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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文资料 与司法责任制的制度价值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司法责任制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05

《司法责任制的制度价值》:本文是一篇关于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2015年9月21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司法责任制被业界学者称为司法改革的“牛鼻子”,这是因为,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冤假错案的频繁出现,无疑不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据统计,2014年,各级人民法院以再审的方式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这是司法责任制的要求,这一制度的诞生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本文主要讨论了司法责任制的制度价值.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司法改革;公平正义

过去,法官和合议庭作出初步裁判意见后,需要向上逐级层层审批审核决定,这就造成了司法的行政化问题,审理者与决定者对案情的了解程度不同,决定者离事实、证据远,这就造成了裁判结果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裁判结果容易受到外部干扰,审理者不裁判,裁判者不审理的现象十分突出,出现冤假错案,只质疑主审法官是不公平的,《意见》要求,对于一般案件,法官或者合议庭审理完毕后,可以自行作出裁判,不需要庭长院长同意,即可签发裁判文书,因为中国法官尚未达到高度职业化,因此对于涉及件,重大疑难事件等院长庭长有审判监督权,但必须做到监督有序,监督有度,对于上述四种案件,院长庭长也无权直接改变主审法官意见,之前,院长庭长觉得自己认为的裁判比较合理,可以直接提出裁判意见,合议庭则接受该意见,按照改变后的裁判意见作出裁判,现在院长庭长不能够对自己没有亲自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只能通过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进行.

法律和人情存在矛盾,尤其院长庭长以监督的名义影响法官办案,《意见》要求“监督留痕”,任何对案件的监督行为都应该记载在法院的工作平台和案卷中,这制约了监督权,若日后出现问题,或者院长庭长受到外界因素影响而监督等情况出现时,是有记载的,可以追本溯源,另外规定,无记载的监督则无效,改变了过去院长通过电话指挥主审法官作出裁判的错误司法实践.承办法官执行记载,如果他不如实记载,则日后出了问题只能追究自己的责任,经过利益衡量,引导主审法官如实记载,且这时主审法官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这个案件没有合法性,因为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是建立在院长庭长要求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听取更多法官的意见的基础之上.

公众担心,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主审法官的福利待遇和升迁渠道仍由上级院长庭长决定,暗示就产生了影响,不留痕也可以影响裁判结果,这时,司法公开制度填补这一漏洞,它可以倒逼司法公正,要求每一个案件依法要求公开的都应当上网,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颠倒黑白的表述变得更加困难.在审判责任中,两种类型要追责,即故意违法和重大过失,法官在自己的裁量权限度内,要充分考虑院长庭长的监督制约是否已经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责任与压力并存,希望找到漏洞钻空子的余地被完善的制度设计所压缩了,目前,媒体已经开始对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精细化的研究,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所有的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的权利,这一系统的权利救济制度也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

如何让裁判者负责?这要做到让责任人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任何公权力,如果没有责任则可能导致任性,法官代表国家对一个案件的被告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作出国家判断,履职过程就应当承担责任,对于法官的故意违法行为,如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我国刑法分则已规定了相应的罪名,来进行刑罚处罚.除此之外,法官也应尽到一个普通人应当达到的注意义务,对重要证据做到不忽略.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若自己作出裁判的案件日后被发现是冤假错案,主审法官多以案件裁判由审判委员会作出、而非自己决定为由推卸责任.前文提到,要对一个案件作出判决,需要经过层层审批,其中经过了许多环节,那么司法人员谁应当担责、如何担责的界定问题就难以回答.因此,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它对法官处理的案件是否存在错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违背了法律精神和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一个法官的违法裁判行为到底有多严重,该制度可以提供具体考量,作为违法法官承担责任的依据.

最高法院对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是“一方面严,一方面要尊重司法规律”,即追责的同时也要让违法法官感受到对其处理公平正义,让其在司法责任制的基础上仍存有裁判空间,而不是仅仅独善其身,为了不承担责任而消极审判.众所周知,法官对已经发生的未知事实作出判断,这是法官行使判断权的表现,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证据来自于当事人,双方处于自身利益关系之考虑,对有助于发展案件真实的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予以隐藏,将虚假的、利于自己的证据提交给法庭,法官对此要进行一个去伪存真发现案件真实的过程,完全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十分困难,法官不可因证据的缺失而不作裁判,因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纠纷解决的过程,实际也是法制不断进步的过程.在这个漩涡中,法官应保持中立,不能简单的按照证据规则之规定,因受害人无法承担举证责任而駁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在证据的判断问题上,应采高度盖然性规则,对于一件事实,若法官认为其发生几率相当高时,即可依据该事实作出判决.一个刑事案件,往往经过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诸多环节,程序的复杂性虽然有利于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但也可能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而造成冤假错案,这时,只要法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时,认为存在争议,按照法律共同体职业认知可以讲得通,则该享有豁免权.法官面对一个复杂疑难、矛盾冲突激烈的案件,在严格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背景下,要消除法官的心理负担,让其作出公正裁判,最重要的是为法官提供优厚的职业保障,因为社会公众对于法官的高水平提出了高要求,只有福利待遇上去了,才能吸引更多的法律人投身于法官职业队伍当中,最高法实施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法官员额制就是一个很好的实践,这有助于形成法官高度职业化的良好机制,我国的司法改革已经有了很明确的目标方向,那就是让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但是配套措施还不是很到位,司法责任制的实施,势必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

参考文献:

[1]刘武俊.新一轮司法改革前瞻[J].检察风云.2014(15)

[2]许文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9

作者简介:

李启航(1992~),男,山东淄博人,法律硕士(法学).

司法责任制论文参考资料:

人民司法杂志

结论:司法责任制的制度价值为关于司法责任制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司法责任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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