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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裁决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执行裁决范围和程序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裁决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17

《论执行裁决范围和程序》:该文是关于裁决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执行中经常发生需要裁决的情形,但目前由于程序法律规定依然粗糙,在认识和实务操作上对执行裁决的对象范围、权限和程序都不一致,这妨碍了执行裁决工作的进行.对比审判程序的设计和理念,对执行裁决之所以必要的原因、特定的对象范围、权限进行分析后,总结执行裁决程序的现状,梳理出为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目的所必备的执行裁决程序制度,并基于定分止争和执行裁决开放性的矛盾,定位了执行裁决程序的基本走向.

关键词:执行裁决;范围;权限;程序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3 — 0119 — 03

民事执行中,裁决是不可回避的活动.但和审判阶段的程序相比,在对象范围、权限和过程上都有很大不同.执行裁决的理解认识和实务操作也存在一定分歧.本文试图对此做简要分析,以取得对上述问题的一般性认识.

一、执行裁决的必要性

事实上,执行并非像“照方抓药”那样简单和容易.客观上会遇到大量不可回避的争议,若不解决,就回阻碍进一步执行,或者会使接下来的执行行为失去正当性导致诉讼目的落空甚至妨害司法公正.执行争议是一个客观存在,而且其解决活动具有司法属性,所以执行裁决实在必要.

执行争议是执行过程中,平等主体之间围绕裁判实现发生的、既判范围之外的争议.本文也将在此意义上讨论执行裁决问题.执行争议的发生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1)纠纷的特定解决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动.纠纷一经诉讼,便被束之卷宗,一般不再增减变化,法院也仅在此范围内做出裁判.但发生纠纷的社会关系环节却处在社会关系整体的不断流转变化之中,换句话说,发生阻滞的社会关系环节并不是固定在原地等待着裁判生效后再放回原处.因此,生效裁判执行中往往引发或触动新的和执行行为或执行的标的有关的争议.

(2)责任的补偿性和判项的变通实现.修复破损的法律关系以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发展,是诉讼的功能之一,并通过具有补偿性的实体责任来实现,民事责任的补偿原则体现了这一点.执行中这种补偿性体现的更为具体,除了裁判中指定交付的标的物外,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项具体用被执行人的哪一财产来实现或变现,裁判中多数情况下并没有确定,执行中要视情形而定.具体选定某一财产或权利往往引发物权关系争议,使纠纷所涉及主体在范围上发生扩展,裁决不可避免.

二、执行裁决的范围.

1.执行裁决的法律性质.执行争议是既判范围之外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这决定执行裁决具有以下明显的司法特征:

第一,涉及审判程序当事人外的民事主体或既判范围外新的法律关系;

第二,基于相关主体权利的救济行为产生;

第三,处理结果影响该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

在程序上,执行裁决表现为救济权利的行使,但在实体上,其处理已经超出执行所依据的既判法律关系,涉及到新的法律关系(争议),具有明显的司法性质.

2.执行裁决的范围.执行裁决不是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扩张,其最大的特质是涉及既判法律关系之外的其他主体或既判范围外新的法律关系,而且对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的裁决也不完全以执行依据的裁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非必要共同诉讼判决对未参加登记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的,如果发生在执行中,也应该裁定对其适用,虽然这看起来涉及生效裁判外的其他主体,也有裁决的外在形式,但该裁决完全是以生效裁判为依据,是对同种类法律关系的裁判在数量上的单纯增加,执行中这样裁决只是实现了该裁判中保留的可能性而已,避免了同种类法律关系在裁判认定上的重复,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执行裁决.

衡诸于以上标准和特征,下列行为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执行裁决:

(1)执行中拍卖、变卖等变通实现既判法律关系的裁定.只是改变既判法律关系的客体或对其进行财产形式转换,并不是对新出现的当事人或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做出判断;

(2)对执行实施行为异议的审查行为.虽有异议审查之名,实质是对执行行为的监督,审查中虽然需要对被审查行为是否合法做出认定,但审查的对象却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该种审查虽然在程序上产生了诉讼法律关系,但审查的对象并不涉及新的法律关系;

(3)指定执行以改变管辖的行为.纯粹是依职权采取的更具有行政性质的行为;

(4)对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因被处罚的复议行为.其实质是依行政权力对有关执行行为(措施)的监督;

(5)时过境迁产生的既判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或权利义务的让和、承受.实质上都是由于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既判法律关系主体发生变更,并没有产生新的需要重新判断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他不符合执行裁决特征的司法行为.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物异议、由案外人承担裁判义务的裁决是典型的执行裁决.

以执行裁决的特征为标准,区分是否为严格意義上的执行裁决,具有相当的实际意义:

(1)决定执行中不同事项的处理程序.不同类型的裁决,在程序上应该是不同的.比如前述五种情形中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指定管辖,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做生效的终局决定,而对处罚的复议,一裁终局.但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审查,却不是终局的,裁决仅仅具有初步认定的效力,赋予当事人另行起诉救济的程序权利;

(2)决定以何种形式作出决定.由于民诉法对不同形式的司法决定赋予不同的救济权利,所以采取何种形式作出司法决定具有重大意义.比如对执行中受到处罚的复议,实务中采用决定而不是裁定的形式,这样就没有申请再审要求审判监督的权利了.但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和追加被执行人则必须采用裁定的形式作出;

(3)指导具体制度的设计.这涉及到类型化方法对研究和其后制度设计的指导意义.实践中,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异议的处理,采取一裁终局,程序即转为审监或另诉救济,但对追加被执行人仍然缺乏具体的救济程序规定.二者属于同一类型,都为严格意义上的执行裁决.而且,事实上,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利和案外人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抗辩,二者实质是相同的.但对追加被执行人的处理却没有同样明确、具体的法律救济途径,在有关司法解释对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比二者在程序设计上的差异,就会发现制度设计的漏洞和轻重处理的失衡.

裁决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执行裁决范围和程序为适合不知如何写裁决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裁决 七十二编 小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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