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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责任论文范文资料 与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事责任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15

《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民事责任》:这篇民事责任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现已广泛应用到各个行业.人工智能具有显著的拟人特征,这导致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等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认定及承担面临若干法律疑难,包括人工智能产品能否成为独立责任主体、过错责任原则难以适用、侵害事实与因果关系查明困难等,这些是我国传统民事责任制度没有预料与考虑的新问题.美国、德国及欧盟近年来已涉足人工智能民事责任相关探讨及立法尝试.参考这些国家的经验与不足,考虑到人工智能的技术属性,虽然人工智能产品不宜成为独立的责任主体,但仍需要建立专门的*准则、登记公示制度与召回处置机制,确立生产者、销售者与使用者之间差异化的归责原则,并侧重强调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以及在保护隐私权的前提下记录并保存侵害原由与过程的电子数据.

关键词:人工智能;拟人属性;侵权责任;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 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8)04-0103-10

现今,人工智能技术现已广泛应用到物流、交通、运输、医疗、制造、服务等各个行业,它在未来必然更加普及,也不可避免地对人类造成伤害.例如:日本早在20世纪80 年代就发生了工业机器人压死工人的事故;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则在2007年收到了200余次投诉,指控医疗外科手术机器人导致病人遭受烧伤、切割伤与感染,甚至造成89例死亡事故;①可预见到,自动驾驶汽车、物流或制造作业机器人也必然会发生交通肇事或者生产事故,损害人类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随着人工智能的迅速推广,此类侵害现象将持续增多,引起有关民事责任认定与承担的一系列问题.然而,人工智能系统是一种新兴的现象,它具备高度的行为自主性与独立性,能够完成自我学习与调整,甚至脱离了人类控制,这导致由它实施的侵害呈现显著的拟人性、复杂性、特异性,进而引起传统民事责任法律制度能否适用、如何适用的担忧和困惑.鉴于此,笔者尝试结合人工智能的技术特性,分析传统民事责任制度调整人工智能侵害现象的局限与困境,并探究国外做法的经验与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人工智能民事责任制度构建相关对策建议.

一、传统民事责任制度适用人工智能的困境

人工智能所涉及的民事责任通常表现为,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等人工智能产品侵害人身或财产而引起的侵权责任.对此,现行法律制度能否予以有效规制?进一步而言,这种侵害是否存在某些特殊的特征,不宜适用传统的民事责任制度?这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以往,人们一般将人工智能与人形机器人联系起来,初级阶段的人工智能研究也的确侧重于机器人对人脑的模拟效果等宏观问题,忽视了人工智能的实际应用.然而,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人工智能不再局限于创造一个拥有人脑效果的完美机器人,而是依托算法、数据处理技术,由机器人自主独立地搜集、分析、筛选与预测浩如烟海的数据,并通过互联网控制下的分布式传感设置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持续传输至“大脑”,按照算法做出进一步的优化选择、调整、决策或者指令,最终让机器人实施具体行动.胡凌:《人工智能的法律想象》,《文化纵横》2017年第2期.通过上述技术,人工智能得以实际应用于社会生产、经营及生活.例如,“物联网”是人工智能应用于物流供应链的生动体现,也是当代物流行业转型发展的共同目标.它使用智能机器人、无人车、无人船、无人仓与数据系统,能够自动完成运输、搬运、拣货、装卸、信息处理等一系列无人化作业,并且在集装箱、快件或包裹等货物包装上安置统一标准的电子标识,通过射频识别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传感工具直接扫描电子标签、采集货物信息并且上传互联网,由数据系统对货物信息完成集中、全程、实时、高效的采集、定位、跟踪与更新,黄玉兰:《物联网射频识别(RFID) 核心技术详解(第2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 年版,第3页.并根据这些信息做出进一步分析判断,发出指令以合理配置物流资源、优化物流过程,从而实现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基于上述分析,人工智能的特殊表征可总结为非常复杂的“擬人属性”,这种属性具体表现为几方面:其一,它拥有外在可见的物理形体,这是人工智能影响外界的直接载体.其二,它依托算法、代码及信息传感技术,拥有海量数据的采集、分析、交换、更新与处理能力,几乎不受任何的人类外部控制,表现出高度的自主性或独立性.其三,它以大数据、算法、机器学习、神经网络等技术为主导,可独立从外部世界发现并汲取新的知识,完成人工智能系统自身的持续学习、积累与提升,完成源源不断的“深度学习”过程,James Hendler,Alice M. Mulvehill, Social Machine:The Coming Collis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ocial Networking, and Humanity, APress,2016,p.101.并且实现自我调整以适应环境的变化.因此,人工智能可视为以算法为主导的硬件处理系统,它并非简单替代人力劳动,已不能等同于纯粹供人类操纵的工具.因此,对于人工智能侵害的民事责任,也不宜简单适用传统民事责任制度的处理原则,而应当结合人工智能的拟人属性,予以特殊的综合考量.

(一)责任主体构成的疑惑

究竟由谁承担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规则,人工智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按照《产品质量法》承担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使用者也可承担使用不当导致的侵权责任.然而,依托高科技的人工智能产品具备高度自主的分析处理能力,并且拥有人类无法企及的超强认知能力,即能够对自我技能、行为准则产生特定的认识与遵守,它们跟人类大脑的差距愈加缩短,甚至具备情感之外几乎全部的人脑功能,从这一角度考量,人工智能产品的行为似乎可理解为自身独立实施.由此引起的疑问是,可否将人工智能产品直接确定为侵权责任主体?这直接关乎赋予它们以独立法律人格有无必要、是否可行的问题.毋庸置疑,这对传统法学理念提出了重大挑战.

民事责任论文参考资料:

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结论: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为关于本文可作为民事责任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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