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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占有规则立法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法典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02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占有规则立法》:这篇民法典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占有系民法(典)物权编(法)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于整个物权法、民法乃至全体私法上占据关键地位.我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应于现行物权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作较大的建构、厘定、补充及完善,由此以形成我国占有法的规则系统,彰显其系统效应.占有的体例安排应置于物权编之末而予规定.占有规则的设计宜借境域外多数立法成例而作出.占有与占有人的涵义、占有权利与样态的推定、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的涵义及其判定、占有的变更、移转、合并与分离、善意、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及其与所有人等之间的回复关系、占有人(含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权与物上请求权、共同占有及其权利行使、占有的消灭及准占有等,皆应一一加以确立、建构或完善.透过这样的工作和努力,我国的占有法规则系统势可彰显其维系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秩序的功用与价值.

关键词:占有规则系统;善意、恶意占有人;占有的保护;准占有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8.01.03

一、引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5编第19章“占有”的规定,占有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也就是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并不是一种权利,而系一种事实状态(管领力,tatschlicheGewaltüber die Sache).此种民事主体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其与单纯的事实——譬如日出、日落、黄昏时的散步及秋天树叶的掉落等并无任何的法律意义——系显不相同.易言之,作为一种事实而非权利的人对物的占有,于法律上系具有一定的效力,由此,法律对某项占有通常赋予利益或不利益的效果.另外,占有既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也系不当得利所应返还的利益,其与本权结合后,还具有权利的性质.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台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4:446.也就是说,于有物权、人格权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占有被侵害时,应认为系该本权(物权、人格权或知识产权)受侵害;于有债权基础的占有被侵害时,债权若系物权化(譬如租赁权)的,可解为债权受侵害,若系一般债权的,则可解为占有受侵害.(参见:苏永钦.侵害占有的侵权责任[G]∥苏永钦.民法经济法论文集(一),台北:三民书局,1988:143.)进而言之,占有尽管并不是法律关系,而系事实关系,但因法律对其赋予法律上的地位,故而也具有“权利意义”(Bedeutung des Rechts)[1].至于赋予占有以法律上地位的规定,自现今域外法的视角看,其主要涵括:“占有地位的保护”(Schutz des Besitzstandes)、“前占有人对现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物的占有人对物的所有人的拒绝返还权”、“占有的可移转性”及“占有得为赠与的标的”关于对此的规定,德国将之规定于其民法典的“继承编”第2169条的第1项至第4项..此外,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物的保管”(Gewahrsam)的规定,系属于民法外对于占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1]835 对此,请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08条第2项、第809条及第886条..

如前述,我国《物权法》将占有确定为一种事实状态,其意在彰示法律对占有这种地位——也即对物的事实支配状态——予以保护.此种赋予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事实上对物的控制、支配状态的占有以法律上的地位,进而对之予以保护的做法,系并不考量其背后是否有法律上的正当权源(正当权利) 依当代占有法理与通说,判定某人是否对物存在占有,进而对之加以保护,通常系自人对物的管领、控制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法律关系及社会关系的事实等方面予以认定.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占有因系法律对社会现实状态的规定,故以符合社会的观念为必要.由此,对占有物的支配并不以物理上接触为必要,于他人手中或衣裤口袋中的物,自应在其支配管领的占有中.对于停放于路旁的汽车或外出的人对其家中的物,其管领支配之人尽管一时丧失对此等物的接触,但依一般社会观念,此等物仍在其掌控之中,而并未脱离其得管领支配的范围,故而此等人仍为占有人,其与此等物之间存在占有关系,进而应受占有规则的保护.(参见:郑冠宇.民法物权[M].台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699;陈华彬.民法物权[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472.).故而,其与所有权人或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等对于物(动产或不动产)的支配(管领、控制)须以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权源(正当权利)为前提,迥乎不同[2].

我国现阶段正在推进中的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系一项重大而宏伟的工程.这其中,对现行《物权法》第5编“占有”的既有简陋规定如何予以增定、补益、扩展及完善,系此次立法的重点和关键工作之一.尤其是有鉴于对占有规则及其法理的论述、研究于我国历来较为薄弱,由此使我国民法学理对现今民法典物权编占有规则的立法的支援较为滞后或不足.故此,本文不揣浅陋,拟对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占有规则的立法——即对现行《物权法》有关占有的规定如何予以增补、扩展、丰富及完善等一一提出建言,提供助力,由此期冀对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占有規则的科学、自洽及体系和谐的高质量的出台有所裨益.而于此之前,笔者拟对占有规则于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地位及其于整个民法典中的立法体例安排作一论述和探析.

二、占有规则于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地位、功用及其立法体例

(一)占有规则于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地位与占有的功用

占有作为民法上的一项基础规则与制度,实具有积极的价值与功用,并由此于民法典物权编(法)上具有关键地位.占有系一种“类(似)物权”,为与本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债权)相对应的制度,是这些权利的“外衣”,并且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和方法.具体而言,占有具有如下的功用[2]449-450[3][4]:(1)维持社会的和平与秩序.对物的事实支配状态的占有一旦确定存在,则自(必)然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而对此种业已形成的秩序(占有状态)加以保护、维持其安定,即系维持社会的和平与秩序.(2)表彰或彰示本权.如前述,相对于占有而言,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债权等,皆为本权.此等本权通常系透过占有而予实现.占有某物的人大抵即系具有本权的人.盖外观的状态与实际的情形通常*不离十,基于此种盖然性,占有既然具事实上支配标的物的外观,则自应具有本权.依据此点,占有具有权利推定效力,本权的保护由此趋于便捷.(3)取得本权的功用.即于一定的条件下,某人对物的事实支配状态的占有可以升格为本权.之所以如此,盖因占有既然有表彰(彰示)本权的功能而常与本权相结合,则对物的事实的支配自然应当认为系实现本权内容的一种样态,由此而应赋予一定的效力.于域外比较物权法的视域内,埋藏物及漂流物的发现、无主物的先占、取得时效及遗失物的拾得,系属于将占有全面提升为本权;而善意占有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孳息收取权及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等,则属于使占有于一定范围内作与本权相同的处理或对待.也就是说,系将占有提升取得部分本权.(4)义务负担的功用.即占有某物就意味着占有人伴有管理占有物的社会责任.于域外比较法的视域内,不当得利的占有返还责任、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无权占有人的标的物返还义务及恶意占有人的孳息返还义务等,皆系以占有为基础而负一定义务的规定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 861条以下;《瑞士民法典》第936条以下;《日本民法》第 189条以下;《韩国民法典》第202条以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53条以下..

民法典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占有规则立法为适合不知如何写民法典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中国民法典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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