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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义论文范文资料 与实质正义法律实现机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正义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04

《实质正义法律实现机制》:本论文主要论述了正义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实现实质正义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最典型的方式就是权利倾斜机制,比如以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为基本理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文就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着手,阐述了第55条惩罚性赔偿制度中体现出的实质正义价值.同时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对第55条的适用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实质正义;权利倾斜机制;惩罚性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7-124 -02

一、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正义是法律价值中的首要内容,世界著名的哲学家罗尔斯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一主张.对正义这一价值,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有不同的理解,比如说,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对立的,形式正义主张无差别的对待,即在不考虑每一社会主体在先天条件,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等因素,是抽象的平等.而实质正义正是顾及到社会主体间的先天条件、阶级地位、文化背景等因素造成的差距,对弱者倾斜保护,使弱者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而经济法追求的就是具体的平等,强调主体人格现实经济地位的差异,在坚持形式正义的基础上还注重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但是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往往在实践中难以同时实现,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价值典型体现,又是通过什么方式实现实质公平的呢?

二、实质正义的重要实现方式——权利倾斜机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权利倾斜机制的体现

1.价值层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制定的理论依据在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其目的在于实现实质正义,其措施在于通过立法倾斜保护.《消法》最初也是为了调整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交易过程中会发生的地位不平等而制定的.

2.制度层面

权利倾斜机制一般是通过规定主体间的相应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来实现的.从立法方面来说:《消法》针对消法者的弱势地位赋予其特殊的权利,对于经营者则更多的是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同时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我们所讨论的惩罚性制度等.其中2013年《消法》修改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新《消法》中的确立及强化更加体现了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实质正义的实现方式

1.双倍赔偿变三倍赔偿

新《消法》第55条第1款① 增加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赔偿力度.第55条规定,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赔偿标准由原来的双倍赔偿改为三倍赔偿,消费者可以要经营者赔偿其购买商品价格和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2.设置最低赔偿额

新《消法》也设置了最低赔偿额兜底,若消费者请求三倍赔偿之后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以五百元计算,这是避免现实生活中有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单价很低的情况,规定双倍赔偿或者三倍赔偿对其根本没有威慑力度,所以制定了五百元兜底赔偿的规定,所以,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之时,消费者首先请求三倍赔偿,如果请求三倍赔偿之后,若数额达不到五百,则仍以五百计算.

三、从实质正义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的适用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消费者

现行《消法》第2条② 虽然对消费者做了定义,但是对于“消费者”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国内外学者各持不同意见.一种最主要的意见是“客观说”,即购买商品或服务必须是用于生活消费,无论主观目的如何,只要购买者的购买结果是用于生活消费的才能算是消费者.另外还有种意见是“主观说”,以购买者的购买行为动机来界定是否为消费者,即购买者主观上必须是为了生活消费才能纳入消费者范畴.“主观说”试图通过购买者的动机或目的来判定其是否属于消费者,主观性较强,缺乏客观依据,司法实践中难掌握.所以,两种观点之下,笔者认同的是“客观说”的观点,并且,消费者和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购买者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经营者、制造者.消费者最重要一个特点就是购买者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是出于生活消费的目的,如个人消费或家庭消费,如果购买者购买商品用于经营或者售卖,就不是消费者.所以笔者认为无论购买者怀着怎样的购买动机或者目的,只要不是将其购买的商品用于再生产或者售卖,都应该纳入消费者范畴之内,即只要购买的是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可以不论其目的如何,都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随着现代人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人开始购买汽车或者商品房等大额商品,有的用来投资,有的是用于生活消费,由于这些商品的特殊性,涉及金额比较巨大,所以产生了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到底购买商品房和汽车是不是《消费者权益法》所保护的范围呢?其实如果依据“客观说”的观点其实很好判定,即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房或汽车,则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否则不成立.那些用于投资或者再生产的汽车商品房,自然也不属于《消法》的保护范畴.

2. 欺诈

对于《消法》55条的适用,争议比较大的除“消费者”这一概念外,还有条款中“欺诈行为”的界定.《消法》中只列举了一些欺诈行为,却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下简称《民通意见》)中则对“欺诈”这一概念作出明確定义①,那么《消法》中第55条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的“欺诈行为”,到底要不要依照《民通意见》中欺诈行为的概念来认定呢?对此,学术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看法.肯定说认为,消法上欺诈认定应该和《民通意见》保持一致,既然消法或者立法机关没有特别规定两者之间的区别,那么消法上的欺诈自然适用民法上一般欺诈的构成要件.否定说认为,《消法》是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畴,不能适用民法规则.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虽然《消法》属于公法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每一条条款都具有公法的性质.《消法》虽然不同于一般的私法,但其制定仍然是构建于私法的基础之上,以消法是特别法、消法是公法领域为理由,将消法上欺诈排斥在民法之外的观点是牵强的.所以笔者赞成“肯定说”,即《消法》第55条中的“欺诈行为”应该和民法规则保持一致.

正义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实质正义法律实现机制为关于正义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对正义的理解和看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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