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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格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人格权独立成编和民商合一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人格权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05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人格权独立成编和民商合一》:本文关于人格权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立法工作经历了重提民事立法、以民法通则为核心开展民事立法、内部确定恢复民法典起草、公开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这四个阶段,民事立法可谓任重而道远.中国民法典中应该让人格权独立成编.原因有两点:第一,随着现代民法不断发展,尤其是商法的发展,人格权可以评估、转让等.第二,原来的人格权已经不能单独放在总则,总则容纳不了人格权的内容.比如隐私权,如果浓缩在总则会出现内容庞大和体例不相称.总之,随着时*展,应该把新要素考虑进去,尤其应该注意到商法对民法的重要影响,突破现在的一些陈旧观念,所以,商法发展在民法典编撰中具有巨大作用.

新民法编撰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二是主体的问题.在民法典中体现商事基本原则有利于实现民商合一.具体包括:1.企业法定主义.企业法定主义是民事法律的一个重要准则.2.明确界定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3.商事行为的报酬请求权.这既是区别民事和商事的一个标准,也是区别民事和刑事的一个重要标准.4.商事登记的效力.国际上特别注意商事活动的安全和秩序.5.商事人格权.商事人格权最大的特点就是商号可以转让.6.营业转让.连同房屋的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甚至客户名单等一起转让.7.竞业禁止的规定.它是对商号整体转让人的竞业禁止规定.8.商业账户的法律规定.作为一个正式经营的企业法人存在,其商业账户可以作为合法纳税的依据.9.经理的权限.如果能把经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其地位确定很重要.10.*商.*商应该更加多样化.

我们应该吸取世界上先进国家和先进地区好的经验,来增强民法典编撰的科学性.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

反对中国民法典设立人格权编

法典编纂对于中国实行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具有决定性意义.提高人权保护的水准,要靠整个法治的进步,特别要靠限制和杜绝公权力的滥用.只依靠民法典单独设置人格权编,不可能将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民法典不应设立“人格权编”的理由如下:

1.基于人格权与人格的本质联系.作为人格权客体的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是人格的载体.因此,人格权与人格相终始,不可须臾分离,人格不消灭,人格权不消灭.这是将人格权规定在自然人一章的法理根据.

2.人格权是存在于主体自身的权利,属于主体自身的事项.民法无所谓“人格权”关系,只在人格权受侵害时才涉及与他人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属于侵权责任关系,为债权关系之一种.这是人格权不能作为民法典的分则、不能设置“人格权编”,而与物权编、债权编、亲属编、继承编并立的法理根据.

3.基于人格权不能依权利人的意思、行为而取得或处分,不适用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时效和期日期间的规定.如果让人格权单独设编,而与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编并列,不仅割裂了人格权与人格的本质联系,混淆了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而且破坏了民法典内部的逻辑关系.

4.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自然人)对自身享有的权利,权利客体不在主体身外,而在主体自身.其他民事权利都是民事主体对自己身外之物、身外之人享有的权利.所以,人格权是自然人对自身享有的权利.民法通则把人格权称为“人身权”,与作为民法调整对象之一的“人身关系”,应当严加区别.人格权是人对自身的权利,存在于作为主体的自然人自身,不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上的权利.

总之,人格权与生俱来,不能转让、不能处分;人格权不适用法律行为,不能因法律行为而取得,不能因法律行为而处分,不能因法律行为而消灭.因此,不适用民法总则上的法律行为制度、*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期日和期间制度.如果人格权单独设编,就违反了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逻辑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务副校长王利明

人格权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人格权独立成编和民商合一为关于人格权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人格权与人身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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