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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儒家思想论文范文资料 与检察文化儒家思想渊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儒家思想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16

《检察文化儒家思想渊源》: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儒家思想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作者简介]段晓彦,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①按照法律文化——检察文化这一分析进路,从广义上看,检察文化是指在一定国体和司法体制下,检察制度、检察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作为一种文化成果,它包括检察思想、检察规范、检察设施、检察技术等方面.简而言之,检察文化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该价值基础社会化的过程或方式.从狭义上看,检察文化单指精神文化,即支配检察官进行检察实践活动的意识、理念、方法等精神文化,是作为管理理论而言的检察文化.(参见徐苏林:《刍论当代中国检察文化之建构》,载《北京检察》2007年第3期,第4页.)笔者在本文所探讨的主要是狭义的检察文化,主要从检察官进行检察实践活动的意识、理念、方法方面探究检察实践活动的法律文化品格.

摘 要:“检察文化”是一个全新领域,中国古代并没有孕育出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先秦儒家也没有将“检察”二字书写在自己的旗帜上.但是,通过对先秦儒家典籍中“检察”之“察”字的考析发现,其并非仅是字面意义的简单呈现,其内在已经形成了一种体系化的理论轨迹.“察”不仅是一种认识活动或行为,更是一种文化.其所包含的原则、方法、精神等构成了现代检察文化建设的“资源生长点”.

关键词: 察检察文化儒家思想

中图分类号:DF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3-0146-08

检察文化,是指支配检察官进行检察实践活动的意识、理念、方法等精神文化.①在现代法治的语境下,我国检察实践要不断推向深入,不仅依赖执政者的治国理念,而且必须启动检察文化引擎,寻找最自然的、最根本的文化原动力.文化,必然是植根于民族之自我,且具有历史继承性的,因此,要探寻检察文化的遗传*,必须回归“轴心期”的文化宝库中.鉴于此,笔者以儒家典籍——“十三经”和《荀子》为文献来源,以“检察”之“察”为考析对象和切入点,通过考析“察”在儒家思想中的地位、原则、方法、精神等方面,勾勒出先秦儒家对“察”的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认识.

一、“察”之含义和地位

(一)“察”的含义

在儒家经典文献中,除《诗经》和《仪礼》外,“察” 这一词汇在儒家典籍中,共出现184次.“察”更多地作动词用,意为主体对客体的一种动作或行为活动.《说文解字》对“察”的解释是:“‘察,覆也.从宀、祭.’徐锴漀传:‘察,覆审也,从宀,祭声.’”段玉裁注:从宀者,取覆而审之,从祭为声,亦取祭必详察之意.按《尔雅•释诂》:“覆、察、副,审也.”可见,察,即审,审得清楚明白谓之察.《尔雅•释言》:“漠、察,清也.”《尔雅•释训》:“明明、斤斤,察也.”由此,“察”还有“清晰、明白、细致”之意.

在儒家经典语境中,无论是“察”作动词或是作形容词,其并非仅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认识活动或状态,这种活动或状态本身蕴含着相当高的规格和要求.作为一种活动,它严谨认真、明察秋毫,高度理性.作为一种结果或状态,光明正大、清楚明白、坦坦荡荡.值得注意的是,“察”并不仅仅指司法审断,包括审查、审定、审核、审视、审辨、审阅等,但审理、审判、 等司法活动肯定要做到“察”.

(二)地位——“以德配天”的重要方式

正是古人赋予“察”字这样一种意义,《尚书•吕刑》中说:“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狱,非尔惟作天牧?今尔何监?非时伯夷播刑之迪?其今尔何惩?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罔择吉人,观于五刑之中;惟时庶威夺货,断制五刑,以乱无辜,上帝不蠲,降咎于苗,苗民无辞于罚,乃绝厥世.’”这段论述从正反两面将“察”——详察狱事提到了很高的地位.从正面来讲,详察狱事是上天赋予四方司政的重要职责,也是圣贤伯夷的光荣传统.反面的教训就是苗民不详察狱事的施行,不选择善良的人,监察五刑的公正而任用虚张威势、掠夺财物的人,裁决五刑,乱罚无罪等从而遭到上天的惩罚.众所周知,在三代,人的地位虽然有所提高,但天是一个至上的神,而人要行“德”,以“德”配天.天所赋予的职责是神圣而又至关重要的,不容违反,否则就要遭“天罚”.《尚书》作为一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继往开来的著作,在“天”、“帝”、“德”被夏、商、周三代视为最高权威和价值标准的时代,把“察”作为培养德、体现德的重要方式,要求官吏在定罪量刑时,务必详审、细察罪人的言辞,以确定言辞证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同时也要严格依据法理进行断狱,即“惟察惟法”,才能够“以德配天”.由此可见,在儒家思想中,“察”是人行“德”的重要方式和活动.

