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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论文范文资料 与强化对派出所侦查活动检察监督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检察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03

《强化对派出所侦查活动检察监督》:这篇检察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随着 机关刑事侦查体制改革,侦查工作重心进一步下移,基层派出所承担了大量刑事办案任务,在刑事侦查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但其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存在的不少问题又实际影响着职能发挥.面对这一现状,检察机关必须及时跟进,加强对 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 中已明确提出“建立对 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最高检检察长 在2017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加强对 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坚决核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强化冤错案件源头预防.这项工作是完善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环节,也是薄弱环节,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其列为重点任务反复提及.

一、对 派出所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1.制约侦查权的需要

“侦查活动往往伴随着强制力的行使,和人权保障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换而言之,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种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阶段” .侦查权作为重要的国家公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要远大于检察权和审判权.因此,侦查权的行使只有在接受充分的监督和制约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侦查活动是侦查权的有效行使手段之一,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权,就是为了保证公正司法,防止侦查权被滥用.

2.提高 派出所执法水平的需要

随着 机关刑侦体制改革,基层派出所成为主要刑事执法主体,刑事侦查职能不断扩大,*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且没有分流机制,无论大案小案都要*.但是在实践中,派出所办案民警的执法水平和工作要求还有差距,仍存在证据意识薄弱、取证能力不足、办案水平不高、侦查手段单一、办案不够规范的情况,甚至有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证据、不当使用强制措施、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等严重问题.因此,现实情况迫切需要强化检察机关对 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以促进派出所提高执法水平.

3.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需要

派出所作为 机关的派出机构,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开展执法、服务工作,其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安危,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当前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对司法的公开和公正、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都极为关注.加强侦查活动监督,保证侦查活动合法进行,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顺利完成,是增强司法公信力,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重要抓手.

二、对 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督理念欠缺

在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和 机关同处于控诉的地位,“重配合、轻监督”的观念长期占主流位置,配合有余监督不足,对监督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把监督放在了一个次要的位置.而且,因为检警双方在工作中建立了一定的联系,导致检察干警在行使监督职能时碍于情面,有所顾虑.作为被监督方的 派出所也因存有抵触情绪,而制约了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2.监督渠道不畅

由于没有建立立案信息通报制度,检察机关没有有效途径及时了解 派出所初查及立案的情况,除对个别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外,大多是等到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才能看到案卷材料.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发案、立案、破案、随意撤案或是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情况以及为追求破案率而出现的“先破后立” 、“不破不立”的情况,更无法发现侦查人员引供诱供、刑讯逼供、违法侦查、徇私舞弊的情况.

3.监督范围狭窄

刑事诉讼法系统地为行使侦查权的机关配置了三类侦查权:专门调查权、刑事强制措施权和程序启转权,内容涉及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立案、侦查终结等 .虽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一切侦查活动都有监督权,但在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下,除了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检察机关批准外,侦查活动中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处分,都可以由 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即使是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机关也可自行变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4条:“ 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可见, 机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只需“通知”检察机关,无需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更无需经检察机关批准.笔者曾*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第六天即以社会危险性较小为由将其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对此并无有效的监督措施.

4.监督方法单一滞后

目前,检察机关对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审查,发现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监督纠正.诉讼运作模式中,监督途径的书面审查具有先天性缺陷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一般不会直接反映在案卷上,除非确有重大而又明显的错误或矛盾之处,否则,很难判定是否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形.比如在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常见的犯罪嫌疑人“在逃”和“另案处理”的情形,而这个“在逃”是否属实,“另案处理”是否适当,检察机关都缺乏有效的监督,给派出所徇私枉法等“暗箱操作”提供了空间.而且因监督方法的滞后性,有时即使检察机关发现了问题也难以弥补前期侦查工作的疏漏.如 派出所因办案水平的原因,对某些证据未能及时提取,待检察机关发现并要求补充时,这些证据可能已经灭失,因而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5.监督手段乏力

检察机关通常以制发情况通报、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对 派出所的违法活动进行监督,但并没有规定 机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的监督实际只是一种建议或通知型的 .检察机关提出纠正违法建议后,一旦 机关不认同,可以不予理睬,或者只是以“将在今后的办案中予以改进”的措辞进行礼节性的回复,而檢察机关没有相应的措施来督促 机关执行其所提出的意见,或对不予理睬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戒.这就陷入了“再违再纠,再纠再违,屡违屡纠,屡纠屡违”的恶性循环 .

检察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强化对派出所侦查活动检察监督为大学硕士与本科检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关于检察院的调查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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