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资料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行政法保护机制探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03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行政法保护机制探究》:本论文为您写非物质文化遗产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 目前我国行政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方式有很多,但是问题又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保护理念的落后,行政确认制度、行政奖励与行政帮助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救济制度不够健全.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要确立权利归属理念与生态整体论理念,完善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与行政帮助制度,完善行政救济制度.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 行政法 保护机制

基金项目: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研究”,项目编号(YG2015066),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徐瑾,江西农业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法学;赖运生,江西农业大学科技处,讲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法、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20

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的法律条文有很多,特别是行政法保护方面的法律条款.但是行政法保护的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很大的鸿沟,行政法的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没有达到逾期的结果.主要体现在保护理念的落后,具体行政法律制度现实可操作性不强等.

一、樹立正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行政法保护理念

(一)确立权利归属理念

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早期,提出的主流价值观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这种保护理念表面上看似乎是提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但是现实是这种理念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全民公有状态,所有人都可以无偿使用.这种理念的结果必然导致非遗的传承人与商业开发企业的知识产权处于无法律保护状态,这对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极其不利.当代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彻底改变“公共财产”的吃大锅饭式的保护理念,明确与弘扬权利归属理念,即明确国家层面的非遗绝对主权原则,同时在商业幵发与民间文化传承中应当明确确定产权归属,构建非遗的产权保护法律机制,将非遗的产权清晰而明确的赋予非遗的传承人、商业开发企业、民族、村落、社区等相关权利人.

(二)确立生态整体论理念

生态整体论理念要求对非遗的保护做到人类与自然的协调统一,非遗的保护要从生态的整体性与全面性去考量.非遗的行政法保护应当关注非遗发展的人文环境与自然生态环境的统一,促进非遗同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协同共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该条明确指出我国非遗的立法目的,这一立法目的明显带有绝对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倾向,背离了生态整体论的价值理念.要想对非遗进行持续而有效的保护,必须抛弃那些只注重对非遗本身进行保护,而忽略对非遗生存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绝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保护理念,同时提倡人类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生态整体论的价值理念,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长期传承并发展下去.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行政法保护的问题

(一)行政确认制度不够具体明确

我国非遗传承人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不同层次的代表性创承人,对不同层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我国非遗法都规定的比较抽象.比如我国非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本条中对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数量不明确、认定条件太过抽象.还有我国非遗法中对认定程序规定也不太合理.我国目前对非遗传承人的认定主要是先有非遗传承人向非遗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申报,之后再由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最后通过者才能获得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对此做法,有不少学者认为存在不少弊端:在申报制度下,由于受名额的限制,最终通过审批的数量往往要比申报的数量少得多.如2007年国家级传承人认定过程中,各地申报了1138名传承人,最后文化部只认定了226名.” 我国非遗大量散落在民间,大量传承人根本不了解我国对非遗传承人的申报行政确认制度,而且许多非遗传承人自尊心很强,他们觉得自己去申报是对他们不够尊重.所以自愿申报制度使得大量非遗传承人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我国民间非遗保护意识还不强,愿意充当非遗传承人认定推荐人的也非常有限.

(二)行政奖励与行政帮助机制不完善

任何文化的传承发展都离不开经济的后盾,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积极主动的去传递文化需要给予他们一定的行政奖励与帮助.现实状况是,我国由大量的非遗传承人生活非常清苦,老龄化非常严重,很多非遗呈现出后继无人的现象.尽管我国政府对不同级别的非遗传承人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但是补贴金额有限,同时认定的传承人数量有限,对于年轻人没有足够的吸引力,所以目前行政帮助效果不佳.要想更好的激发民间非遗的传承热情,奖励是一方面,更重要的在于行政帮助,“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政府应当帮助非遗传承人进行有限的商业开发,并进行行政保护,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中有很多条款体现了行政帮助与行政指导,比如非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但是,我国现行的行政奖励与行政指导制度缺乏明确的客观标准,操作程序也不清晰,无法形成长效机制.我国政府目前对非遗行政奖励的投入非常有限,行政指导大多也是流于形式,长此以往,我国非遗的传承人的积极性将会被消磨殆尽.

(三)对传承人的侵权缺乏有效的救济制度

我国《非物质遗产法》中对非遗传承人的实体权益规定非常少而且不够具体,当非遗传承人的权利被侵犯的时候很难找到法律的依据进行维权,同时我国法律对非遗传承人民事救济主体的规定也不够明确,这使得非遗传承人在权利救济过程中困难重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很多时候是一个民族、一个社区,具体权利主体很难确定,当非遗被侵犯的时候集体诉讼很难启动.在非遗传承人行政法保护体系下必须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为非遗传承人权益的保护保驾护航.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参考资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班组文化建设论文

企业文化杂志社

现代企业文化期刊

企业文化的论文

企业文化期刊

结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行政法保护机制探究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