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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和谐论文范文资料 与德—法整合和社会和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社会和谐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22

《德—法整合和社会和谐》:该文是关于社会和谐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和主体,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作为法的不同发展阶段的抽象法、道德和*,是自由意志由低到高、由自在到自为的发展过程.因此,道德、法律、*都是自由意志定在的不同形态和不同阶段,它们的辩证运动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和辩证过程.由自由意志与法的精神的内在关联以及法与德的有机整体性可知,社会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态整合.

关键词:德—法整合;自由意志;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B51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65(2008)01002504

在黑格爾法哲学体系中,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法的概念逻辑地涵涉着道德、法律与*.法是理念的自由,是意志的现实的形式或具体化,是自由意志的定在.黑格尔以自由意志的辩证发展过程为主线,在对法的理念及其现实化的研究过程中,展现出其法哲学体系的丰富内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为我们研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实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协调,提供了形上基础和理论依据.在文明的进程中,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态整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一、自由意志:德-法整合的形上基础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将自由意志作为法哲学体系的理论起点和精神实质.

(一)意志是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

在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是意志.意志作为主体不是空洞的、毫无内容的抽象形式,而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实体.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是自由的现实形式和具体概念,意志就是指自由的意志,自由也指意志的自由;自由是意志的基本性质和实体,也是法的基本性质和实体;法是意志的具体形式,也是理念的自由,是“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1]37,法的不同形式就是意志发展的不同阶段,同时也体现了自由在其发展中的不同规定.

(二)自由意志通过三个辩证发展阶段来展现法的本质

(1)主观性阶段.“意志包含纯无规定性(pure indeterminacy)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1]13这时的意志只具有任性和任意目的的偶然内容,是形式的特殊性而不是自在自为的普遍性.这种有限的、特殊的、片面的意志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2)客观性阶段.在这一阶段,意志“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1]16这样,意志通过设定一个对象而对内在的冲动加以规定,进入到一般的定在.但是这种客观性并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客观性,它并未完成向自身无限返回的过程,仍然是一种有限性.(3)主客观统一性阶段.这是意志发展的最高阶段,即意志的主观性和客观性达到了辩证的统一.这一阶段的意志是一种单一性,即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这时,意志扬弃了纯主观目的和它的实现之间的对立,使自己的目的由主观性转变为客观性,达到主观意志和客观意志的统一.

(三)自由意志并非任性

通常的观点认为,既然自由意味着任意选择,意味着可以这样或那样地规定自己,那么自由就是可以为所欲为,自由意志就是任性.但是黑格尔指出,自由意志与任性是不可同一的两个概念.任性指的是“内容不是通过我的意志的本性而是通过偶然性被规定成为我的”

[1]27 ,而我却依赖于这个内容,因此,任性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由自然冲动达到理念自由的中间物,是“矛盾的意志”,其矛盾在于:我希求理性的东西,我不是作为特异的个人而是依据一般的*概念而行动的,而在任性的行动中,我实现的不是普遍性的事物,而是我个人的特异性.因此,“如果人们在考察时只停留在任性上面,即人可以希求这个或那个,当然他的自由就在于他可以这样做.但是,如果人们坚持下述见解,即内容是外方所给予,那末人也就因而受到了规定,正是在这一方面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1]27.可见,任性只是自由意志表现出来的偶然性和特异性,而不自由恰好就在这种任性中.真正的自由不是诱发的任意性,也不是冲动的随意性,而是在理性的支配下的有意志的行为,人们可以自觉地对之进行规导和驾驭.所以,自由意志不是任性,必须在理性而不是个人的偶然任性意义上去理解.

二、法:自由意志的定在

黑格尔认为,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整个法的体系都是从精神中产生出来,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它作为精神的第二天性构成客观精神的世界.法的基地是精神性的东西,它的展现遵循着理念运动的基本原则,“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1]36.

自由意志在客观精神领域内通过表现为法的三个环节而实现自身,即抽象法、道德和*.每一个环节都是自由意志在一种特殊形式下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具体、更真实、更丰富.

(1)抽象法.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得以实现其自身,即自由意志达到外在化和客观化,这就是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领域,其特点是直接性、实在性和排他的单一性.在抽象法中,自由意志只是作为占有所有物或财产的人格而存在,容易受到外来的侵犯和外物的强制,其所体现的自由只是抽象的或形式的自由.

(2)道德.抽象法对直接性的扬弃形成了道德意志的体系.道德是自由意志向主体内心的深入,这时,自由意志超越借助外物实现自身的状态而在内心中获得实现,也就是说,意志不再是体现于物而是体现于主体之中.虽然道德扬弃了抽象法的单纯客观性,但是,这一阶段的行为主体不是普遍的客观性的意志,只是个别的内部主观意志,因而往往陷入主观性和片面性,体现的仍然是一种缺乏现实性的主观的自由.

(3)*.*是自由意志通过外物和内心两个方面达到充分的现实性,展现了个人特殊意志与普遍客观意志相结合的主体性.*的发展运动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意志完成了它的现实化运动,成为自在自为地自由的意志.由于*既扬弃了抽象法的单纯客观性,又扬弃了道德的单纯主观性,使主观和客观、内部与外部达到了真正统一,因而成为自由的理念.在*的领域中,普遍的、真正的自由得以实现.

三、法律、道德与法的精神

人们通常将“法”与“法律”相等同,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它忽略了二者统一的基础,往往导致道德与法律的分离,阻碍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发挥.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法、道德、*都是法,只不过是法的不同发展阶段,显然,这里的法就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哲学意义上的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或理念的自由,是法的概念和法的定在的统一.道德、*以及国家等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本质上都是精神的显现,具有普遍性,因而都是特种的法,都是法的不同形式;而法律则是法的定在形态之一,它必须采取在某个国家有效的形式而存在,是经思想明确规定并作为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的法的形式,因而是国家的一种规范体系,其实定要素来源于特殊的民族性,适用上的必然性和判决的权威性.[1]4可见,法是根本性的东西,而法律只是法的外在形式,是暂时性的东西,其内容和性质是可变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法是法律的本质,法律应该以法为其真理性的依据,从而能够反映客观事物的内在规律.但是,由于法律只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便存在法律的制定偏离法的理念的可能性,因为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当观察者不是观察事物的本质,不是把法当作独立的对象而是离开法,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到自己的理性中去时,就会产生违背法的本性的不合理的后果”[2].

社会和谐论文参考资料:

社会保障学论文

法制和社会杂志社

社会科学家杂志

社会语言学论文

和谐社会论文

社会心理学论文

结论:德—法整合和社会和谐为适合不知如何写社会和谐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社会和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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