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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言词论文范文资料 与刑事案件言词证据有效性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言词范文 科目:论文范文 2024-02-23

《刑事案件言词证据有效性分析》:这篇言词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文章认为,刑事案件中的言词证据既有主观性强、不稳定的缺点,同时又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具有重大价值.要发挥言词证据的作用并克服它的缺点,必须从言词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两方面满足它的有效性要求.审查言词证据的证据资格主要在于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则依赖于证据相互印证规则、补强规则来确定和补强,然而证据印证规则容易导致庭审的形式化,不利于防范冤假错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庭审实质化,势必强化控辩双方、法官在确定证据证明力中的作用,摆脱侦查中心主义,有利于满足言词证据的有效性要求.

[关键词]言词证据;有效性;证据能力;庭审实质化

近年,冤假错案的情况时有报导,例如2015年的呼格吉勒图案,2016年的陈满案,还有前些年报导出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等.这些案件的定罪证据大多经不起检验,而定罪的主要根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何家弘教授通过对50起刑事错案的实证分析发现,在这50起刑事错案中,4起案件已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正式认定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占8%;43起案件虽未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正式认定但是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占86%;3起案件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占6%.刑事错案中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仅凭口供定罪,引起人们对言词证据的怀疑.

言词证据是与实物证据相对的一种类型的证据,它是证人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了解而做出的,在我国法定证据类型中,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意见.言词证据的客观性受到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主观方面包括证人的认识能力、个人经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私心等,客观因素比如案件事实发生时的环境、证人与当事人的距离等.这些决定了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强、不稳定的特征.然而言词证据是证人、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据他们对案件事实的直观了解做出的,具有直接、形象的特点,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具有巨大价值,在实践中不能因为它的主观性、不稳定性就否定它的作用.当然,也正是因为言词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大价值,所以侦查机关出于破案目的,往往也是千方百计地获取言词证据.因此,优缺点明显的言词证据,加上刑事诉讼中往往仅凭口供定罪,给刑事诉讼活动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言词证据在什么情况下是有效的?这也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言词证据的有效性.言词证据是有效的,亦即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而被采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它必须满足两个要求:一是具备证据资格(也被称为证据能力),二是有足够的证明力.本文从这两个方面分析我国现有的证据制度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最后通过分析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了庭审的实质化,它有助于满足言词证据的有效性要求.

一、言词证据的证据资格

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三个特征,对证据资格的审查也是从这三个方面入手.客观性也可以称为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反映案件事实,不能是主观想象、虚构、猜测或道听途说,只能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而不能是对案件的意见或看法.证据的客观性是裁判案件的基础,只有客观的证据才能还原案件事实.严格来说,证据客观性是事实问题,即应该属于证据证明力的范畴而不是证据资格.我国的诉讼文化一直对证据客观性(真实性)有很高的要求,如强调“铁证如山”,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并未在客观性方面设置足够的准入规则,而是在审查证据的证明力上对客观性重点关注,因此,关于言词证据的客观性,笔者将在论及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时详述.关联性要求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能够通过一定的推理过程指向最终的案件事实主张.当然,此处所指一定的推理环节不能包含太多的推理步骤.

重点要注意言词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形式合法,收集主体合法及收集方式合法.形式合法是指证据必须是法定证据类型里所列举的证据形式,如言词证据只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意见这四种类型,像心理测试结论、警犬辨认等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收集主体合法要求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这些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人.收集方式合法要求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与此相关的规则包括法定的取证程序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们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资格规定的主要内容.取证程序比如出示*、个别询问、被询问人签字确认等.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是在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形成之后才启动的,而程序启动与否,是否能够成功地排除这些非法证据都不是肯定的,因此需要从源头上阻止非法证据的产生,在制度、规则上杜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威胁取证.刑讯逼供不仅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而且是许多冤假错案的根源,对此,《刑事诉讼法》在防范方面有详尽的规定,包括对传唤时间、间隔的限制、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等.录音录像制度是防止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措施,但还是存在两个缺陷:一是适用的范围,法律规定只有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才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这一规定就可能使那些不那么严重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丧失了这种保护,所以笔者认为应当扩大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二是录音录像制度虽然对侦查活动有一定的限制,但个别侦查人员可能在录音录像时没有刑讯逼供,但不能排除在录音录像外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此外,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也极有可能存在以下现象,面对辩方的要求,人民检察院拒绝提交录音录像资料,播放经剪辑后的部分录音录像或者拒绝播放录音录像,使得这一制度的功用大打折扣.对此,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应规范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的行为,落实好录音录像制度.或者,引入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来代替录音录像制度,律师在场能够制约侦查人员的同时也能帮助犯罪嫌疑人维护自身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侦查机关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侦查人员非法获取的物证、书证,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法庭应当责令侦查機关补正或作出合理的解释,否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启动主体、排除范围、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等方面都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体系,但这些规定能否得到有效地实施还存在很大疑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的说法就是一个例证.排除非法证据意味着有很大一部分非法证据仍将进入法庭成为法庭质证的对象,排除这些非法证据还要寄希望于证据证明力的检验.

言词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刑事案件言词证据有效性分析为适合不知如何写言词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言辞和言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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