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缔约论文范文资料 与强制缔约和手机软件召车服务中挑客拒载行为民事责任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缔约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04

《强制缔约和手机软件召车服务中挑客拒载行为民事责任》:本论文可用于缔约论文范文参考下载,缔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目前,以滴滴、快的为代表的手机软件召车服务发展迅猛,但由于在立法上缺少相应的规制,该服务在现实应用中存在大量问题,其中,因“加价功能”而导致的出租车司机挑客拒载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强制缔约原则在手机软件召车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模式下的新适用,进而探讨挑客拒载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强制缔约;打车软件;拒载;互联网+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022-03

作者简介:刘文雯,女,汉族,四川德阳人,重庆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王泽,女,汉族,山东青岛人,重庆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一、强制缔约原则及其内容界定

意思自治作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是建立在交易主体髙度抽象化的基础上,主张民事主体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人①.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所享有的行为自由,被认为是民法的基本理念与价值.每个人都可自主地形成与他人的私法关系形成此类关系的手段首推合同.②在私法自治理论下,契约自由就意味着契约正义.但是,随着社会现实的发展,面对“具体化”的民事主体,传统契约理论的设想成为了“一项纯粹的理论设计,其理想与现实间出现了巨大的虚拟空间”③.绝对的契约自由在具体的社会现实中往往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使得契约正义滞留在形式层面,而契约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应当指向契约的实质正义.

因此,法律为避免严重的不公平后果或为满足社会要求可对私法自治予以限制④,在立法层面上限制契约的绝对自由,从而在强弱力量对比悬殊的民事主体之间取得平衡,实现契约的实质正义.基于此,强制缔约原则应运而生.其意为对相对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⑤.它打破了私法自治中的绝对自由,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受要约人施加了强制承诺义务.在强制缔约原则中,受要约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因此对于受要约一方而言,其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受到了限制,这不仅意味着丧失了是否缔约的自由,也失去了选择缔约对象的自由.⑥

然而,存在疑问的是,这是否意味着缔约内容的自由是否也一并丧失?目前学界对此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强制缔约原则在限制缔约自由和缔约对象之外,还应当包括对缔约内容的强制.倘若缔约义务人任意提出缔约条件致使相对人难以接受,那么强制缔约制度运行的结果可能违背设立的初衷.⑦否定说则认为,强制缔约仅仅是限制了当事人是否缔约和选择缔约人的自由,而在契约内容上仍应当遵从意思自治原则.

强制缔约本身已经构成对民事活动最基本的意思自治原则的突破,它诞生的出发点是为了限制私法自治中绝对自由,以规避其对契约的实质正义所造成的威胁.因此该原则的适用情形必须具有正当性基础,且这种正当性应当通过法律予以确立.如果仅仅将强制缔约原则所涵盖的内容局限于是否缔约与缔约对象选择的自由,而对于缔约内容不加以强制,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受要约方任意提高缔约条件,缔约内容难以接受,一旦接受要约人将处于被动地位,从而使得受要约方变相逃避强制缔约义务的情形出现.这也就强制缔约原则适用的正当性基础丧失,因此强制缔约原则也应当适用于缔约内容.受到强制缔约原则限制的合同在法律上可视为格式条款,从而保护强制缔约义务方的权利.

二、手机软件召车服务中挑客拒载行为的性质界定

手机软件召车服务是“互联网+”时*展的产物,它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们面临的打车难的问题,其所提供的打车加价服务也为司机们创造了更多的盈利空间.但是,在这种互联网模式下的新型服务也带来了一些亟待法律解决的问题,挑客拒载行为就是其中之一.

在传统出租车行业中,拒载行为有明确的表现形式,即:当出租车司机看见乘客在路边扬招,主动停下,向乘客询问目的地后拒绝载客.

而在以滴滴、快的等为代表的手机软件所提供的召车服务的模式下,究竟何种行为构成了对乘客的拒载,目前在学界尚无定论,但可根据传统出租车行业中拒载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推论:当提供召车服务的出租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目的地后拒绝接单的行为,将其视为一种隐性的拒载行为也未尝不可.在使用手机软件召车的服务模式下,乘客在召车时可以选择5到15元不等的加价以便能够更快捷地用车,“加价”这一功能在用车高峰时段作用尤为突出.与此同时,“加价”功能也给了出租车司机选择订单的空间与自由,从人逐利的本性而言,他们更倾向于选择接受那些选择了加价的订单,拒绝没有加价或加价过低的订单.而正是这种“因价选客”的行为,造成手机软件召车服务中存在大量挑客拒载的现象.

问题在于:由于这种“加价功能”所造成的出租车司机挑客拒载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因为手机软件所提供的“加价功能”是完全基于乘客自愿而非被迫,即使乘客不选择加价也完全可能召到出租车.由此看来,乘客出于自愿选择加价而出租车司机选择接单,其中不存在出租车司机向乘客讨价还价的问题,双方的这种民事行为完全遵从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9条的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出租车司机对乘客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这意味着,出租车司机在从事承运服务的过程中不具备任意挑选乘客的自由,与此同时,根据前述的探讨,出租车司机与乘客所缔结的契约之内容也具有强制性,因此,出租车承运服务的强制缔约还应当包括对缔约价格的强制.

将价格强制纳入强制缔约的范畴之正当性主要在于:

第一,尽管“加价功能”体现的是乘客和出租车司机自愿协商的结果,但是作为社会公用事业,出租车行业具有显著的公益性,主要体现在公众出行便利这一方面,因此出租车价格必须严格接受《价格法》的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出租车承运服务合同的价格条款进行强制,旨在真正发挥强制缔约原则的功能,实现契约的实质正义.

缔约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强制缔约和手机软件召车服务中挑客拒载行为民事责任为关于缔约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缔约过失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