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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论文范文资料 与缔约过失责任刍议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缔约过失责任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20

《缔约过失责任刍议》:本论文为您写缔约过失责任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为合同责任的重要内容.文章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内容及范围、缔约过失责任归责原则、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几种情况作了系统的阐述,并提出个人的一些观点,以求对缔约过失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合同;缔约;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和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是我国立法中首次专门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属合同前责任(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其内涵为可信赖利益损害的赔偿,而不是履行利益的赔偿.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和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此观点被很多国家立法采纳,并由此创设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为诚实信用原则,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而履行必要的义务,这些义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是一种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和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违反这种法定义务即构成缔约上过失,如造成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应赔偿相对人可信赖利益损害.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内容及范围

王利明先生在《违约责任论》中指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法》中明确加以规定的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1)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中;(2)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3)是造成他人信赖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4)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对于缔约中可信赖利益损失,可以概括为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因对相对人缔约行为的信赖而实际遭受的损失及未来可得到的善意期待利益的损失.据此,实际上可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内容及范围应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缔约人因信赖和相对人所订立合同有效和因信赖对方将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费用和代价.主要包括:订约费用;履约费用(包括准备履约而支付的费用和实际履约而支付的费用);缔约人因支付前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相对人在缔约中对缔约人利益的其他损害,如披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缔约中所获悉的缔约人的商业秘密而对缔约人造成的损害等.上述损失为缔约的直接损失.第二部分为缔约的间接损失,即因相对人的过错而使缔约人丧失了和第三人另行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关于可信赖利益和履约利益关系,即应否以履约利益来确定可信赖利益范围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履约利益应作为赔偿可信赖利益参考标准,该观点认为缔约人缔约的目的是在于获取最后的履约利益,这种履约利益实际上也是缔约人所要获取的最高利益.因此,缔约人的可信赖利益不能超过其所能预见的履约利益,否则违背经济学的“成本低于收益”原则.对此观点,笔者并不苟同.笔者认为赔偿的数额应根据受害方所受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多则多赔,少则少赔,并不应以履约利益为上限,以此才能保证缔约方所受损失能够获得充分赔偿.特别是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或侵犯缔约人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仅以履约利益确定可信赖利益赔偿标准是明显不合理的.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

按照《合同法》一般原理,《合同法》在合同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上是以严格责任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来加以规定的.而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合同前责任不同于合同责任,显然不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按照《合同法》立法本意,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过失”实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缔约过失责任突出强调的是缔约人和相对人在缔约上的过失,这种过失表现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尽应尽的义务.应尽的先合同义务主要包括:(一)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同应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得采用欺诈、胁迫手段促成合同订立,包括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即合同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当事人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这里的注意义务包括保护、保管、通知等义务.同时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过失必须符合下列两点:第一,必须是缔约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失,而这种过失还必须得借助相对方的信赖行为才能得以发生,且相对方这种信赖应是基于善意的,否则相对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缔约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所涉及的过错,实际是一种合同签订行为上的过错.履行了无效合同是一种履行过程.这种过错是缔约过错的延续和发展.在这个意义上,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履行过错是缔约过错的组成部分,因履行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产生的损失,是缔约过错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后果.对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应由缔约时的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而缔约时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其基于善意的履行行为并不构成缔约过错,因此也就不必为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承担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缔约过失责任虽然是指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但依《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应对其适用作扩大理解.笔者认为应指合同有效前的整个阶段,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未能协调一致前的要约承诺阶段,以及虽然意思一致但最终仍为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合同履行阶段.以下依据《合同法》第19条、39条、40条、42条、43条、52条、54条的相关规定,对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详述如下:

1.擅自撤销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要依法进行,不按法律规定擅自撤销要约,属于缔约上的过失.《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据此,我们可以看出,不按法律规定擅自撤销要约的要约人应赔偿对方因信赖要约有效及合同有效成立所受到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论文参考资料:

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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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缔约过失责任刍议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缔约过失责任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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