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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改革语境论文范文资料 与司法改革语境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一体化模式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司法改革语境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01

《司法改革语境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一体化模式》:该文是关于司法改革语境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一体化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亲权、恢复性司法等法治理念,经历了捕诉分立、捕诉合一、捕诉防一体化等阶段,其构建顺应了国际社会少年司法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司法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一体化存在工作模式尚不成熟,各地发展极不平衡等问题,在检察机关面临司法改革,检察资源面临重新配置的背景下,应从设立跨行政区域的少年检察院、建立以福利司法为导向的观护体系等方面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一体化模式进行多元化的探索.

关键词:司法改革;未成年人;捕诉一体;国家亲权;恢复性司法;社区矫正;观护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001-03

作者简介:徐悦(1985-),女,浙江平湖人,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学;向鸣霞(1987-),女,浙江平湖人,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问题缘起

自2013年4月浙江省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以来,目前全省共有42个独立未检机构,并逐步建立起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在未检司法实践中,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项原本应由不同部门承担的职能被合并到同一个部门,甚至可以由同一名检察官承办一个案件的批捕和起诉.实务界认为,捕诉合一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完善教育帮教;然而,这一制度设计在理论界却颇受诟病,理由在于:一是捕诉合一容易导致起诉标准代替批准逮捕标准,二是捕诉合一使权力运行缺乏监督和制约.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检察机关实行司法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随着改革的深入,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和人员都将面临重新布局和调整.未成年人检察资源在司法改革中应如何进行配置,未检捕诉合一的理论诟病能否在司法改革中得以解决,这是顶层设计者和未检人需要思考的问题.

二、理论阐释

(一)概念厘定

广义上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等特点,由检察官自受理案件起,全面承担、全程负责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参与综合治理预防犯罪和再犯罪等工作职责.

狭义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一体化,即捕诉合一,由检察机关内部同一职能部门依法承担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并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侧重点是捕诉一体,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批捕和起诉职能由专人承担.但是,这种形式上的调整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而言,并非是实质意义上的检察职能整合.

(二)法理基础

1.国家亲权

“国家亲权”思想起源于14世纪的英格兰,最初是指国王承担保护其臣民的监护义务.后在美国得到发展,扩张至未成年犯罪诉讼领域.其核心内容在于,国家不是惩罚未成年人的官吏,而是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基于实践需要,国家把监护权委托给未成年人的父母,当父母不能或不适当行使职责而导致其失教时,国家可以保护未成年人和社会利益的理由解除委托,而已亲权人的身份介入保护未成年人事宜.[1]

因此,当一名涉案未成年人进入司法程序后,司法机关应当以“国家亲权”思想为基本理念,除承担原有职能外,还应突出国家监护人的角色,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履行教育职责,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一体化正有利于检察机关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上.

2.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理念缘起新西兰和北美土著印第安人传统的、非正式的解决争端习惯,于20世纪末期开始适用于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其强调的是对破损的社会关系的修复、赔偿和预防,通过在违法者和被害者之间寻求宽容与和解来实现一种妥协的正义.[2]

根据“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时,对可捕可不捕的,应当不捕,对可诉可不诉的,应当不诉,抓住案件重点和难点,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一体化有利于使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进入公诉或审判程序,或得到宽缓处理,让越轨的未成年人更容易重新融入社会和弥补被害人损失.

(三)法律支撑

1.法律未明确规定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能应当分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要求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职能必须由两个不同部门来承担.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项检察职能如何设置是检察机关内部分工问题,对外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提起公诉,均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作出决定,而不是其中某个部门.

2.符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原则

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2.3条规定,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授权建立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同时,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规定,*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3]

由此可见,在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犯罪预防等职能于一体,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一体化,符合国际规约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原则相契合.

司法改革语境论文参考资料:

改革开放的参考文献

改革论文

政府会计改革论文

改革和开放杂志

教育改革论文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论文

结论:司法改革语境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一体化模式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司法改革语境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司法改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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