观控制.“德意志军事家沃尔豪森于17世纪论述了作为一种规训艺术的严格纪律.规训权利的主要功能是训练,而不是挑选和征用,更确切地说,是为了更好地挑选和征用而训练,规训造就个人.这是一种谦恭而多疑的权力,是一种精心算计的、持久的运作机制”[10]193.监狱的微观控制塑造了一种渐进的、连续的、不易察觉的规训文化,使服刑人员在监狱场域中处于一种从属地位.在这种主从关系中,除了按规定部分享有的权利外,服刑人员基本上没有可以主张未被剥夺但被限制的权利,如出版权.服刑人员出版权未被剥夺,但由于监狱管理的特殊性,在刑罚执行的实践中服刑人员的作品通常是被限制出版的.如果服刑人员以实现权利作为其合理而恰当的理由来对抗作为主体的监狱,就被视为一种“扰乱秩序的僭越行为”,势必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报应”,如监狱利用牢头狱霸对服刑人员进行施压,打骂体罚服刑人员等.监狱微观的处罚制度,其中涉及时间(迟到、缺席、中断)、活动(心不在焉、疏忽、缺乏热情)、行为(失礼、不服从)、言语(聊天、傲慢)、肉体(不规范的体态、不整洁)、性(不道德、不庄重)等方面,惩罚几乎是无处不在,即使是最微小的违规行为[10]201202.在这种不平等的主从关系中,當服刑人员因为某种行为符合监狱的要求时,他们就会被给予一定的关照,这时的权利才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可以说,这种具有恩典式的“人情”关系维系着监狱和服刑人员的有效结合,也逐渐培养了服刑人员“恩惠”式的权利意识.

服刑人员论文参考资料: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论文

结论:服刑人员权利意识变迁社会学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服刑人员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服刑人员思想汇报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