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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监管论文范文资料 与新一轮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实践和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金融监管范文 科目:技师论文 2024-02-02

《新一轮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实践和》:此文是一篇金融监管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欧各国加强了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和防范,欧盟推动了新一轮的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旨在打破各成员国在金融监管领域相互割据的局面,实现欧盟层面上的统一监管.其核心内容是建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和欧洲金融监管者体系(ESFS),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加强监管.本文分析了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动因、演进过程和主要框架,并探讨了新欧盟金融监管体制的主要特点和对深化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实践和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9-0041-03

一、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动因和演进

2008年,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在这场危机中,欧盟的金融监管体系备受指责,尤其是冰岛银行破产事件反映出先前跨境监管和危机下的监管合作模式存在很大缺陷.危机前的欧洲金融监管体制无法预防、控制和化解金融危机,原先以国家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模式滞后于欧洲金融市场相互融合、密切关联的实际状况,其不仅在具体环节而且在和金融体系相互关系上均存在重大的漏洞,欧盟的各国监管者在合作、协调、一致性和信任方面更是存在着严重的不足.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了欧盟金融监管各国条块分割的弊端,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欧盟对于在欧洲金融市场上不断蔓延的风险缺乏全面认识,反应迟钝,等到危机爆发时,又各自为战,几乎没有统一应对的有效手段.因此,对欧盟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加强宏观审慎性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将危机遏制于萌芽阶段成为金融危机后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2009年5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金融监管》草案,该草案就建立新的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一个平衡、务实的设想.这一设想的核心是加强各国监管者的合作和协调,包括建立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并首次建立一个欧洲层面的机构负责监测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2009年9月22日,欧洲议会通过欧盟金融改革法案,决定建立一系列新的欧洲监管机构(ESAs)替换之前的各种委员会以监管各类金融机构,并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负责监控和预警欧洲经济中的各种风险.2011年,欧盟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欧洲银行业监管局、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和欧洲证券和市场监管局)正式开始运转,加上此前已成立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由金融危机催生的新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开始履行职责.该新体系旨在为欧洲金融业的有序复苏提供更优良的监管环境,并避免再次发生大规模的深度金融危机.

二、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框架

(一)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

长期以来,欧洲的宏观审慎分析是分离的,由不同国家、不同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这使欧洲金融市场积累了很多风险因素,包括系统性风险.为此,欧盟委员会决定建立一个单独机构,负责对整个欧盟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它能够识别金融稳定面临的潜在风险,提前发布风险预警,并提出风险处置方案.这个单独的机构就是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新设立的ESRC负责在欧洲层面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并维护金融稳定.其主要职责是在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背景下评估欧盟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如果可以预见显著的金融风险,ESRC会提供早期预警,必要时将建议采取怎样的补救措施.ESRC提出的预警和建议是普遍性的,也可能针对某个成员国,而且将为相关应对政策提出具体时间表.ESRC还会依据建议对象的报告,负责监督其建议的落实.ESRC的构成不仅包括欧央行(ECB)行长和27个成员国的央行行长,而且包括三个欧洲监管机构主席和各国监管机构的高级代表.此外,经济和金融委员会(EFC)主席代表财政部门,作为ESRC的观察员,使得ESRC和政治当局保持信息畅通.

(二)欧洲金融监管者体系(ESFS)

2009年,欧盟理事会通过关于建立欧洲金融监管者体系(简称ESFS)的决议.ESFS由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组成,和新的欧洲监管机构一起,确保单个金融机构层面的金融稳定,并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利益.新的欧洲监管体系一方面建立在平均分摊和相互强化的职责基础上,将各国监管和整个欧洲层面的集中监管结合起来,以促进规则统一以及监管实践和执法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则建立在伙伴关系基础上,灵活而有效,主要目的是增进各国监管者的相互信任,确保东道国监管者有合适的权力来制定有关金融稳定和消费者保护的政策,从而使跨境风险得到更有效的管理和防范.在欧盟层面上,欧洲金融监管者体系下设三个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即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欧洲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局(EIOPA)、欧洲证券业管理局(ESA)).其主要职能有:一是确保监管规则协调统一,包括制定在特定领域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标准;二是确保欧盟规则实施的一致性;三是逐步形成统一的监管文化和一致的监管行动;四是对部分特定实体的全面监督权;五是确保各成员国对危机反应的协调一致;六是收集微观审慎监管信息.

(三)宏观监管和微观监管的协调统一

欧洲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是要确保宏观审慎监管(ESRC的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ESFS的管理)的有效性及其良性互动.只有ESRC和ESFS充分合作、加强沟通、协调行动,在“微观”和“宏观”层面之间实行有约束性的合作和信息交流程序,欧洲金融监管的新框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为识别欧盟金融体系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并确定其严重程度等级,ESRC不仅可以从ESFS那里获取微观审慎监管有关数据——尤其是大型和复杂跨国集团的数据,而且有权就特定问题直接对各国监管机构和(或)市场经营者开展特别调查.根据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建立所适用的法规,各国监管机构需向欧洲监管机构提交必要信息.ESFE同时也需定期向ESRC提供关于所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尤其是大型和复杂跨国集团的汇总和匿名分类数据.在相互配合的层面上,欧盟将在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中成立指导委员会,建立和三个新的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机制.对于跨国金融机构,新设立的联合监管机制将成为监管体系的核心,并在确保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信息交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特点

(一)新体系的监管层次和监管对象更加全面

一方面,欧盟的监管权限得到扩大.除了专门设置履行宏观监管职能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外,更将欧盟层面的直接监管权限由原来仅限于证券市场,扩展至包括银行、保险、职业养老金在内的几乎整个金融服务领域.另一方面,全面加强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欧盟认为金融业应当遵循实体经济发展规律,而非脱离实际地自我膨胀.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欧盟开始致力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面的改革.其不仅强化了对银行的风险约束和关于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而且通过了关于加强信用评级公司权威性和监管的提案,以及为了增强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透明度的监管,欧盟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包括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在内的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欧盟监管框架指令的相关提案.

(二)欧洲 银行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能和地位明显加强

首先,从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的组织机构来看,欧洲 银行的地位举足轻重.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欧洲 银行行长担任ESRC的主席,ESRC的成员还包括欧盟各国 银行的行长、三个欧盟金融监管当局的主席和欧洲委员会的委员.其次,从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的运作来看,欧洲 银行将为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提供包括信息搜集分析和行政执行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以便对欧盟整个金融系统履行宏观审慎的金融监管.第三,欧洲 银行和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大大加强,因为ESRC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监测和评估需要将 银行的宏观经济信息和监管当局的微观监管信息有机结合.

金融监管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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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新一轮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实践和为关于金融监管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金融监管新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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