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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剑波论文范文资料 与乌龙指事件后杨剑波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杨剑波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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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官司历经一审、二审、

再审申请被驳回,持续四年最终落槌

2017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裁定驳回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当事人之一杨剑波提起的再审申请,决定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罚没款共计约5.2亿元,对包括杨剑波在内的四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这一案件历时四年,最终落槌.如今,对于这一案件,杨剑波表示不方便再接受采访.不过,在案件审理期间,《南方人物周刊》曾在上海对他进行一次采访.

初夏的上海,潮湿多雨.2014年4月的一个周日,杨剑波站在讲台上,讲授商学院的《金融实务专题》课程.这是他教授的一门选修课.听课的学生挤满了教室,甚至有人慕名从外地赶来蹭课.

在“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之后几个月,他的身份变成了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金融学教授,也是金融实验室主任.“新鲜、愉悦,也未必辛苦.”杨剑波感觉“教书也蛮好”.而在此之前,他是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业绩在国内数一数二.

在案件尘埃落定之前,杨剑波并不忌讳讲述他一举成名的经历.2013年是他在光大证券工作的第十年.

8月16日这天,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如往常一样进行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由于系统缺陷,交易员错误下单买入234亿元,最终成交72.7亿元,致使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動,其中上证指数上涨近6%.为控制市场风险,光大证券之后通过借道ETF卖出股票并卖空股指期货.

外界称之为“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杨剑波当时正是策略投资部总经理,负责当天交易.

这一天,杨剑波的名字成了光大证券的一个符号,为公众所熟悉.四个月后,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终身禁入证券期货市场.惊愕之余,一直自觉背着沉重“黑锅”的杨剑波,决定起诉证监会.

2014年4月3日上午,北京石景山,杨剑波生平第一次走进法院.这一天,他的官司对手是证监会.官司吸引了大批媒体记者.

彼时,36岁的杨剑波身材修长,留着毛寸头,鼻梁上驾着一款无框眼镜,身穿灰色西装、灰色马甲,打着蓝白条纹领带,斯文得像个书生,但在法庭上,他一开腔,气势很盛.

调查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爆发后不久,证监会组织调查小组入驻位于上海静安区的光大证券办公楼,调查整个事件.

2013年8月18日,证监会对外通报,关于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尚未发现人为操作差错”,不过,光大证券自营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

杨剑波得知这一通报,觉得证监会很专业,也很客观,“指出了我们内控的问题.”他认为证监会的这一说法,表明事件和他没有太大关系,心情放松不少.“稍微的处罚之后,一切会恢复正常.”他事后向《南方人物周刊》回忆.

8月20日,光大证券领导把杨剑波叫去办公楼21层谈话.听了一番安慰话语之后,杨剑波被告知,管理层决定暂停他的职务.这样的结果,他接受.“暂停职务的意思是,早晚还会给你恢复.”杨剑波相信,一切已经过去,暂停职务是自己受到的最后的惩罚.在此期间,监管系统调查小组给他做了近十次笔录.

8月27日,杨剑波听说,“乌龙指事件”可能被定性为内幕信息交易.他不以为意,并不认为自己会受到其他处罚.8月30日,杨剑波和光大证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预处罚意见.证监会认为“光大乌龙指事件”已构成内幕信息交易,相关责任人将受处罚.杨剑波是受处罚者之一.2014年12月26日,北京,杨剑波(右)起诉证监会案一审被判败诉

半年之后,证监会在庭审中指出,在“8·16”事件中,“光大证券因为程序错误导致市场巨额成交,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些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开状态.所谓乌龙指仅仅是市场的诸多传闻之一,因此不能认为属于事实公开状态.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当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反手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开交易原则.”因此,证监会“根据案件事实和《证券法》的授权认定上述信息为内幕信息”.

杨剑波听到被处罚的消息,倍感错愕.他从未想到事情会如此严重,更没想到自己会受罚.他觉得很委屈.他称自己在“8·16”当天的对冲操作,是单纯的职务行为,作为业务部门负责人,他只是一个执行者,不应担责.

证监会的电话询问笔录显示,光大当天错单交易之后,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多方工作人员一直在和光大进行沟通,下午交易操作时,杨剑波也一直和监管机构保持*沟通.

“对冲怎么可能是内幕交易呢?”杨剑波难以置信.

“乌龙指事件”当天上午,光大证券自营部门的错单交易发生在A股的证券市场,下午的对冲交易则发生在股指期货市场.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利用上午发生的72亿错单买入,在证券市场做多,下午利用这一未公告信息,在股指期货市场做空获利,构成内幕信息交易.

杨剑波的 律师李江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访时则认为:光大在“乌龙指事件”中的交易操作,是市场行为,交易行为本身是公开的.他称,国内原有的证券制度,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这类跨市场的交易机会,为法律所允许.

李江还认为,杨剑波属是公司决策的执行者,只是部门经理,不应该承担公司高管决策带来的风险.不过,证监会在后来的一审中表示,杨剑波在事件发生后,和光大证券其他管理人员一起开会达成了意见,由杨剑波负责.杨是当天巨额交易的负责人,在这一案中起到了较大作用,应当认定为此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剑波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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