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刑事证据论文范文资料 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事证据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17

《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刑事证据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证据开示制度是一个舶来品,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均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刑事诉讼开示制度,以意大利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引进了“对抗式”的审判方式,纷纷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纵观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自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通过之后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以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整个诉讼活动主要由国家机关依职权推进,控辩双方在法律地位以及诉讼权利上存在明显的差别.所以,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尚无生存之空间.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对审判程序也作出了较大的变动,我国的审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特点.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在沿用对抗式诉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刑事审判的对抗性.但是,在引入新的审判方式的同时没有规定相对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控辩双方仍然难以做到“势均力敌”.为此,我国理论界有必要对于证据开示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指导司法实践中早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对抗式;阅卷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185-02

作者简介:杨蕾(1981-),女,汉族,法学硕士,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商贸学院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一、证据开示制度内涵综述

(一)证据开示的含义

证据开示(discovery)又称证据展示、证据公开,是一个外来语.《布莱克法律辞典》(第七版)把discovery解释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强制披露和争议事项有关的信息”,并称“它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和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

对于证据开示的含义,我国理论界不同学者间则有着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证据开示是指在庭审调查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还有人认为,证据开示是指控辩双方在开庭审判前或者审判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披露各自掌握的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活动.综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理论界虽然对证据开示的具体含义有着不同的表述,但对于此项制度的本质内涵却无实质上的区别,都认为证据开示制度是一种为了便于控辩双方实现信息交流和沟通的具体制度,其差别仅仅在于对于概念分析的详简程度不同.笔者认为,证据开示是指控辩双方主要在法庭审理之前按照一定的规则或程序,相互向对方公开自己一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实现控辩双方实质对抗、提高庭审效率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证据开示的理论分类

1单向证据开示和双向证据开示

依照有关主体负有证据开示是单方义务还是双方义务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开示划分为单向证据开示和双向证据开示两种.前者是指仅有一方主体负有开示己方所掌握证据的义务,而另一方主体并不承担向对方开示证据的义务.后者则是指控辩双方均需向对方开示己方所掌握的证据.纵观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历程可见证据开示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单向证据开示走向双向证据开示的漫长发展过程.

2审前证据开示和审判中的证据开示

依照证据开示发生的诉讼阶段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开示划分为审前的证据开示和审判中的证据开示.证据开示经常被界定为审前的一项证据制度,但基于诉讼证据发现的连续性,控方在审前开示完相关证据后还负有证据开示的持续义务,在审判程序进行过程中当控方发现新的证据信息之后,依然负有向辩方开示的义务.

(三)证据开示制度的诉讼价值

1实现司法公正

美国大法官Traynor曾说,“真实最可能发现在诉讼一方合理地了解另一方时,而不是在突袭中.”可见开示程序能够让诉讼双方主体在审判前对证据进行仔细的调查和认真的思考.这一方面可以使调查变得更为彻底和全面,另一方面也能使诉讼双方在审判前作最为充分的诉讼准备,从而在审判中针对那些貌似真实的情况进行十分必要的提问和检验,从而获得案件的真实,实现司法的公正.

2提高诉讼效率

集中和不间断的审理是言词审理的必然要求.如果缺乏庭前的证据开示,庭审时各方诉讼主体为了掌控各种突发情况往往会要求中断开庭以核实有关情况.这不仅会造成诉讼的拖延,而且会影响庭审的质量.

3保障人权

证据开示制度使辩护方有机会在法庭审理前对控方掌握的控诉证据有充分的了解,能够根据控方的证据作充分的辩护准备,实现了控辩平等,强化了辩护方的辩护力度,增强了律师的辩护作用,保障了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从而能够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保障人权的诉讼价值.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之难点辨析——和阅卷权的关系

在有关我国是否有必要建立如西方国家那样的证据开示制度这个问题上,我国学者一直以来屡有争议,其中反对者的主要观点是:律师阅卷权已经具有证据开示的功能,尤其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后,辩护律师阅卷的时间点大大提前,阅卷范围极大扩展,控辩双方的实体对抗性增强.因此有观点认为“证据开示制度已非现实的必要,如何保障阅卷制度的落实才是现阶段司法实践的更好选择.”所以,研究证据开示制度必须首先明确证据开示和阅卷权之间的关系.

不可否认,证据开示制度和阅卷权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如理念上两者都是在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证据开示制度可以使被追诉人了解控方的有关证据情况,从而对案件情况能够有所了解,而律师通过阅卷可以掌握案件情况,可以更好的完成辩护工作,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二者在功能上也有相似之处,都能使被追诉人在庭前了解到自己被指控的罪名及其证据信息,从而可以对是否认罪作出理性的判断,有利于其充分行使辩护权.

但我们也应清楚的看到,两者之间也有着许多不同之处.如二者制度定位不同,西方证据开示的诉讼制度基础是对抗式的诉讼模式.而我国的阅卷权制度主要着眼点在于律师权利的完善,并不着眼于整体的诉讼结构,在制度功能上难免具有片面性.此外,两者在信息交流的渠道上也有所不同.阅卷权着眼于辩护人权利的保障,在信息交流上是单向的,而证据开示具有明显的双向性,不仅控方有义务承担开示证据的义务,辩方同样承担该项义务.除此之外,二者在制度外延上、功能上也都有所不同.可见,阅卷制度虽然可以代替证据开示的一部分功能,但却无法达到更高的诉讼利益和价值.因而吸收国外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特点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刑事证据论文参考资料:

刑事技术杂志

结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为关于刑事证据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