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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金结算论文范文资料 与资金结算中心模式下风险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资金结算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14

《资金结算中心模式下风险分析》:本论文主要论述了资金结算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资金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借鉴银行模式将成员单位的资金进行集中归集、集中管理、统一结算的资金管理模式.随着引入结算中心模式的企业集团不断增多,在充分发挥资金集中管理优势的前提下,如何加强资金结算中心的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结算中心模式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结算中心 风险分析 建议

一、资金结算中心简介

结算中心是设置在集团母公司内部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功能包括资金集中管理、统一结算、风险控制、运作和计划等.集中统一管理集团成员单位的资金,统一对外融资和纳税;集团成员单位有偿使用流动资金,通过结算中心*内部结算业务.

(一)设立结算中心,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目的

第一,提高集团公司资金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发挥集团规模优势,提高整体资信能力;

第三,盘活集团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第四,提高集团的核心竞争力,实现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第五,强化资金监管,提高信息反馈及时性.

二、资金结算中心模式下主要风险点分析

(一)税务风险

1.集团结算中心归集子公司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对集团结算中心向子公司支付的存款利息支出缴纳增值税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税务机关可能认为:集团母公司将子公司的资金统一归集到结算中心,已经构成法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构成资金借贷.如果税务机关认定此观点,那子公司收到的结算中心存款利息就需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此问题存有争议,处理结果往往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建议企业集团及时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避免发生企业缴纳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

2.集团结算中心拆借给子公司贷款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贷款是将资金贷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范围.根据此规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借贷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3.结算中心内部贷款的利息收入缴纳所得税问题.在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通常认为集团结算中心自己开具的单据不合规,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将付出较高的资金使用成本.如果集团公司去税务局代 ,取得合法票据,将会涉及到集团公司沒有金融经营资格,能否开具贷款类增值税 的问题;即使可以*,税务机关也会要求企业集团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二)税务风险解决建议

1.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将集团结算中心的资金经由商业银行机构代为发放给成员单位.委托银行根据集团母公司确定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贷款给子公司、并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通过委托贷款集团公司可以通过银行或自己贷款出税务局认可的票据在所得税税前抵扣,但和统借统还相比此方案的利息收入方需要支付给银行的一定的手续费,并需按金融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2.成立财务公司.第一,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子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第二,财务公司本身具有金融业务营业资格,其开具的单据税务局一般认为可在所得税税前抵扣.

总之,从规避金融和税收风险的角度看,成立财务公司还是合适的.但成立财务公司要比结算中心门槛高、程序复杂,对母公司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经营能力要求较高.因成立财务公司对母公司的要求较为严格,在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母公司可以考虑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并购一家财务公司.

3.统借统还.第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根据税务总局规定,集团母公司在严格按照统借统还进行资金借贷时,实质上只是对贷款进行过手和管理,在缴纳贷款利息和归还本金时,也是子公司先行将资金打入集团母公司,并且母公司也无实际参和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所以集团公司可以免征增值税,并且税务机关对于按照统借统还要求开具的票据通常认为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抵扣.

第二,“统借统还”的要求,a、资金来源必须是外部,且仅限于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两种筹资方式.b、资金使用方只能是企业集团的下属单位.c、分拨资金利率不得高于集团公司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d、资金本息必须由统借方统一收取并统一归还.

第三,“统借统还”过程中注意事项.a、企业集团应尽量和银行协商,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统借统还”;如果银行出于监管要求无法让步,则企业集团应提前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报备,避免后期税企争议.

b、统借方对于额外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附加费用的,属于利息的价外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被认定为赚取利差的贷款行为,从而应就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和各种价外收费全额征收增值税,而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c、企业集团在分拨资金时应注意,分拨期限应不长于统借期限.

d、对于统借统还业务,由于政策并未规定分拨资金的下属单位层级,在实际操作中,基层税务机关通常仅认可第一层为免税主体,即统借方只有一个,多层分拨不能享受免税.

e、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必须能准确对应,且分拨利率水平不高于统借利率水平,因此,统借和分拨可以“一对一”或者“一对多”,但不能“多对一”或者“多对多”.

第四,统借统还的缺点,根据统借统还的要求,子公司的资金需求只能从外部取得,不能使用结算中心的沉淀资金,所以统借统还不能发挥结算中心降低公司资金成本的功能.

资金结算论文参考资料:

国际结算论文

企业营运资金管理论文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论文

营运资金管理论文

结论:资金结算中心模式下风险分析为关于对写作资金结算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什么是商户资金结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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