②《论语•学而》.二、“察”之原则——“中和”之道

“察”作为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认识活动,其体察、判断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儒家的《中庸》一书正式提出了“中和”的概念,并将其上升到了宇宙本体的高度:“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因此,“中和”思想所表达的是一种和谐、适度的状态.荀子在《至仕》篇明确提出:“恭敬以先之,政之始也;然后中和察断以辅之,政之隆也等”这里的“中和”主要是中正公平之意.在儒家思想中,“察”之重要原则是“中和”之道.“中和”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理念之一.早在甲骨文中已有 “中”字,其意指立于正 的旗帜或徽帜,反映着古代氏族的居民武装多以旗帜为中心这样一个事实.《考工记•弓人》说:“斫挚必中.”意谓砍凿木器,斧头要下到正中.《尚书•大禹漠》有“惟精惟一,允执厥中”之说,这时的“中”具有办事要允执中道、切忌偏执之意.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说:“中,内也,从口、|,上下通也.”后来的《说文解字段注》又说:“然而中者,别于外之辞也,别于偏之辞也,亦合宜之辞也.”指“中”的基本意义是中正不偏,恰如其分,恰到好处,因而符合“中”这个界限和标准的事物或存在状态就是“合宜”的,所以也就是合理的.

“和”字在殷商甲骨文中也已出现,系一种古乐器的象形字.郭沫若先生认为,“和”的本义为乐器,引申为和声.“和”字在《说文解字》中有多意,如“和,调也;盉(和),调味也”.“‘和’又作‘咊’,从口而禾声,意相应也.”杨遇夫在其《论语注疏》中对《说文》的这些训释作诠释说:“乐调谓之和,味调谓之益,事调适者谓之和,其义一也.”据此,“和”的本意应是声音相和,亦可引申成五味调和、办事适合等意,其基本意义可释为和谐、适中等.由上述考析可知,中,是准确、确凿、确当、恰到好处、不偏不倚、无冤无滥、不枉不纵.和,是协调、稳妥.而“察”是从全部社会关系的权衡来求中,从全局来讲中.这样的中和才是适度、恰当、顺天应人的.察必得中,不中之察,害莫大焉.所以,察不是为察而察,必求中和之察.此外,中和之察,要知权,又不落入乡愿的无是非.

那么,在现实层面,“中和”之道如何贯彻呢,儒家认为,应该进一步贯彻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虽曰“和为贵”,但不能一味为“和”而“和”,“和”须以“礼”节之,即所谓“中和”并非随声附和、丧失原则的折中主义,而是有鲜明的原则性作保障.《礼记•仲尼燕居》记载孔子的话说:“礼乎礼!夫礼所以制中也.”有子也说:“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②即如果一味追求“和”,而不用“礼”加以节制,是不可行的.因此,作为一种和谐、适度状态的“中和”要有标准,这个标准就是“礼”.

二是“和”须以“礼”节之外,还必须以“权”进行限定,因为若以“礼”节过了度,就易导致另一个极端.因此,“中和”不仅要求有原则性,还要求有灵活性.这是在另一个端点上对“中和”思想的规限.孔子说:“可和共学,未可和适道;可和适道,未可和立;可和立,未可和权.”③何为“权”呢?朱熹解释道:“权,秤锤也,所以称物而知轻重者也.可和权,谓能权轻重,使合义也.”④依此,孔子的上述话可解释为:可和之一道学习之人,未必可同他一道取得成就;可和之一道取得成就之人,未必可和之一道依礼而行;可和之一道依礼而行之人,才必可和之一道通达权变.可见,孔子主张既要坚持“和而不流”的原则性,还要坚持“知权”的灵活性.对此,孟子作了进一步发挥.孟子曰:“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子莫执中,执中为近之,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⑤在孟子看来,杨朱之“为我”和墨子之“兼爱”都不合中道,都是不对的.子莫虽然“执中”看似合中道,但他不知道权变,这实际上仍是不合中道.杨朱、墨子和子莫三者都固执于一点而废弃其余,其主张都是不可取的.孟子的意思是,“中和”虽主张执其两端用其中于物,但要避免偏执、拘泥和僵化,要注意“礼”和“权”之辩证关系,做到“和而不流”原则下的适时权变.

儒家思想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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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检察文化儒家思想渊源为关于儒家思想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儒家经典名句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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