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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论文范文资料 与金融业代销服务增值税应如何处理(1)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增值税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05

《金融业代销服务增值税应如何处理(1)》:这是一篇与增值税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五)客戶接受分公司开票,但向总公司付款,能否抵扣进项税金?

解析:可以抵扣.

这涉及到三流合一的老问题.问题起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和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但如果正确理解这个文件,并不会对客户抵扣进项税金产生障碍.理由如下:

1.可以抵扣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这是进项税金抵扣的正面规定.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是不能抵扣的反面规定.该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金,比如规定要取得增值税专用 ,而纳税人却取得了普通 ,凭证取得错误,就不能抵扣.

这个文件说的是资金流的事情,和扣税凭证没有关系.客户即使向总公司支付款项,仍然没有违反该规定.正反两方面说,客户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2.可以抵扣符合社会经验的认知,客户即使向总公司付款,做到了民法效力上的“三流一致”.从民法的角度看,客户向分公司实际支付了货款.因为,总公司、分公司本来就是一个民事主体,至于总分公司不同的银行账户,事实上相当于同一个人的两个银行账户.客户向总公司付款,民法上的效力相当于向分公司支付,三流一致.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其含义和民商法和社会经验的认知应保持一致,不然,税法适用将寸步难行.

3.可以抵扣的结论符合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的含义是:税法的使命是规定什么要征税、什么不要征税,除了征税以外,尽量减少对市场活动的干扰、市场主体投资决定的干扰和税收以外的其他负担.

税法要评价的是真实的经济属性,资金流、货物流的形式并不能改变其真正的经济属性,资金的流转方式是银行转账、 抑或支票,货物的流转方式是陆运、空运抑或海运,服务是自己亲自提供的还是委托别人提供的,钱是自己给还是委托别人给,是给的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是给的公司具体的哪个*,货是自己运还是委托运输公司运,都属于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税法无权干涉.如果机械地理解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逼迫市场主体将一笔资金流动可以解决的事,变成了两笔,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运营成本,干扰了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违反了税收中性原则.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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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金融业代销服务增值税应如何处理(1)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增值税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增值税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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