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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访论文范文资料 与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信访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31

《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本论文为您写信访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对于现阶段存在的社会尖锐问题或社会矛盾,中国采取了一种特殊、独有的处理方法——信访.这种处理方法事实上也是一项得到宪法承认的*权利.在信访中,涉诉信访又是一种可以化解各种各样纠纷的重要途径.事实上,涉诉信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纠纷、缓解了矛盾,但是涉诉信访也给司法机关的发展带来了明显的困扰,如涉诉信访目前在我国缺乏完善的终结处理机制.而缺少终结处理机制便会令信访重复、无限地出现,给司法资源带来严重的浪费.本文试对涉诉信访的终结机制进行如下研究.

关键词:涉诉信访;司法资源;司法机关;*权利;终结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29-02

作者简介:薛妮(1984-),女,汉族,陕西岐山人,法学硕士研究生,海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从事经济立法、经济法实务等法学问题研究;郝兆亮(1977-),男,汉族,山东枣庄人,法律硕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从事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商事以及民事申请再审研究.

在我国,解决纠纷的法律机制可谓是多种多样,其中广为人知的一种便是涉诉信访机制.目前,就信访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来看,各级人民法院在涉诉信访的接受量上有了整体下降趋势,但就局部地区而言也有明显的上升迹象.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在信访方面缺少完善的终结制度,虽然部分法律规定对其有所涉及,但其位阶却相对较低,这就使得涉诉信访的终结实践在我国各地区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信访权也因此而被滥用,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也因此受到了干扰,无法正常给予司法救济.对此,必须在新形势下构建涉诉信访的终结机制,以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行.

一、涉法涉诉信访

(一)概念

涉法涉诉信访最初诞生于2004年,是最高法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其定义为:与具体的案件有密切联系,针对法院作出的审判结果,请求司法程序给予执行或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民群众来访或来信.从其概念可知,涉法涉诉信访具有两大要素——“涉法涉诉”和“信访”,前者包括信访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审判、执行行为,后者则包括写信和亲自*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二)特点

1.问题特定化

就存在争议的问题而言,无论是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还是审判行为,都可以是信访的对象.虽然审判是司法机关的基本行为,但依然可能存在着“违法行为”,国家本应使用司法程序对审判结果的对错进行判断,但我国的特殊国情使得人们通过信访的方式来表达对“违法行为”的反对.当然,对于存在争议的行为,必须要特定化对待,否则法院所有行为都会被“信访”,司法机关将无法正常工作.

2.主体特定化

纠纷的解决在我国有非常典型的特色,即一旦走法院程序,就很难轻易结束.这是因为法院除了要进行审判,还要从司法行为之外的角度来化解同时来自于人民群众的信访,即使法院中的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其承担的多元化职能也会降低其信访终结效率.

3.争议法律化

对于信访人而言,争议的焦点多集中于法院作出的判决.信访人因对其存在争议而通过信访将原有的纠纷升级到法律评价的层面.因此,这类争议问题所具有的专业性使其自身无法通过非司法部门去解决,只能将高度法律化的问题交由更高的层级来解决.

4.表达传统化

涉法涉诉信访诞生于2004年,但是信访制度却在建国之初的1951年便被确立下来.这项制度的实施使得社会纠纷得以被解决,公民权利也受到良好的监督,公职人员因此而在司法方面做得更好.而涉法涉诉信访的出现,使得朴素的语言呐喊升级到法律语言层面,给人以一种传统的表达印象——有纠纷找法院.

二、建立健全终结制度的必要性

(一)法律效力低,终结制度缺乏足够的权威性

国务院于2005年出台了信访条例,并以其为中心制定了一些更加详细的规定.但是,无论是在信访条例中还是在相关规定中,都没有涉及到终结制度.随后的数年来,我国各地都在信访方面留下了大量的积案.虽然各地的地方部门为了缓解日益增加的信访压力而出来了许多终结方法,却因这些方法在法律文件上没有足够的位阶而无法彻底解决信访案件积压问题,许多信访文件依然处于久拖未决的状态.

(二)缺少终结机制的约束,信访权被滥用

许多信访人对信访存在着错误的认知,认为只要许多人一起*,带来的影响越大,领导便会给予相应的重视,问题将会得到迅速的解决.事实上,这种滥用信访权的行为只会给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带来干扰,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处理部门虽然在前期会迫于压力进行积极的应对,后期却会因此而消极对待.由于没有终结机制的约束,矛盾纠纷将难以被良好的解决,最终落入一个恶性循环之中.

(三)终结机制的欠缺使得三方主体压力失衡

*机关、地方机关以及信访人是信访机制的三大主体.当前,我国在这三方主体上存在着不平衡的压力表现.以信访人为例,在多次进行信访的过程中,信访人必须要承担着越加沉重的心理压力与经济压力;信访人在压力过大的情况下,可能采取闹访、缠访等行为,地方机关因此而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再加上上级机关对其给予的政绩考核,使得地方机关可能因此而采取极端的方法对信访人进行压制;至于*机关,其面对的信访事件是非常多的,不及时解决将会给社会大众以一种缺乏公权力、公正性的不良印象.

三、具体措施

(一)建立信访终结联动机制

无论是*信访机构还是地方信访机构都有各自的职责,彼此之间应加强沟通与配合,通过良好的协作来提高解决问题的整体力量.以信访的*终结程序为例,相关机关之间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复查机关和处理机关要对信访问题进行处理,对于复杂疑难问题要特别关注,向上级复核机关及时汇报,从上级机关处获得指示,并在其监督下利用合理、合法、规范的程序,运用恰当的法律政策为信访事件做好复查与复核的基本工作.在这一联动机制的运行下,复查机关、处理机关以及上级复核机关实现了群体协作.

信访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为关于本文可作为信访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信访局能解决问题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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