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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虚假诉讼论文范文资料 与成因和应对民事虚假诉讼之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事虚假诉讼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13

《成因和应对民事虚假诉讼之》:本文关于民事虚假诉讼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虚假诉讼的频发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和权威.文章在对虚假诉讼进行界定的基础上,着重从体制、识别、成本、社会等维度对虚假诉讼的成因进行探讨,并提出遏制虚假诉讼的合理进路.其具体包括:在职能强化方面,对调解和自认进行适当的实质审查;在案件识别方面,构建多层次的发现审查机制;在惩戒规制方面,实行司法、侵权、刑事责任三位一体;在诚信建设方面,设立虚假诉讼失信黑名单制度.

[关键词]虚假诉讼;诉讼模式;诚信建设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6 — 0077 — 02

一、概念和界定:何为虚假诉讼

2015年10月,“全国虚假诉讼第一案”——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再审阶段的二审判决书由最高院发布.其昭示最高院惩戒虚假诉讼的决心,也在法院掀起了打击虚假诉讼的热潮.那么,何为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指形式上的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实际并不存在的民事纠纷,通过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方式,意图借助法院的审判权或执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诉讼.”〔1〕虚假诉讼本质特征包括以下三点:第一,诉讼本身的虚假性.第二,行为方式上,恶意串通、骗取法院裁判和执行.第三,主观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反思和探索:虚假诉讼为何频频发生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呈高发、蔓延之势,尤为猖獗.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体制原因:民事诉讼模式的局限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因而更强调诉讼当事人的自主权,法官往往处于消极和中立的地位.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事司法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弱化了法院的职权干预,逐步向当事人主义模式靠拢.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加强,有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障,但有时也会导致诉讼程序机制的异化,为不法分子所利用,虚假诉讼就是其典型.民事诉讼中,法官对当事人自由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应充分尊重,并依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事实来裁判.如此,为虚假诉讼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具体而言,民事诉讼中滋生虚假诉讼的制度原因体现在:第一,调解制度的异化.民事调解制度最能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也是滋生虚假诉讼的最佳“温床”.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调解,但这一“事清责明”的原则扼杀了调解应有的当事人自愿的属性,抑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因而在理论上遭到批判,在实践中也遭到否定.〔2〕调解过程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已成为司法界的共识.当事人在合意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即使未能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法院也会对之予以认可,这为虚假诉讼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第二,证据审查的形式化和自认规则的局限性.民事诉讼法只是对证据形式作了规定,而证据的实质审查则由法官来进行.虚假诉讼中的当事人,一般会在伪造证据上下足功夫,使其尽量满足证据的合法形式,从而躲过法官的证据审查,最终被用来认定案件事实.此外,当事人合谋虚构对某一事实或证据的自认,更是巧妙地避开了法官的实质审查而被直接采信.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自认效力进行了限定,要求对可能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无争议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有关证据.但因判断上较为困难,继续调查又和诉讼效率相冲突,实践中这一条款适用很少,无法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二)识别原因:虚假诉讼行为的高度隐蔽性

虚假诉讼者为了其非法目的,虚构民事纠纷并诉至法院,通过正常的诉讼流程,最终获得相应的裁判或执行.为骗过法官的“法眼”,获得形式上的正当性,其往往采取以下策略:第一,在诉前伪造相应的法律关系和民事冲突,并捏造形式合法的相应证据.第二,虚假诉讼者之间对抗性较弱,在表面上往往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般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避免露出破绽.第三,虚假诉讼者一般很少出庭,常常通过委托 人的方式,回避法官对其进行询问和调查.行为人即使出庭,也很少进行辩论或只在形式上简单地辩论一番,并不涉及案件的实质争议.可见,虚假诉讼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而法院的查处手段相对有限,单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简单地甄别,一般很难发现和识别.

(三)成本原因:制裁措施乏力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对行为的自觉选择主要是从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关系来考虑的,当违法行为成本低于违法活动为其带来的收益时,当事人便会在趋利避害原则的驱使下选择违法行为.〔3〕虚假诉讼泛滥的重要原因在于其行为人所获取的不法利益远大于相应的违法成本.其实,近年来因虚假诉讼猖獗,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已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应承担的司法责任作出了规定,《刑法修正案(九)》中也将虚假诉讼入罪.其制裁力度较之以前大大加强,但仍需完善,惩戒效果依旧未能显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虚假诉讼,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并将对个人的罚款金额调高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将对单位的罚款金额调至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但对于虚构金额特别巨大的当事人而言,设有上限的罚款并不能压制住其投机取巧的不法目的,再加上适用“虚假诉讼罪”的谨慎性和虚假诉讼难以被发现等原因,行为人在利益衡量之后依旧可能选择这一违法行为.此外,缺乏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侵权责任的追究也是其制裁体系的一大遗憾.

(四)社会原因:诚信道德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获得飞速发展,各种西方思潮冲击着传统的道德观念,旧的价值体系逐渐被打破,但新的精神文明体系却未建立,道德滑坡较严重.虽我国民事诉讼法、民法都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但诉讼过程中不诚信的现象还是层出不穷.在利己主义、拜金主义思想支配下,一部分人便选择通过虚假诉讼的手段来达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不法目的.

民事虚假诉讼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成因和应对民事虚假诉讼之为适合民事虚假诉讼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虚假诉讼在判决后报案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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