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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票据法中的权利外观理论探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票据法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18

《票据法中的权利外观理论探析》: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票据法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权利外观理论是在20世纪初的德国最先系统提出来的,现今在大陆法系范围内已发展成为一种强有力的票据理论.虽然其在适用要件、法律效果及适用领域等问题上仍然需要深入探讨,但该理论本身具有重要价值,是票据法中一项不可替代的理论.

关键词:权利外观理论;票据抗辩;票据理论;票据行为二阶段说

作者简介:郑 宇,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票据法中的权利外观理论,是指在交付契约或交付行为欠缺的情况下,引起外观的行为人对于信赖外观而取得票据的第三人应负外观所示的责任即票据责任.{1}现今权利外观理论是一种较为有力的票据理论,但学界对其仍存在较多批判,因此本文就权利外观理论的适用要件、法律效果及适用领域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权利外观理论进行评析以便更好地解明权利外观理论,进而对我国的票据抗辩制度进行检讨.

一、权利外观理论的缘起——以Jacobi的理论为核心

19世纪后半期,资本主义经济进入繁荣时期,在德国出现了为确保动的安全所展开的对外观信赖予以保护的法思想,特别是Gierke的权利表现形式理论、Heinrich的具有公信力的有价证券思想、Naendrup和Wellspacher创建的为一般私法上各种制度奠定基础的、遍及私法全范围的作为普遍理论的权利外观理论.票据法中的权利外观理论就是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20世纪初Jacobi最先系统展开票据法领域中的权利外观理论.Jacobi在有价证券法,特别是票据法领域适用权利外观理论,同时其也承认权利外观理论是能够贯穿私法全体的普遍理论.{2}

按照Jacobi的思想,权利外观理论是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方面是用权利外观思想说明票据法中保护善意人的各种制度;另一方面是用权利外观理论补充作为票据理论的契约说.Jacobi认为,票据法中的诸多制度都和权利外观理论存在着关联,例如,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外观是背书连续的形式上的资格,为了第三取得人的权利外观是善意取得和抗辩限制,为了债务人及付款人的权利外观理论是善意支付等等,此时的权利外观理论是与形式资格具有相同的意味.{3}可见,这是对于一般外观信赖保护的思想,与作为票据理论的权利外观理论未必有直接的关系.同时,Jacobi根据权利外观理论,推导出契约说一直面临的困难:交付契约欠缺的抗辩的排除,即物的抗辩的排除.不止于此,其还认为,在票据背书的情况下仍然适用指定债权让与时的抗辩继承原则,至于人的抗辩限制则根据权利外观理论说明.可见,Jacobi把票据理论最初的两个课题——物的抗辩限制和人的抗辩限制的基础,从契约说手中完全委托给权利外观理论.这样,Jacobi把票据理论的机能广泛地交给权利外观理论.因此,在票据行为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其根据是契约说,此时票据行为纯粹地维持民法意思表示理论或抗辩继承这一债权让与的一般原则.在基于票据法的理念,对票据行为进行特殊处理时,则是权利外观理论在发挥作用.{4}

作为票据理论的权利外观理论是Jacobi权利外观理论中的第二个方面,因此,笔者仅就这一侧面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权利外观理论并不是和契约说、发行说以及创造说并列的票据理论,其是从保护票据取得人的立场出发,补充契约说或发行说的不充分之处,附加在这些学说之上的理论.本来,票据在作成后交付前进入流通时,并没有发生票据债务人基于意思表示的责任.但是,根据权利外观理论,如果存在票据行为人负担票据债务的外观,并且其对这一外观的作出存在归责事由,那么其对善意第三人就应该负基于外观的责任.{5}可见,权利外观理论的适用要件为外观事实、归责事由和取得人的信赖三项要件,产生的效果是在票据行为人处票据债务成立,适用领域是因交付契约欠缺等导致票据债务不成立的情形.

二、权利外观理论的适用要件——主客观的双重统一

1. 客观要件

(1)外观事实

票据取得人根据权利外观理论受保护的前提就是,存在外观事实.外观事实,也称交易上权利或意思的虚像.“外观”与“虚像”都体现出与真实状况不一致.然而,这种外观或虚像却是一种事实.从语义上分析,事实不等于真实.真实的反面是虚假,它侧重表象与本质的关系,而事实则侧重认识主体与客体状态的关系.权利外观理论的外观不是真实但却是事实.外观事实即指外观的确实存在,它不依主体认识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说任意第三人的认识具有一致性.因为任意第三人的认识具有一致性,所以外观事实具有社会性.任意第三人认识的一致性,还说明这种状态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它并非瞬间即逝,短暂的状态是无法形成社会观念的.此外,外观事实还必须具备法律性,即它在法律上是有意义的.所谓具有法律意义,也就是说,它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得以产生法律效果的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对象.{6}

在大多数场合,票据根据交付契约正常流通.因此,出票人署名的票据在第三人手中时,就可以理解为出票人是基于有效的意思表示作成、交付票据,负担票据债务,这种盖然性即是外观事实的存在.{7}可见,署名人以外的第三人持有具备票据要件、背书连续的票据,其本身就构成了外观.{8}不过,在外观这一法律要件中,是否为真正的署名并不是问题.此时,不过是在署名名义人处欠缺归责要件时,会妨碍该种抗辩的限制.{9}

(2)归责事由

票据取得人根据权利外观理论受保护的另外一项条件是,因存在外观而受到不利益的人必须有责地引起外观.一般对于需要具备此项要件都没有疑义,不过对于何谓有责,却存在不同的见解.

一种观点认为,认识或应该认识票据并署名,即成立归责事由.其原因在于,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善意取得人对于信赖票据的有效存在并不具有可归责的事情,这样,署名人至少应该承担因证券作成而建立起他人信赖基础的责任.{10}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票据占有脱离的情况判断归责性的有无,即基于权利外观的责任是从行为人的全部行为中推导出来的.这样,可以防止非基于意思的证券流通,在署名人因过失使证券流通上寻求归责事由.{11}票据如果放在桌子上、抽屉中,或者被家人、职工等内部人员从保险柜中盗出,那么署名人就存在归责事由.票据如果在保险柜中被外部人员或强盗盗出,那么署名人对于票据流通就不存在归责事由,从而也无须承担票据责任.{12}可见,在这一见解中,除署名之外,票据的占有脱离也作为判断归责事由有无的因素.

票据法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票据法中的权利外观理论探析为适合票据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票据法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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